僚人家园
标题: 学校不许学生使用“土话”交流 [打印本页]
作者: 红河浪子 时间: 2004-3-16 18:49
标题: 学校不许学生使用“土话”交流
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推广普通话,根据......全校师生,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工,校内交流一律使用普通话,不许使用“土话”,学校成立督察组进行检查,确保得到落实。
——摘自2004.3.10《都安高中大力推广普通话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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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op 时间: 2004-3-16 20:02
哈,我想很难哦,例如在我们家乡了,小学上课时用普通话,但遇到问题解释不清时就用土话(土话表达得更自然贴切),下了课放了学都讲土话。学校成立督察组也没用哦。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17 00:22
赞成学校的决定,不然,到外地上大学,吃苦!
当然,学校应该开设民族文化教学课程,推行“校本管理”理念,不然,学校就是扼杀民族文化的摇篮了。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17 10:22
反对学校的决定!我认为学校的这种规定是极端错误的。
一、学校这样做,已经公然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每个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都安高中(以及其他有相同规定的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硬性规定校园内不许说“土话”,严重践踏了以壮族学生为主体的所有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园内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母语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最根本的法律,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都安高中在中国境内,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不管它遵从任何规定(如教育局、教育厅的土政策),都不应该违抗国家的宪法。
二、学校规定“根据......全校师生,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工,校内交流一律使用普通话,不许使用‘土话’”,这样的规定十分没有可行性。首先是包括员工在内的所有人在校园内必须使用普通话交流,这除了违反宪法,也践踏了人权。其次,都安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县份,当地以说少数民族母语以及非普通话的汉语方言为主,普及普通话的目的是便于全国各地的人员相互交流,但是并不是要让当地人之间交流也要用普通话,这样做曲解了国家推行普通话的政策和目的,而实际上,真的能够限制学校员工使用民族语言和方言的交际么?最后,学校规定的“土话”根本是一种模糊的名称,土话这个名词,放到正式规定里面去,根本无从判定其涵盖的范围,是“壮语”么?是“桂柳话”么?还是“瑶语”?或者其他民族语言?学校显然是不敢公然将冠于族称的语言名称放到规定里去执行,而改用模糊的“土话”的这个概念,而民间大都将“土话”等同于自称“土”的壮人母语,而不可能将汉语方言“桂柳话”当成“土话”,那就对壮语十分的不公了。其实,学校这样规定,如果学生们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大可不必遵从,尽管说母语就是,因为学校禁止的是“土话”,而不是堂堂1800万壮族同胞的母语——壮语!这个规定其实是没有可行性的。
三、学校的目的也许是好的,比如说老翁所理解成为的“不然,到外地上大学,吃苦!”,但是实际上杞人忧天的。首先到底有多少个学生真的是因为母语是壮语而到了外地就“吃苦”的?由于教育质量的提高,普通话电视媒体的普及,绝大多数壮族学生的普通话能力已经很高,已经不是当年的我们所能够相比的。其次,即使是用普通话作为校内的交际语,难道就能够真的让壮族学生把普通话提升到不必“吃苦”的水平么?整个南中国的包括汉族学生在内的学生,普通话质量再高,到了北方去上学,多多少少也会为发现自己口音与真正的普通话有差距。我相信,即使壮族学生都杜绝说母语,而从此改口说普通话,充其量也是一种“地方普通话”,甚至是“夹壮普通话”(事实上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形成这种不伦不类的语言群体),难道就能够改变出去后不“吃苦”的命运?结果,牺牲了母语,普通话水平仍然十分糟糕!
四、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学校的硬性规定,已经将“土话”(壮语)推到了所有学生的对立面,造成大多数思想没有成熟的壮族高中生形成对自己母语的一种自卑感,对于汉族和其他民族学生来说,也容易养成了对“土话”(壮语)的歧视心理,这无形中给本来已经处于发展劣势的壮语言造成更加沉重的压力,令越来越多的壮族学生即使踏出校园再也不愿意说回母语,令他们成为校园外壮语社会的对立面,高中生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从高中就开始培养不平等的语言观念,未来民族间社会的隔阂必然加大,埋下日后语言和民族冲突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种子。
我建议,所有的都安高中学生不必理会学校的这种莫名其妙的规定!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4-3-17 10:53
我当年读书的时候,小学校园是土话的天下,只在语文课朗读课文、教学生词的时候听到少量“普通话”。初中则是老师在讲台上、大会上使用普通话或白话(粤语),其他情况基本上是土话大行其道,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片区高中的情况也跟初中差不多,县城的高中则普通话使用频率高一些,覆盖面广一些。我认为广泛禁止“土话”是不可行的,非人道的。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4-3-17 10:58
是不是把方言政策和民族語言政策搞混了?壯語是民族語言,不是漢語方言,是不是我對國家政策理解錯誤呢?得請教一下各位了。
作者: 红河浪子 时间: 2004-3-17 12:59
以下是引用shop在2004-3-16 20:02:31的发言:
哈,我想很难哦,例如在我们家乡了,小学上课时用普通话,但遇到问题解释不清时就用土话(土话表达得更自然贴切),下了课放了学都讲土话。学校成立督察组也没用哦。
前辈错了,都安高中的情况已经与你所述完全不一样了。而且已经见了其效用。
土话本来在学校就不是强势的,现在更惨了。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17 13:13
为什么论坛屏幕规定写帖子必须在10秒钟内发表,不然就发不上去,而且一发表失败,内容就全部丢失,事先复制也没有保留?
刚才花了半个多钟头,从宪法和民族地区的普通话实际写了一个详细的回帖,就因为上述情况而消失殆尽。以前的版本,在第一次发表失败后,选择“后退”还可以看到文章留在原处,如果新版本仍保留一个功能,要方便得多。
关于普通话和土话的问题,以后另议。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17 13:56
10秒钟内发表?有点不可思议。难道上面的内容都是10秒钟内写好的么?不过,新论坛确实有这个缺陷,以前的版本在第一次发表失败后,选择“后退”大多还可以看到文章留在原处,现在的新版确实后退后什么东西都没有了。
作者: bill 时间: 2004-3-17 16:27
郁水啸翁贝侬,您的电脑cookies是否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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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红河浪子 时间: 2004-3-17 18:41
壮族万岁前辈说的正是。我完全同意。
也顺便说一下,学校对“土话”的考虑没有那么复杂,在都安,壮族人自称为“布土”,壮语就明确的称为“话土”(壮音),就是“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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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人 时间: 2004-3-18 09:39
好像很过分哦!提倡说普通话没有问题,可是禁止说其他语言就涉嫌违法了!
作者: 浪人 时间: 2004-3-18 11:51
哈哈……全国的学校都这样说,但下了课,学生之间该说粤语的还是在说;该说壮语还是在说……,不知道都安的真实情况如何?
都安高中的“土话”是指什么?壮话?桂柳话?瑶话?不允许说桂柳话而一定说普通话,我不敢说对当地汉族而言是不是歧视。但不许壮族说壮话,不许瑶族说瑶话,那就明显的是民族歧视了,也是违反了基本的人权!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4-3-18 14:40
在学校应该利用机会多说普通话,在社会上就用方言,和本族人就应该用本族语言,
很多家长矫枉过正,担心子女说不好汉话,在家也说汉语,结果本族语忘了,汉语也不见得好到那里去,提倡跟什么人说什么话,多语并行不悖。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18 14:51
学校里说普通话是谁都不反对的,但是反对在学校里只准说普通话,禁止说“土话”。关键是都安高中里绝大多数学生都是壮族人啊,既然提倡和什么人说什么话,那壮族学生之间见面说壮话,那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啊。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3-18 17:08
以下是引用红河浪子在2004-3-16 18:49:40的发言:
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推广普通话,根据......全校师生,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工,校内交流一律使用普通话,不许使用“土话”,学校成立督察组进行检查,确保得到落实。
——摘自2004.3.10《都安高中大力推广普通话实施方案》
还把“三个代表”硬扯到前边,拉大棋作虎皮来吓唬人啊!校方此举已经涉嫌违宪(他们难道是法盲?),请不要在乎,继续与同志们(人数要多一些,在一个重要的公开场合一起行动)讲壮语(是神圣的壮语,决不是别人污称的“土语”),让他们因此而处理你们,形成事实,然后手握国家的法律武器去诉诸法律,打掉他们压制民族语言发展的狂妄气势! 污蔑壮语是“土”语,是蔑视民族语言,不能饶了他!
我敢肯定,这种错误规定决不是校方多数教职员工的决定,而是少数几个狂妄分子的阴谋! 你们要分清、分别对待敌、我、友,做工作最大限度地孤立那几个狂妄分子(很可能是你们学校的主要头头)。
学校是国家用来培养“三有”人才的,不是某几个大人物、“土皇帝”开的私塾,不允许一手遮天!学校的教学方向必须尊守国家的教育方针、方向,决不允许任何人借口推广普通话来偏离这个大方向!更不允许少数人把持学校来取消对学生的理想主义教育和勇敢精神教育,决不允许用国家学校来培养是非不分的唯诺奴才(学生的品质铸造比文化科技知识更重要)。
不爱家乡、民族、人民,没有自尊和民族自豪感的“高才生”,将来肯定是与国家民族无益的别人的高级奴才!
红河浪子贝侬,请吧那张规定的全文登出来。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19 13:00
宪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我理解:推广普通话是法定的责任,推广普通话是合法行为,不推广普通话自然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同时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我理解: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也有不使用的自由。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不能歧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但对于把“壮语”叫做“土语”的行为是否属于歧视行为,法律没有明确。按理说,法律没有明确的,不能以违法来看待。
广西民族聚居地区的语言使用状况,民族语言用的多(文字另当别论),普通话用的少。这是不争的事实。怎样在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在教学当中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是教育工作者应该关注的事情。社会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也应给予关注。
目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力度不断加大,普通话水平测试已经从中小学教师逐步扩展到国家公务人员。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规定的水准才可以上岗,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窗口式服务岗位工职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规定的档次。
广西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并不整齐。有个别地方连续测试几年,“三甲”通过率(含测试2-3次才通过的教师)只有42%,其他地方同样的情况通过率多在60%左右。都安高中做出“在校园里”不许讲土话的决定,如果跟这些数据联系起来理解,如果跟职业要求联系起来理解,可能就那个一些。
壮族高中学生已经熟练掌握民族语言,在学校内外多讲普通话(或者其他民族语言或者其他外语),并不会使民族语言的水平和能力降低。即使学校没有做出什么规定,学生也应该自觉学习和掌握普通话。
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没错的话,那么,多掌握一种语言,就多一份力量。这份力量对学生本身乃至于对整个壮族的发展,都是有利无害的。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19 13:19
谁也没有“不推广普通话”,而且本话题的问题关键不子在于普通话的普及,而在于禁止说土话的问题。话说回来,壮族学生之间说壮语(土话)难道就是“不推广普通话”?显然是戴错帽了。
老翁回避了一个问题——“学校禁止说土话”,是不是违法? (我的理解是:学生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但是学校限制了这个自由,都安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上,其本身已经造成了违宪!)
作者: iron 时间: 2004-3-19 13:26
用什么语言交流是人的基本权利。
而人权已经入宪,所以"禁止某人说某种语言"已经造成事实上违宪。
作者: hyxingmy 时间: 2004-3-19 22:51
如果用“禁止”这个字眼,那就是太极端了,这是违法的。说什么话是一个人的基本人权。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0 00:05
老翁回避了一个问题——“学校禁止说土话”,是不是违法?
宪法同时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我理解: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也有不使用的自由。
---不知道我这个理解对不对?或许,这种“不使用的自由”涉及到多人时应该采取投票的形式确定?
都安高中做出“在校园里”不许讲土话的决定,如果跟这些数据联系起来理解,如果跟职业要求联系起来理解,可能就那个一些。
--- 一般来说,职业要求不能违背宪法精神,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职业有职业的规范。如果国家要求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达到90分,而现在许多教师远远没有达到这个要求,那么,为了提高师生的普通话水平,在“学校范围内”不许讲土话,是否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看待?
举个不十分相关因此可能不那么恰当的例子,一般情况下,杀人是要偿命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却不如此。这是否从另一个角度回答了学校决定违法与不违法的问题?
但是,如同我在前面的跟帖所讲的那样,学校在加强普通话推广力度的同时,应该开设民族文化教育课程,以免学校变成扼杀民族文化的摇篮。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4-3-20 08:32
校园内,学生在课堂上被要求使用普通话我们都已认为正常,但学生在校园内除了呆在课堂,还要在宿舍、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地方活动,怎么可以处处禁止“土话”呢?
中学校园内,教职工们在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主动使用普通话与学生交流是应该的,那样确实可以增加中学生使用普通话的机会,符合“推广普通话”的大方向,但校园内处处禁止教职工说“土话”已是做不到,更何况处处禁止学生说“土话”呢?
其实,在学生来源较广的大学校园里,以及大范围招生的中专、技校校园里,不须要求使用普通话,学生们出于交流需要自然会选择使用普通话。初中、高中的学生们往往可以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家乡话进行交流,才有了是否禁止“土话”、独尊普通话的问题。
我认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及非城镇汉语方言区,小学阶段应该用“土话”授课,初中阶段可以用普通话教学但不限制“土话”在课堂、礼堂外各种场合的使用,高中阶段则可扩大普通话在校园内的使用范围但不应在校园内禁绝“土话”。多民族杂居区以及城镇汉语方言区,由于学生们的母语往往不一致,在校园内单纯使用某一种民族语或汉语方言可能不妥,我认为可以在更早阶段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但不管怎么样,校园内禁绝“土话”是不对的,也是做不到的。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0 09:08
以下是引用郁水啸翁在2004-3-20 0:05:45的发言:
老翁回避了一个问题——“学校禁止说土话”,是不是违法?
宪法同时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我理解: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也有不使用的自由。
---不知道我这个理解对不对?或许,这种“不使用的自由”涉及到多人时应该采取投票的形式确定?
都安高中做出“在校园里”不许讲土话的决定,如果跟这些数据联系起来理解,如果跟职业要求联系起来理解,可能就那个一些。
--- 一般来说,职业要求不能违背宪法精神,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职业有职业的规范。如果国家要求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达到90分,而现在许多教师远远没有达到这个要求,那么,为了提高师生的普通话水平,在“学校范围内”不许讲土话,是否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看待?
举个不十分相关因此可能不那么恰当的例子,一般情况下,杀人是要偿命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却不如此。这是否从另一个角度回答了学校决定违法与不违法的问题?
……
请问什么叫做“也有不使用的自由”?
打出公告,明令学生在校园里不许说“土话”,这叫做“有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这逻辑也真是太有趣了!!!一个人被抢劫了,盗贼在他脖子上架着一把刀子,然后说“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公民也有放弃自身财产的自由,所以你也有放弃你的财产的自由,把钱给我!”,这就是公民行使的放弃私有财产的自由?
职业要求?禁止学生老师乃至学校职工在校园内说“土话”,是为了达到普通话水平90分的“职业要求”?请问这些学生和老师乃至教职工的“职业要求”是由谁来判定的? 这个与宪法违背的“特殊”规定,到底是谁才有权利去制定的?
作者: byaraiz 时间: 2004-3-20 09:20
都安高中这样的规定当然是违宪的。郁水啸翁这样理解宪法和阐释法律就是走入误区了,说难听点就是强词夺理了。杀人偿命,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自卫)杀人是正当的,这确实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这个法律是国家的刑法具体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并不违反国家宪法精神,何况国家的宪法并没有“杀人偿命”这样的规定。但是,在学校范围内禁止说民族语言,没有国家赖以仰仗的宪法之下的任何一个具体法律任何一个具体条目来说明,所以是行不通的。都安高中的学校领导和师生们显然是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规定是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作为一个培养国家和社会未来栋梁的高中,如此淡薄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是十分可悲的。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4-3-20 10:11
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推广普通话,為了職業要求......全校师生,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工,校内交流一律使用帶有送氣音的普通话,不许使用“沒有送氣音的普通話”,学校成立督察组进行检查,确保得到落实。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0 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4-3-20 10:28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這回糟糕了。原來也有不學習和使用的權利。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0 10:29
看来看去,都找不到都安高中这样的规定没有违反宪法的理由。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0 1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七章 附 则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五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给予照顾。
第五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合理核定或者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
第五十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的收购、上调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生产者的利益,确定合理的上调基数或者购留比例。
第六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发展交通、能源,发展和改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第六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
第六十二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非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六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当地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六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4-3-20 10:41
謝謝老翁提供資料。以下三條是比較相關的: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4-3-20 21:37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非城镇汉语方言区,主张整个小学阶段都使用“土话”授课的观点可能落后了,这些地区小学高年级或许就可以使用普通话授课了。现在,普通话节目主导的电视、广播普及了,小学生学习普通话比以前方便了许多,我的老脑筋得改改了。
另外,城镇汉语方言区也有极少外地生源的,如果使用同一种母语的本地生源在95%以上,我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小学校园也应可广泛使用“土话”。中国普通话的推广不应该以压制甚至牺牲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为代价,普通话与方言及各民族语言是可以共存的,没必要弄到你死我活的地步。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3-21 01:46
“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推广普通话,為了職業要求......全校师生,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工,校内交流一律使用帶有送氣音的普通话,不许使用“沒有送氣音的普通話”,学校成立督察组进行检查,确保得到落实。”
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推广高雅先进的世界语,為了職業要求......全世界公民,包括美国人、俄国人、德国人、中国人(含各地华人华侨),凡是在地球范围内交流一律使用不帶有声调值的世界语!不许使用英语、德语、偏执的法语、弹舌尖的俄语、“古老落后的汉文及其普通话”!!! 本学校成立督察组进行检查,确保得到严格落实执行! 一旦违反,将......
——××高中《大力推广世界语实施方案》领导小组
2004.3.10 宣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2 00:10
以下是引用XIAOLIN在2004-3-18 17:08:45的发言:
红河浪子贝侬,请把那张规定的全文登出来。
确实需要全面阅读全文,以免犯“断章取义”的错误。
这两天曾经跟某县的一些中学校长和教师私下讨论楼顶的问题,他们最关心的是他们的饭碗(这跟学生的升学率有很大的关系),而不是其他问题。这大概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吧。
另外,在法律上,“有xxx的权利”和“有xxx的自由”有没有“必定性”和“选择性”的含义?体会这两个词在法律上的真正含义,对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可能有所帮助。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2 08:49
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 |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下, 根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开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组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及具备条件的国家部委直属师范、广播、电影、戏剧等高等院校、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级和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委员会接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培训测试中心成立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测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和广播电视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详见附件二)。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照国家语委组织审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统一测试内容和要求。
三、测试员
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非国家级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两类。国家级测试员需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的测试员证书;省级测试员需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备案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评定普通话一级(甲、乙等)水平,必须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核方为有效。
第七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政策,热心语言文字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省级测试员少部分1946年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二级甲等),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并有较高的语音分辨能力、作风正派。
国家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5岁,省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4岁。
第八条 测试员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承担测试任务,测试工作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
第九条 等级测试需有三名测试员协同工作(分别测试、 综合评议)方为有效。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人员不足时,可用加强上级复审的办法过渡。
第十条 测试员不能正确掌握测试标准或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半年至一年)停止其测试工作,错误性质严重的应撤销其测试员资格,对国家级测试员的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四、应试人员
第十一条 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现年满18岁(个别可放宽到16岁) 之间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1. 中小学教师;
2.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师;
3. 师范院校毕业生(高等师范里,首先是文科类毕业生);
4. 广播、电视、电影、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
5.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6. 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
7.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
1. 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语文科教师应略高于其他学科教师的水平。
2. 专门从事普通话语音教学的教师和从事播音、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配音的专业人员,以及与此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一级甲等或一级乙等水平。
五、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
第十四条 普通话等级证书全国统一格式(见附件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号。
第十五条 测试评定的一级甲等, 需分批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复审1/3,11名~50名以内复审1/5,51名以上复审1/10。复审后,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证书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
测试评定的一级乙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必要时得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证书。
测试评定的二级甲、乙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并发证书;
测试工作的重点是工作和学习需要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或二级的人员。普通话三级水平测试由各地按照测试标准和大纲的要求,根据各地的情况和工作的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5个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试申请。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30日起实施。 |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2 09:04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划分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全国统一标准。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再分出甲乙两个等次;一级甲等为最高,三级乙等为最低。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根据在测试中所获得的分值确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如下:
一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语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语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语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 - hu 、 z - zh -j 、送气不送气、i- ü 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明显。语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语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前面跟帖中提到个别县中小学教师“三甲”通过率(含连续测试2-3次的教师)只有42%,这“三甲”指的是三级甲等,也就是倒数第二等。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2 09:36
校园内禁止说壮语,依据的是哪条具体的法律和相关规定?
通过在校园内禁止说壮语,就能够提高普通话水平?
校园内禁止说壮语,对于壮族学生和其他民族的学生乃至整个周围的社会会造成什么样的语言价值观?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说壮语而对社会造成的语言价值观,是否有利于全中国人乃至全人类的发展?
支持在校园内禁止说壮语的人(包括壮族人),是否有考虑过自己的民族尊严?
当然,本着大家都有言论自由以及保持沉默的权利的原则,我并不奢求一个合理的答案,也不奢求一定要回答,我提出的问题大家理解就是荣幸了!
说白了,其实某些人的心里(包括都安高中学校领导层)最清楚在校园内禁止说壮语是否违反国家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可是他们之所以能够明目张胆地制定出这样的土政策,那是因为他们知道包括广西各级政府在内,谁也不会去正视这个问题,事实上政府部门的人也在用尽各种各样的借口来正面讨论这个话题,用尽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阐释”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毕竟笼统的法律是有很多漏洞可以钻的,而且多少年来一直没有通过更为细致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单行条例,这么好的法律漏洞环境,当然大有钻头。
可是,谁都很清楚,国家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校园内禁止说民族语言是对国家宪法的亵渎,政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也最清楚,国家的任何一个法律,都必须不能够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违背,要不然就是违宪的法律和法规。
我们对这个帖子这么关心,我觉得是在为了维护国家宪法尊严和为了给学校的相关规定找一个合理借口之间在讨论。其实,各种各样的解释,都没有给这个论题的最根本的问题一个正面的答案,即:
都安高中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培养国家民族未来社会人才的一个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高级中学,在其校园内禁止全校师生和教职工说少数民族语言,是否违反了赋予各个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其他角度去谈这个问题,我觉得是本末倒置了!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2 11:06
就我个人而言,我希望人们享有法律保护的100%的尊严。但这种尊严并不包括把都安高中“不许在校园内讲土话”的行为扯到可能跟这个行为本身没有丝毫关系的其他方面的言行的尊严。
楼顶的帖子,内容很不完整。有贝侬呼吁发帖者完整粘贴有关规定的全文,但直到现在,还没有看到全文。本来,对一个有“断章取义”之嫌的帖子发表看法,本身就有“不妥”之嫌,由此而引发的各种议论,如果不是为了增长知识的研讨性质,而是上纲上线的兴师“问罪”,那更为不妥。
老翁赞成学校采取有力(但不违法)的措施加强普通话教学,同时呼吁学校开设民族文化教育课程。我提出的见解(实际上更多的是疑惑或疑问),只代表我个人的想法,不涉及其他任何方面。
如果法律有漏洞,应该对法律进行修改,使之完善。我在上文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是否包含“也有不使用的自由”这层含义的问题,其实也是个关键的问题。如果法律条文不包含这层意思,那么,怎么看待那些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和民族同胞?如果法律条文本身包含这层含义,那么,又怎么看待那些行驶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人们?
我觉得,从法理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其意义不亚于讨论都安高中那个决定的意义。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2 11:14
完全赞成老翁在37楼的发言。
不过,即使有法律明确阐释少数民族“也有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那也无法解释“禁止说土话”这个行为是“不使用的自有”,“禁止”这个行为本身就等同于“没有使用的自由”了,涉嫌直接违宪。
当然,红河浪子应该帖出原文,以避免断章取义。不过,大家的讨论我认为仍然有一种理论上的意义。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3-22 14:47
提一个建议,可否?
众贝侬先争论、准备,在高考完毕后 着手为僚民族干一件小实事-----在稍大点的法院起诉该校方违宪(并蔑视壮语为“土话”),要求其在该校作公开的书面道歉(不接受私下的),在都高新学期开学时挽回坏影响。
作者: 独幕昂养昂秧 时间: 2004-3-22 18:39
希望将有关文字贴出来,如果拿不到。请有关部门上来解释,
作者: 芒果树下 时间: 2004-3-23 13:44
你禁你的,
我说我的。
作者: 大红鹰 时间: 2004-3-23 14:30
那份文件在我们班传阅过。我可以肯定,仅对于这一分文件来说,红河浪子所摘录的部分决不会导致“断章取义”。一直以来,在学校部分人员的心中已经形成这样(推广普通话就该禁止“土话”)的定向思维。这是这些人长期以来自以为是、对国家法律中关于推广普通话的内容断章取义造成的。
学校的一些老师尤其是领导,我们学生甚至许多老师在与他们交流的时候如果使用“土话”,他们不是根本不理你(装出一副从来不知道“土话”是怎么一回事的样子,好象懂得说自己的民族语言是一种低下,一种耻辱),就是直接用汉语桂柳话回答你,迫使你用桂柳话与他交流。而可笑的是他们口口声声说推广普通话,但实在的,他们又往往只跟你说桂柳话。看来,对我们民族语言的侵害,最大的应该来自桂柳话这一汉语方言。他们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只禁止“土话”,而从不禁止桂柳话,看来在他们的心目中,“土话”确实太土了!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3 14:48
大红鹰网友,如果什么事情都得这样爱憎分明,那岂不是处处非友即敌?
红河浪子摘抄的那段有没有断章取义,不是口头上能够证明的,将原文原原本本拿出来让大家看,才是唯一的澄清方式。
我们大家在这里的讨论,已经超越了都安高中本身是否有这个规定的问题,而是牵涉到了什么叫做违宪的问题,所以,不把原文全文拿出来对照,是不能够随便下结论的。
作者: 马甲 时间: 2004-3-23 15:48
宪法同时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就是说在学校我可以说壮语也可以不说壮语,这是我的自由,任何人和组织不能剥夺我说与不说的权利。学校为了推广普通话,禁止在学校范围内说方言,不仅合理更合法,
但是,学校规定禁止使用土话(壮语),不仅侵犯了我使用壮语的宪法权利,还是赤裸裸的民族歧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政策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从而是无效的,
我没有周游列国,没有几个学位,更谈不上学贯中西(壮汉),就我仅有的一点文化,我还是认为我这样理解是对的, 不知道这里是否有学法律的贝侬,有的话请赐教,现在要再去考几个学位,屎胀才挖茅坑怕是来不及了。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3 21:15
也许是人们过去经常说的越学越反动,或者越说越糊涂,也许是因为我有像马甲兄弟所说的那些经历,因此喜欢通过“求真”和“求伪”等方式探求真伪,也许是因为我对法律没有研究和实践的经过,所以,我对本楼讨论的违法问题仍然心存疑问。
以下是我国法律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部分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上面的法律条文我再糊涂也是看明白的,有疑问和不很确定的地方主要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关于“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规定中,“各民族”包括我们现在讨论的“少数民族”,这点没有疑问。但是,“少数民族”是指整个民族群体还是指民族成员,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看来很有确定的必要。因为,人们通常所说的“少数民族”这个概念,有时是指整个民族,有时是指那个民族的成员,有时是包括两者在内。
我认为,法律条文中的“少数民族”这个概念是指整个民族群体的,不然,换成“各少数民族成员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就违背了法律精神,一个少数民族也就很可能有数以百计的民族文字了,当然也可能一种文字也没有。如果换成“各少数民族成员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道理似乎也不很通,因为这就意味只要愿意,各个民族成员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发展”本民族文字。
如果说宪法和法律只保护整个民族群体使用和发展该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话,那么,都安高中的决定是否违法就值得认真斟酌了,因为这个学校并没有也不可能“不许”整个民族群体使用民族语言。
至于学校不许师生员工(可以理解为民族成员)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土话交流是不是违法,我也说不准。他们的决定违反哪条法律了?请眼睛好一点的贝侬帮指认指认,在此老翁先表示感谢。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3-24 00:26
啸翁贝侬:
“法律只是勇敢者保护神”,世界上最公正合理的法律,对怯懦者也无能为力,因为他“连使用法律的胆量都没有”; 世界上最细致明确的法律,对怯懦的博学者者也无能为力,因为“条文即使再讨论一千年,也无法做到使所有的人都明确”。法律一直都是在使用中得到明确和完善的。 总之,使用法律不犯任何罪;诉诸法律败诉了,对手也会比较尊重你。 不使用法律,法律决不去求你。
如果一个不懂英语的刚果人去英国学英语,如果没有一个懂刚果语的英语教师首先用刚果语跟他交流,那他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学好英语(反之,老师也很困难)。
在一个壮人学生占多数的学校歧视壮语为“土话”,禁止学生用民族语言进行交流,就是明显的违宪 、违法; 其做法的价值取向和影响,非常明显的就是歧视民族语言!
啸翁贝侬,法律意义上的肯定只有一条,而与之伴生的非肯定却可以找出很多条。 一个人在油库玩火而引起火灾,他可以找出很多理由和合理性(比如说成过失、对油库无知、为了大家不被冻死,灭鼠......),其中的每条理由你也许都永远无法否定。但法律却是按其肯定的一条判而他纵火罪。所以事件符合肯定条款,就可以给事件定性。
至于司法黑暗,那又是另说了。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4 09:56
实在的不敢苟同老翁48楼这样解释法律。
法律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里的少数民族凭什么不可以指少数民族的个体成员,凭什么说不包括少数民族里的某个群体,而只能指某少数民族全体成员?每个民族都是由个体成员共同构成的,宪法或法律既然没有明确指出只有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才有这个自由,凭什么只能将“少数民族”解释为“整个民族群体”?
如果换成“各少数民族成员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凭什么说道理不通?事实上老翁你不也正在自由地在家园里改良拼音壮文(拼写你自己的方言),创造你自己那套新方块壮字么?请问你有没有这个自由?如果你没有这个自由的话你是不是已经违法了?——事实上只要没有来自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的限制,这个自由正在明白无误地被任何民族个体所享受着,而大多数作为壮族个体成员的壮族老百姓也正在行使着老翁所说的“也有不使用(壮文)的自由”。
只要愿意,各个民族成员当然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发展”本民族文字,这是不违法的,事实上民间各种各样的文字方案也层出不穷(包括汉族民间),这个自由在僚人家园里也得到体现。但是,关键是文字的流通不是说一个人两个人的意志能够决定的,所以作为少数民族的个体成员来说,虽然享有“发展”本民族文字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能不能发展还要看这种文字的实际能力和社会接受程度。
但是,都安高中正在以一个学校的名义去限制全校师生和教职工在校园内使用壮语来交际(如果红河浪子所说的都是事实的话),那正是赤裸裸地侵犯和限制壮族个体成员和集体成员(都高师生集体和教职工集体)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违宪和违反相关法律,从人权的角度去看,也是极端不人道的。
作者: byaraiz 时间: 2004-3-24 17:15
赞同XIAOLIN贝侬的争取权利的态度和热情。壮族人吃亏在于不懂应用自治法,而不是没有相关法律,如此自我低调,长久以来给人一种懦弱的形象!从反对都安高中的相关规定做起,反对壮族地区所有中小学的一切相关规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24 17:17:17编辑过]
作者: 红河浪子 时间: 2004-3-24 18:34
原文恐怕还不能传上来,因为太长了,我现在学习很紧张。
顺便告诉大家,都安高中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6%以上,而少数民族学生中,无疑壮族学生占大多数,其他许多兄弟少数民族学生也有许多以壮语为母语。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4 21:26
好像有谁把博学与懦弱联系起来,我想这个联系方式缺乏事实根据。
如果这种判断是指我老翁本人的话,那同样也缺乏事实根据。事实上,老翁曾经有过自费去美国跟有关机构打官司的经历,曾经有为保护著作权而跟有关人士严正交涉的故事,也有因站队买饭排在前面却买不到饭而请假停工跟饭堂管理人员论战到底的经过,还有为了自己的“言语尊严”跟老是学舌的同学比武苦战两个多小时的记录。
在法律保护的人权与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越是博学的人越倾向于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倒是毫不含糊的事实。
我在这里不断提出一些“孤掌难鸣”的观点,并吃力地做一些法律解释,原因并非害怕使用法律。那我费那么大的口舌图什么呢?
大家也许还没有意识到:我国的法律条文很粗,碰到具体的问题时,对于违法与否往往只能依靠判断、推理和司法解释去解决。依靠判断、推理和司法解释去确定是否违法好,还是细化法律条文、让人们一看便知好,相信大家都有明确的选择。
都安高中为了推广普通话而作出“不许在校园内使用土话交流”的决定,其事实需要澄清。有同学说曾经传阅过,是“征求意见”的传阅还是“知照执行”的传阅,不得而知。即使学校已经执行这一决定,那这一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法,我认为还有待司法解释。
即使学校违法,那么,本着“以人为善”、“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把学校告到法庭好,还是通过协商的办法纠正其做法好,相信大家会自有明断。在我了解的信息范围内,国家对违反语言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并没有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鼓励和敦促人们依照国家语言法规政策办事。至于把“壮语”叫做“土话”是否是歧视行为,请大家考虑“土话”是当地壮族群众对“壮语”的自称这一事实。如果说是歧视,那岂不是壮族群众自己歧视自己的语言了?
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在这句话中,“各民族”包含汉族和少数民族。按照我的理解,这里的“民族”是指民族整体,和“民族成员”并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可替换。因为国家通用文字法里对汉字(即汉族和若干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字)的使用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不是任何民族成员可以自由发展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也是如此。
壮族兄弟问我使用方言文字和创造方块壮字是不是自由使用和发展民族文字的表现,我明确回答:我并没有能够享有“自由使用和发展”的那种自由。证据是:
一、我每次用拼音标写我家乡的壮话时,几乎毫无例外都有贝侬要求我写成法定的标准壮文。其中包括壮族兄弟。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我自由吗我?
二、正式壮文出版物要求把方言词转写成法定的标准壮文才得以出版。那些作者和编辑们自由吗?
三、《武鸣壮族民间故事》那本书是根据武鸣壮族老百姓讲述的故事编辑而成,原稿以武鸣方言为主,出版时全转写法定的标准壮文。那些作者和编辑们自由吗?
四、新方块壮文方案迟迟没能自由地使用和发展,而只能停留于设计阶段。那些文字设计人员自由吗?
这些事实证明,作为民族整体,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作为民族成员,其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受到民族语言文字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限制。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5 10:21
我和老翁对于“自由”和“权利”的看法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老翁所举的“证据”,并没有证明他自己作为壮族的个人没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如下:
一、老翁用拼音标写他家乡的壮语,其权利和自由无论是在现实当中还是在网络上,都已经充分享有了,老翁在过去、现在和未来,只要宪法不修改,他都可以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控制,去使用和发展他自己的壮语文字方案。而其他贝侬要求老翁写为标准壮文,那只是一种请求,充其量是一种要求,而不是一种强制,因为谁也干涉不了老翁的个人喜好(但是,别人也当然有建议和要求的自由),老翁完全可以不答应任何人对他文字方案的意见。从这一点上,老翁当然是很自由的。不过,他的文字方案,如果大家都不接受的话,老翁同样也干涉不了别的贝侬不使用甚至不认可他创造的这套文字的自由。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个单位、机关或个人去禁止老翁使用现行壮文、创造并使用自己的壮文方案、使用他人创制的壮文方案,那才是侵犯了老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
二、正式壮文出版物是否一定要求把方言词转写为法定的标准壮文才得以出版,《武鸣壮族民间故事》那本书从武鸣方言转写为标转壮文,新方块壮文方案迟迟没能自由地使用和发展,我看这些问题的实质根本不在于这些文字方案是否存在使用和发展的权利和自由,而是在于公民是否真正拥有出版自由。如果公民真的拥有出版的自由,我想老翁就算用韩文字母、斯拉夫字母、印度系统字母方案甚至自己创造一套符号来设计并出版其壮文出版物也是可以的,当然有没有读者、出版后会不会面临亏本那是另当别论的。
三、都安高中为了推广普通话而作出“不许在校园内使用‘土话’交流”的决定,这已经超越了推广普通话政策本身所规定的一个度了。这个行为对都安高中全校师生职工的影响,已经等同于任何一个单位、机关或个人去禁止老翁使用现行壮文、创造并使用自己的壮文方案、使用他人创制的壮文方案,已经在赤裸裸地侵犯了他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
至于把“壮语”叫做“土话”是否是歧视行为,也请老翁理解XIAOLIN贝侬并不是在广西壮族地区出生长大的贝侬,而是缅甸掸邦的一个掸族贝侬,不知者不怪。
我并没有看到有谁把博学与懦弱联系起来,我也想这个联系方式缺乏事实根据!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5 10:30
致红河浪子贝侬,我们现在讨论的话题,不是“原文恐怕还不能传上来,因为太长了,我现在学习很紧张”这一句话能够搪塞的。为了避免断章取义,希望你还是在有空的时候(比如说高考后)能够将与校园内禁止说“土话”的相关条文完整传上来。
一个题外话,之所以大家大都这么强烈反对校园内禁止说“土话(壮语)”,而老翁感到“孤掌难鸣”,抛开法律的角度去看,完全只是一个每个人的母语情感问题!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3-25 14:14
老翁 贝侬,请不要误解我,我本人对你一直是尊重的,决没有认为你是一个怯懦的人。 你如此理性地对这个问题做法律意义上的深入探讨,相信我是能够理解其中具有的意义和老翁的良苦用心的,我是感动的(对“壮族万岁”贝侬也一样)。
我现在生活在汉族的一个大城市里,对于汉族现在所具有和拥有的科技、经济、军事水平和实力,我感震撼和钦佩! 可是另一方面,汉族的愚昧和落后也同样使我感到震撼和百思难解(根本不是我门原来想象的经过了四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民): 这就是汉民族整体的精神文明的程度(特别是道德水准)十分低下。其中自私、怯懦、基本没有民族斗争经验是他们最明显的弱点。 中国现在的法律在我看来已经非常完备非常明确了,他们的人民基本都受过高中的教育,“博学者”、“聪明人”到处都是。可他们大多数人却仍然长期忍受着行政官僚、基层“土皇帝”、社会恶势力的的欺辱而不敢愤然而起,用国家宪法赋予他门的法律权利和法律武器去进行抗争! 只有耻辱地忍受着,盼望着(包晴天、“英明的皇帝”现世来拯救)。 他们好象还不懂得“法律是弱势的勇敢者抗击强暴、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有力武器”这个道理。结果当然是比较可被的。
掸邦谚语“不敢和不干比卤莽糟糕一百倍”。 牵扯到民族问题,决不可愚蠢地接受私下调解和私下认错,那样就不会有广泛的影响和作用,是接受一只黄金戒指而放弃了一顶宝石皇冠。 老翁,我们要是卤莽地去就此事跟都安高中的那几个人打官司,就是败诉了,我们也不会犯任何法,连“一只黄金戒指”都不会丢失,但其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和造成的影响却是非常积极的。
当然,你“在这里不断提出一些“孤掌难鸣”的观点,并吃力地做一些法律解释”,我们在网上的争论和探索也同样是有意义的。
作者: 农侬 时间: 2004-3-25 16:01
用普通话也好啊!免得汉语不好。就像我一样语文从来没有极格过。小学只会读书不会说汉语,中学会点点,上了高中都是哥们儿的全是壮族,就很少说汉话了,所以现在在学校里好多教师和汉族学生都听不懂我说话。减少大脑的负担吗?在我们那所高中呀!在学校里连老师们在一起都用壮话聊天。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4-3-25 22:40
基本同意壮族兄弟和XIAOLIN兄弟前面几楼的分析。
关于自由的问题,以前有过持久的讨论。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倒是比较新鲜。我认为两者都不是绝对的概念。通常,权利与责任相关,有多大的权利就可能有多大的责任。在法律上,权利与自由既相辅相成又互相矛盾。相成的方面是人们可以同时享有两者,并受到法律保护;矛盾的方面是自由多权利就少,而且,权利由于与之相应的责任,对自由具有限定作用。
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就自由而言的。同时,国家制度规定,各民族的文字方案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实施。这是就权利而言的。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所谓的自由,其实是受权利和责任制约的自由。
壮族兄弟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度。 这是一个非常管用的概念。有了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权利和自由的边沿,也就是说可以更加清晰地意识到权利和自由的度。
都安高中为了推广普通话而作出不许在校园里使用土话交流的决定,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关键就在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把握自己的权利与自由的度上是否适宜。为了普通话教学,学校是否可以规定学生在教室范围内不许讲土话?为了测试普通话,学校是否可以规定学生考场范围内不许讲土话?为了全面考核学生的文化程度,学校是否可以规定学生在答卷时不许使用民族文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为了同样的目的,学校是否可以规定学生在学校范围内不许用土话交流呢?换句话说,学校那么规定是否已经超越它本身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度了呢?
我说不准,所以,一直坚持认为有待司法解释。
XIAOLIN兄弟对壮族文化发展问题的关心令我感动。希望能经常跟你交流看法,互相补益。
至于你在帖子里提到的关于汉族所表现的懦弱心态问题,我认为这跟中国法制的历史和现状有关。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历经几千年之久,人民一直都在王法的统治之下。不管哪个民族,只要有这么几千年的教化,都会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懦弱。但是,无论是汉族还是哪个民族,其内心的精神支柱还是相当的刚性的。君不见历代王朝暴政到了一定的程度,人们就揭竿而起,推翻暴政统治吗?从这个意义上讲,表面懦弱的民族,其内心世界并非懦弱。
我对法律的解释,只是我作为法学的初学者和爱好者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目的是为了抛砖引玉。发言至此,我觉得自己已经把一知半解讲完了。余下的时间,我将把自己能够找到的有关法律和资料转贴上来,跟大家分享,同时,像贝侬们在我“已经无话可说”的帖子里建议的那样,歇一歇,多看看多听听贝侬们发言。
谢谢踊跃讨论的各位兄弟、贝侬!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4-3-26 13:19
老翁的良苦用心和坦诚之心另人感动。
作者: 大红鹰 时间: 2004-3-27 17:28
红河,听我劝一句。
学校这禁止壮话的方案,依我看,你就不要去管了,更不要再发到论坛上来了。你想想,如果那样做,依那方案的那般无理,势必会引起有识之士和正义人士的大范围讨论。你想过没有?学校一旦知道,等待你的结果将是什么?!想起先前为壮促会的事,那不也合情合理合法吗?但据我所知,你因此先后三次被请来父母,三次被胁迫退学!此外,还数次遭到校长的无理训斥和无理谩骂!还有其他许许多多的污蔑和攻击!这些很少有人知道,但你也瞒不过我的!我怀疑你还受到更严重的无理伤害!
我也不想说的太多,作为你的朋友+兄弟,我衷心希望你能过得好一点。特别是现在又面临高考,请三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27 17:43:26编辑过]
作者: 想家的人 时间: 2004-3-27 19:37
听了楼上的话,如果那是真的,就真是让人沉思了......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3-28 20:34
顶撞某些"大人物"的权威,肯定必遭压制和打击。
不同的时期应确保完成不同的中心任务。 "大红鹰"既然是“壮族万岁”的朋友+兄弟, 应帮助他戒网,静下心来跟班复习。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9 09:15
以下是引用XIAOLIN在2004-3-28 20:34:44的发言:
顶撞某些"大人物"的权威,肯定必遭压制和打击。
不同的时期应确保完成不同的中心任务。 "
大红鹰"既然是“壮族万岁”的朋友+兄弟, 应帮助他戒网,静下心来跟班复习。
呵呵,XIAOLIN贝侬,你搞错了,“大红鹰”不是我的朋友+兄弟,红河浪子才是他的同学。我都工作几年了,如何戒网来跟班学习?
作者: lannie1013 时间: 2004-3-29 10:10
强烈抗义都安高中校方这种无视宪法无视壮族语言地位的“残暴”行为!想起来这与以
前的反动统治者的同化政策有什么不同?在此我强烈要求该校校方立即取消这种歧
视的作法。为了维护民族的尊严我认为各位比侬应该向有关部举报,而不应仅停留
在讨论的层面,违法乱纪的事我想还是有人会管的。难道这样的问题还不够严重
吗?如果学好普通话前途更好发展就要放弃母语,那与有奶就是娘的“汉奸”保命哲学
有什么分别,自己人不去抗争不去维护自己的尊严还有谁来可怜?任由同化的人是
儒夫。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29 10:15:16编辑过]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3-29 10:21
我对这种规定的看法和建议和lannie1013贝侬一样。不过,最关键的一点是,我们谁都不知道都安高中的这条规定到底真实情况是怎么一回事,文件的原文到底怎么写。没有得到确切信息之前,向相关部门举报是无法诉诸行动的。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4-2 12:55
请万岁贝侬别介意,是我搞错了: 应该是“大红鹰”是"红河浪子"的朋友+兄弟。
希望他们考入喜爱的大学,将来为国家民族做较大的事情。
中国的科技教育很好,就是道德教育和品格塑造被严重忽视了。
作者: shamy 时间: 2004-4-5 16:49
我总是在庆幸与遗憾中徘徊。庆幸的是我从小在武鸣县城长大,接受的普通话教育比我很多高中时的同学强很多。记得高一的时候我们的语文老师让我们背字典,而且还要听写,每周的任务是50页。很多同学都是加夜班地看外加挤时间地练读;而我却毫不费力地每次都能拿85分以上。现在上了大学,在武汉,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学自然也就有各种口音方言,以前很多人都会说广西人普通话很不标准,但对我,他们却另眼相看,虽然我的普通话并不好,但至少绝对没有他们想象中的差劲!这时候我会很骄傲,因为我在某种小小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广西人普通话的看法。然而,如今的我会觉得遗憾就是我不会说壮话。我是我们家中唯一一个不会说壮话的人,虽然我听得懂绝大部分。于是这些年一直在断断续续的努力中,努力想学习本民族的语言。无奈于很多因素的影响,加之世俗、现实、功利等的想法,很难像学语文或者学英语这般努力与坚持。放假回家没事做的时候我会自己一个人拿一本小本子和一枝笔上街。你们可能猜不到我会去干什么——抄单位牌子旁边的拼音壮文,自学!这应该是最简单的壮语言吧?它和汉语拼音很像。可是这毕竟是微不足道的努力,也是绝对不能掌握壮语的行动,我只能自欺欺人地安慰自己:我是在努力了。
所以我觉得学校推出的这一规定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不必拿“政治性”的语言予以攻击;他们只是忽略了民族语言的重要性。再替校方想想,这类高级中学是以高考升学率为目标的,而且是极其坚定的目标,他们是为了将来你们上大学之后的一些出境着想的。也许你这么想的话,也就不觉得有什么不满抑或是什么了。
最后,祝愿所有参加高考学子都能梦想成真!心态是高考的关键,真的。祝福中~~~~~~~~~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4-5 17:05
既然你都遗憾过了,为何就不能不给后辈们争取一个不遗憾的空间?
“只是忽略了民族语言的重要性”已经足以让人坚决反对了。“以高考升学率为目标”,与禁止说土话(壮语)如果真的能够挂钩的话,我真的怀疑想出这个规定的校领导的智商了。
作者: 想家的人 时间: 2004-4-6 18:36
以下是引用壮族万岁在2004-4-5 17:05:55的发言:
......“以高考升学率为目标”,与禁止说土话(壮语)如果真的能够挂钩的话,.....
这也许就是壮语在现实中的窘迫之处。看似不可理解,但这正表明了这是多么可怕的恶性循环。
shamy贝侬说的应该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作者: 南岛 时间: 2004-4-6 21:30
我从小就怕背课文、写作文。小学一年级的时侯我背不出语文老师要求背诵的课文,还挨过老师的棍棒——被打哭了,不过没致残,呵呵
通过限制母语来提高少年儿童的普通话水平,这样的做法我真的不知道会有什么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对以母语为重要媒介的传统文化的打击却是很容易想到的。普通话的推广是为了方便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或语言群体之间的交流。如果推广普通话是以消灭或压制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为目标,那么推广普通话的各种手段理应受到质疑和抵制。但愿语文工作者都能明白普通话是怎么一回事。
作者: 想家的人 时间: 2004-4-6 21:51
以下是引用南岛在2004-4-6 21:30:18的发言:
.......如果推广普通话是以消灭或压制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为目标,那么推广普通话的各种手段理应受到质疑和抵制。........
我觉得倒不是说"推广普通话是以消灭或压制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为目标"的,只不过地方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变了味道,以偏概全,过分强调普通话的推广,忽略或者放弃了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本身具有的特殊历史和文化价值,从而导致了最后在形式上和结果上给人以这种不好的感觉。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4-7 01:04
以下是引用南岛在2004-4-6 21:30:18的发言:
通过限制母语来提高少年儿童的普通话水平,这样的做法我真的不知道会有什么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对以母语为重要媒介的传统文化的打击却是很容易想到的。普通话的推广是为了方便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或语言群体之间的交流。如果推广普通话是以消灭或压制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为目标,那么推广普通话的各种手段理应受到质疑和抵制。但愿语文工作者都能明白普通话是怎么一回事。
在(壮)民族语文已经处于濒危境地的现实状况下,还大力实行歧视、限制(壮)民族语文而保护、促进强势语言(汉语普通话)的政策,其客观效果(严重后果)却是再明显不过了!
精巧灵秀的僚人能够操一口大个的北方汉话固然不是什么坏事,但由此产生的看不起自己民族语文、缺乏民族自尊和自豪感,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了!
想一想看,在这种教育下形成了人格缺陷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她已经在内心深处感到低人一等了,他(她)还能在将来的社会生活中堂堂正正地做人吗? 还能自豪地为自己民族的崛起做事吗?
我在内地看到一些崇洋媚外、崇上欺下的小男人和假洋鬼子真是不少。我就感到中国的品质教育非常无力、无效,有大问题。
另外,湖北的学生经过学校的学习大都能讲流利的普通话,但私下交流绝大部分都是操湖北方言。“老子是堂堂的湖北人,凭么事要讲满口哈喇子气的北方话(注:就是普通话)”-----在一般场合,不少人是这种态度,我根本没有看到任何类似都高的那种可笑规定。其实,湖北的教育水准不算低。
作者: 无眠 时间: 2004-4-7 11:32
大家把这件事的高度提得太高了吧。学校做出如此的规定,我想也是出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方面考虑。毕竟高考考的是普通话,而不是壮语。这条规定虽然做得有些欠妥,挫伤了民族感情,但应该明白这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意念。试问如果只是建议,会有多少人实行?而且学校虽然设了督察队,但只要你不是故意破坏这大气氛,存心作对得话,难道他们真的会拿你去查办?做做样子罢了。不要执著于字面,看看实际情况吧。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4-4-7 11:48
以下是引用无眠在2004-4-7 11:32:23的发言:
大家把这件事的高度提得太高了吧。学校做出如此的规定,我想也是出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方面考虑。毕竟高考考的是普通话,而不是壮语。这条规定虽然做得有些欠妥,挫伤了民族感情,但应该明白这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意念。试问如果只是建议,会有多少人实行?而且学校虽然设了督察队,但只要你不是故意破坏这大气氛,存心作对得话,难道他们真的会拿你去查办?做做样子罢了。不要执著于字面,看看实际情况吧。
高考考的是普通话,就应该禁止说“土话”?请问这个逻辑哪里来的?请问禁止说“土话”真能够提高教学质量么?
违宪从来不是小事,无眠贝侬把法律和民族感情看得太轻了!
作者: 无眠 时间: 2004-4-7 11:58
晕,看来你没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说,禁止使用“土话”根本就是说说而已,就算它想禁也是禁不住的,它说能起到的作用只能是把普通话推行起来。
作者: 凌波仙子 时间: 2004-4-12 17:36
不会说壮话的人当然理解不了众贝侬的心情了。不管学校是形式主义还是真的实行,本身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就是错误的。自己说话没有说清楚,不要怪别人不理解你的意思。
作者: 彩虹几度 时间: 2004-4-13 19:36
看了这么多复含激情的帖子,我也是难以平静,我想说一些东西
1.认为壮语是“土话”是否是一种对壮民族的尊严侮辱?大家都把“土”理解到什么地方去了?抓住这个小地方进行攻击?毫无疑问,在中国境内,由于汉语普通话是一种官方语言,所以,相对于普通话而言,一切其他不在全国性使用的语言都可以看作“土话”,难道不是么?“土”就是“地方的”,“当地的”,就是local。现在提倡说“原住民”而不说“土著”了,因为在“外人”说“土的”的时候好像就有一种歧视的感觉……“土得掉渣子……”。但是在自己人说来,难道不能理解为就是一种本地的的意思而已么。大家如果喜欢,可以去看一看费孝通先生写的《乡土中国》,相信会对“土的”,“本土的”这些词语不那么敏感了。
2.郁水啸翁,先生对《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解释,是完全正确而且符合立法原意的。法理上这样的相当于扩大解释,当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一般是不应该随意解释的。但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则为许可”之原则,这一款应该可以从反向理解,认为少数民族有不使用和不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不……的自由。宪法设立此条的本意是给予少数民族自我发展的权力,是民族自治的相应体现和重要方面,因此毫无疑问,郁水啸翁先生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我在这里不是卖弄,更不敢班门弄斧,仅仅是表示一下支持,我相信先生对于法律的理解比我深刻得多!
3.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都高的做法是有点偏激,但是出发点是好的--推广普通话--既合乎法律规定,也能提高将来学生走向社会的交际水准。不需要怀疑的,掌握多一门语言是有利无害的,正如红棉树贝侬那样令人羡慕。学校出于对学生的成长而作出这样的规定,我们应该理解学校的目的。但是我认为此举确实也是荒唐的--不可能通过“禁止”的手段来强制推广普通话,正如沛先生说的那样……这是及其不现实的,当然也是不合理的,而且这样作会激起学生的反感情绪,结果必然会适得其反。但是我觉得立场上我们应该从学校的角度看这仅仅一种过激的培养学生的手段,从学生看来应该加强普通话的学习,因为这不可能和忘记壮文化有什么冲突。我举一个自己的例子--3年前我来到广东,开始学习粤语,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比较的方法了解了很多的壮文化的东西,真的,尤其是语言上的,通过两者的比较我了解了很多的关于壮语的过去,现在的情况,这一点红棉树贝侬也许会知道一些,我发了一个我写的东西给他看。人类学上认为自我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对外部的批评上的,简单的说比如我们常常在家里说别人家怎样怎样,从而来教育自己的孩子。如果我们不去教育本土的学生一些汉族的东西,那么我们自己的文化未必能发展起来,我是说在这些学生身上。如果害怕学生整天说普通话会让他们忘了壮语(你们不就是想说怕他们忘了壮文化么),我觉得这是杞人忧天。努力学好普通话,这才是合理的,但是当然不要忘了自己的语言,两者没有冲突的。
4. 有一种辩论的方法很无聊,那就是先把(无论出于故意或是过失)别人的观点推到极端化,然后在用自己的论据来进行反驳,这种反驳外表看起来总是具有说服力的,但是其实是误解了人家的意思,而无意之间自己已经走向极端化,因此希望各位不要用这种只能用于辩论赛的东西来这里讨论,那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同时我也希望各位能正视法律的现实作用,不去作一些无谓的空想,法律从来就不是保护弱者的,而是保证公平正义的。还有,更不要去乱把一些想法上的冲突上升到所谓的敌我矛盾,那样实在是不应该的。
5.这个问题上,我想学校和学生都应该反思一下,学校此举太过偏激,也不合常理,这样的决定是伤害学生自尊心的,学生应该问问自己,有没有好好学好普通话,有没有把它当成一件将来立足社会,发展壮族的工具?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4-14 01:31
以下是引用彩虹几度在2004-4-13 19:36:54的发言:
先把(无论出于故意或是过失)别人的观点推到极端化
我们绝没有把别人的观点推到极端化。 你的愿望可能是好的,是合理的。 可我们这个世界上就偏偏确确实实存在着那样一些力图压制、扼制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人,其用心和手段之卑劣都不是你这种好心人所经受过的(你要见识见识吗?可去向当事者问问嘛)。
我从来就不相信一个手段卑下的人其主观愿望(目的)是良好的和高尚的。
为了未来,我们从来都是赞同和鼓励自己民族的人们多掌握几种通用语言的。 但是,用压制、扼制民族语言使用为代价和手段来促进汉语普通话的推广和提高,这就不但可笑,而且明显是歧视是民族语言(汉族会英语的比例很小,为什么不拿牺牲汉语的方式来推广英语?)。
退几步说,这件事就是真的事不经意间的小过失,僚语势微,僚人在这类“小问题”、“小过失”上揪住不放,我认为恰恰是正确的和有益无害的! (历史上汉族的这类“不经意间的”“小问题”、“小过失”给一些小民族带来后果却是十分严重的。)
反过来,如果僚人语言是一个国家的强势语言,而汉语是式微的一种土语,我相信僚人们对待土(汉)语的态度要比现在某些人要光明、开明、大度得多。
作者: aro 时间: 2004-4-14 16:06
我也说两句:
1、学校要普及普通话,通常在上汉语语文课师生之间的问答,可以要求对话双方都的使用普通话,因为这样可以营造一个环境来,促进教学效果,就如同在英文课上尽量使用英语对话可以增强英语教习程度一样。
2、在学校的语言教学外的其他上课时间,应该允许师生间采用大家都能够熟练掌握、理解容易的语言来进行对话,这样说话者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聆听着也容易理解对方要表达的意图。这对教学双方都大有好处,对教学的整体效果更有很大好处。
3、上课时间之外的时间,属于全体教职员工个人或者集体的生活时间,不应该受到太多的限制,除了对作息时间、生活场所、活动区域等作整体要求之外,其他的不应该在受到学校的额外限制。而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语言选择权更不应垓受到限制。
所以,我对学校强制性地要求师生、工人在校内全部采用普通话对话的做法不理解,更不支持,而且表示强烈的反对。
作者: 无眠 时间: 2004-4-14 20:04
以下是引用大红鹰在2004-3-23 14:30:42的发言:
学校的一些老师尤其是领导,我们学生甚至许多老师在与他们交流的时候如果使用“土话”,他们不是根本不理你(装出一副从来不知道“土话”是怎么一回事的样子,好象懂得说自己的民族语言是一种低下,一种耻辱),就是直接用汉语桂柳话回答你,迫使你用桂柳话与他交流。而可笑的是他们口口声声说推广普通话,但实在的,他们又往往只跟你说桂柳话。看来,对我们民族语言的侵害,最大的应该来自桂柳话这一汉语方言。他们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只禁止“土话”,而从不禁止桂柳话,看来在他们的心目中,“土话”确实太土了!
以前由于是在工作,所以没有看完所有贝侬的回复。抱歉。刚刚才看到这段话,看来我得收回我说过的话。本来以为只要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最终没有触及僚人的根本利益,大可不必太较真。毕竟形式主义的事太多,我在读高中时就遇到了类似的事,学校也很难做,上有政策,下也要有对策嘛。但现在从大红鹰的话看来,出发点似乎都有点问题,这件事就复杂了。
作者: 彩虹几度 时间: 2004-4-17 21:47
按照xiaolin的说法,既然是敌我矛盾,我们是不是应该去都安高中搞一下阶级斗争呢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4-18 19:59
以下是引用彩虹几度在2004-4-17 21:47:44的发言:
按照xiaolin的说法,既然是敌我矛盾,我们是不是应该去都安高中搞一下阶级斗争呢
把反对大汉族主义和民族歧视当作敌我矛盾,把维护宪法和区域自治法赋予自己的权益的正常、正义行动当作是搞阶级斗争,是不是有点牛头不对马嘴?
不过,任何权益任何尊严确实是都必须通过斗争才能得以维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18 20:50:43编辑过]
作者: luomaren 时间: 2004-4-18 23:07
说得好!
作者: shamy 时间: 2004-4-21 15:47
1、学校要普及普通话,通常在上汉语语文课师生之间的问答,可以要求对话双方都的使用普通话,因为这样可以营造一个环境来,促进教学效果,就如同在英文课上尽量使用英语对话可以增强英语教习程度一样。
如76楼所说的,我觉得那些呼吁普通话的一方从这方面考虑的是有益的。可能我真的没有“强烈”感觉,也可能我很中庸,我觉得有些东西看开了就没有什么了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4-21 21:42
允许我再重申一遍:
我不反对学习汉普,但我反对民族歧视(认为壮语“土”,下等);
我不反对在具体的语言学习环境中(如俱乐部、课堂)禁止说壮语,但我反对在整个校园内禁止用民族语言交流。
因为如果开了这个先河,这种做法将被长期化、广泛化,其产生的客观影响和社会后果必然是:在人们意识中形成了壮语是下等的、被人鄙视的“土”语的观念,这使得壮人年轻人首先在语言方面感到自卑,进而在别的方面也逐步汉族化,最终在人格上形成“假洋鬼子”成分。这样教育出来的学子,离堂堂人才远,离唯唯奴才近。
这样的在人格上无法高贵起来的,没有自尊的人,无论他(她)在知识技能方面任何"优秀",别人在骨子里也是看贱的. (上海的一些外企中就不乏这样的令人恶心的"高级白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21 22:32:53编辑过]
作者: 古榕 时间: 2004-4-28 09:41
学校的做也是无可厚非的,这本身并没有错,按理说高中学生也都会讲壮话了,这个时候学普通话也是应该的,我个人的看法是,只要他们走出校门仍然是讲壮为主,就没有什么不可以,不过学校的做法倒是有点违法,要知道壮语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法定语言,禁止说壮语是有违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在我看来不行讲壮语的壮族就是壮家的二毛子,我永远看不起这种人,就象中国人不会讲汉语一样,也会被中国人看不起一样。
作者: 梅香飘逸 时间: 2004-5-16 21:20
我很了解学校领导的心情,而且我想这里用“土”字完全没有歧视的意思,我本人也是都安人,我们在说“土”这个字时只引用了汉义中“土著”的意思,而完全没有“老土”的贬义意义。试想他们天天在说着的语言他们自己怎么会歧视呢?只不过都安人练起普通话来真的太艰难了,我很赞成这个提议,但是也不要太过于强硬,提倡就好了,不要动不动就惩罚什么的。而且我想就算不让学生在学校里说壮话,也不会对民族文化有什么危害的,他们除了学校生活,起码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是与校外人员交流的不是吗?
作者: Duhhenj 时间: 2004-5-17 12:03
实际上,在我们那里,在学校讲普通话(指课堂以外)的人是被歧视的,特别是年轻的教师,从来不被男生(特指男生,因为女生比较了喜欢说普通话的老师,尽管那些女生的普通话令人作呕!)尊重,因为他们(年轻的教师)假装不会说壮话。
这回我想通了,为什么我的那个女同学拒绝跟我说壮话,因为她也作了老师,毛病,这就是毛病!
作者: 彩虹几度 时间: 2004-5-22 23:09
oh ... a little shame
作者: 威明 时间: 2004-6-8 22:48
都安高中这种做法好,我们老百姓只想过上好日子,其他什么都不想,中国有几百几千种话,不统一行吗?就象我,普通话考了两三次,到现在都没有八十分,补考费,心里压很大,如果以前我普通话或者白话好一点,我的前途会好一点。
不要动不动就用民族两个字,现中国弱势群体主要是农民,下岗工人,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语言,技术优势,所以你看他们无助的眼神,有时我心里很难过,你们是真心给老百姓好日子过吗?有一次我去凌云,看到几个着民族服装的老妇人,感觉真的是另一个世界。可我们的民族主义分过过分地宣传他们能保持传统。试想一百年前,全中国都是自已织布,自已做衣服,可做一件服要花多少时间,你看发达地方谁还愿意自已做衣服,他们的快节凑引起了生活质量的变化,如果我们壮族不去学西东西,到头来看到另一种悲。
如果普通话不好,在大学里连学生会都进不了,而且对自信心也是很有帮助的。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4-6-8 23:19
你的想法跟我一个初中同学差不多:他害怕说家乡话,因为他现在的普通话水平是辛辛苦苦练出来的,他担心说家乡话多了普通话水平会下降,没法再过那种貌似汉族人或城里人的“正常生活”。对自己的适应能力和学习、生活、工作能力缺乏足够的自信,才会如此紧张兮兮——我是这么认为的。
当年我在湖南读书,学生会里有很多广西人,其中不少是壮族人,我是其中之一。我们凭的是人品和能力,不是普通话水平——有位天等老乡普通话水平还不如我,但他在学生会的职位比我还高。
“少数民族”、“边境居民”、“灾民”、“农民”、“工人”、“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这是不同的人群划分,其中也有交叉,你可以去关注“农民”(农民中有许多是少数民族成员),我可以去关注“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成员中多数是农牧民),这并不矛盾。本论坛是少数民族论坛,关注少数民族并无不妥,关注农民以及所有弱势群体也都应该,你为什么要把这些对立起来呢?
作者: 梅香飘逸 时间: 2004-6-9 11:38
汉语和壮语虽然在发音上有很大的不同,可是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只要通过努力训练,也一样可以把普通话说得很好的,而且我相信会壮话又会普通话对学其他的语言是很有帮助的,特别是东南亚的小语种。我庆幸,我会壮话,而不只是会普通话,尽管,也许我的普通话水平比起正宗的北方人来说有些不地道,可是那有什么关系,只要能交流,这个语言的作用就已经达到了。87楼的贝侬,关于普通话的水平测试,其实是有很多技巧的,如果你能达到七十几分,努力一下上八十分并不难。不知道你有没有参加过相关的培训,祝你好运吧!
作者: 威明 时间: 2004-6-12 12:25
哪些老师也是壮族,如果是我的小孩,我就让多小说普通话,你们管得了吗,是我自已的小孩。
谁不希望自已的小孩成龙成凤。少来了,左一个民族右一个民族,谁知道一千处前是什么回事呢?
作者: 南岛 时间: 2004-6-12 13:04
以下是引用威明在2004-6-12 12:25:49的发言:
哪些老师也是壮族,如果是我的小孩,我就让多小说普通话,你们管得了吗,是我自已的小孩。
谁不希望自已的小孩成龙成凤。少来了,左一个民族右一个民族,谁知道一千处前是什么回事呢?
从小说普通话才能成龙吗?说英语不更好吗,十几岁就可以留洋了
看来威明从小会说壮话是个不可挽回的错,影响了他的美好前程,只好寄希望于下一代来摆脱壮话这个羁绊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12 13:06:42编辑过]
作者: XIAOLIN 时间: 2004-6-15 18:41
以下是引用威明在2004-6-12 12:25:49的发言:
哪些老师也是壮族,如果是我的小孩,我就让多小说普通话,你们管得了吗,是我自已的小孩。
谁不希望自已的小孩成龙成凤。少来了,左一个民族右一个民族,谁知道一千处前是什么回事呢?
看来你根本不懂什么是民族。民族在你眼里是可有可无、无所谓的东西。
北京市中学生的普通话比较好,可北京市中学生考入名牌大学的学生还不如湖北荆沙、黄冈一个地区的考生多。可见汉普好,不一定就能成龙成凤。 (就像你推崇汉语普通话,可你在僚人家园所表现出的教育素养还不如一般的僚人贝侬一样)。
你若是壮族,学好汉普确实有很多好处,但你又因此而鄙夷壮语文和壮族,那我就不相信你(或者你的后代)能够自尊、自豪,正值勇敢地作一辈子人。
作者: 勒咩乖 时间: 2004-8-14 21:24
在桂北地区
教学多用桂柳话和土话
中学以上普通话使用率才高起来
作者: chinjingh 时间: 2004-8-26 19:38
标题: 回复:(红河浪子)学校不许学生使用“土话”交流
走了台湾的错误的老路!早期台湾不许说闽南话,现在怎么样?大力推广挽救闽南话!希望不要误入歧途!!!!!!!!!!!!!!!!!!!!!!!这样关三个代表屁事啊!?真是岂有此理!
[em57][em56]
作者: chinjingh 时间: 2004-8-26 19:41
标题: 回复:(南岛)以下是引用威明在2004-6-12 12:25:49的...
哪个是威明?叫他立刻来我办公室来!太不象话了!
作者: 执行长 时间: 2012-12-15 18:25
这么吓人啊----------
作者: 土人香草 时间: 2012-12-15 18:46
凭什么不给讲呀。
作者: 僚园星火 时间: 2012-12-15 21:48
那个学校有这样的规定?举报它。
作者: obnobn 时间: 2013-3-5 19:01
这样的规定是愚昧行为。
作者: 僚族Daegdiz 时间: 2014-5-14 14:43
学校贴使用普通话的标语很多,但壮语一直在课外使用,规定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使用本民族语言,这是要搞民族压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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