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 维护少数民族基本民族权利
请每个贝侬为了民族文化的传承,给广西人大立法机构转发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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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个自治区高考分数对比(根据真实数据整理)
对比项目 | 西藏 | 新疆 | 内蒙 | 广西 | |||
文 科 | 一 本 | 少数民族 | 290 | 434 | 391 | 523 | 少数民族不得用壮语高考,与其它区相比,加5-20分的民族分无法体现高考公平,要加100-160分才与其它区平等 |
汉族 | 450 | 499 | 497 | ||||
二 本 | 少数民族 | 240 | 411 | 368 | 467 | ||
汉族 | 315 | 445 | 452 | ||||
理 科 | 一 本 | 少数民族 | 260 | 376 | 383 | 507 | |
汉族 | 450 | 480 | 501 | ||||
二 本 | 少数民族 | 205 | 353 | 332 | 443 | ||
汉族 | 315 | 420 | 444 |
广西也是有民族文字唯一一个没有推行民族语文高考的自治区,西藏新疆 内蒙的民族语高考已经推行多年,广西是少数民族人口最多却没有民族语广播电视台的自治区。
壮文的尴尬局面-----壮族人99.99%是壮文盲,从政府高官到专家学者到广大平民都不会壮文,壮文不推广普及,没有壮语广播电视台。
广西壮族还有700多万汉文盲,加上其他少数民族汉文盲,广西有800多万汉文盲,他们无法看懂汉语报纸,听不懂汉语电视广播,一辈子还没有享受到现代文明对他们的益处。
壮族人必须学习壮文,发展壮文,否则高考难上正规大学,我们壮族文化也不断消亡,不会壮话,不会壮文,就不是真正合格的壮族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我们使用和发展壮语的权利,我们一定要学习发展母语文字------壮文。
落后壮族教育-----80%壮族人生活在农村,70%的壮族学生就读于非重点高中,历年广西高考语文平均分汉族考生比少数民族考生平均分高25分以上,其他科目平均分也高出20分以上。高考5-20分的民族照顾分无法体现教育公平,每年少数民族考生占39%,但是本科上线率仅仅占10%左右,与考生比率十分不协调,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高中生只能读大专高职。
法律依据有以下三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 扫除文盲, 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 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 、 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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