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争夺民族文化,还是捍卫民族情感?
王婧姝
2010年05月21日18:11 来源:《中国民族报》
最近,因文艺作品而打官司的新闻特别多,尤其是5月11日这天,受社会各界关注、涉及到文化界名人的两起官司同时如火如荼地审理着。
5月11日上午,舞台剧《瓦氏夫人》第一编剧张淳诉张声震、梁庭望、梁越、廖汉波、黄军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最后一次公开庭审;无独有偶,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诉张艺谋、张伟平、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也同日同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庭审。
巧合的是,两起官司的主角和焦点都是以民族文化为素材创作的文艺作品,当事人张淳不是第一次因为《瓦氏夫人》而起诉他人,张艺谋也不是头一回因为自己的作品而饱受争议,或许他们都已经深谙此道,越来越善于高举法律的大旗;又或许我们的文艺市场亦越来越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文艺创作本身是件好事,难得文艺工作者们对民族文化有这样的积极性和热情,但面对创作中必然涉及到的利益、民族情感等诸多因素,民族文化也招来不少是非,甚至闹上法庭。是非背后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文艺作品素材的民族文化现在是越来越热,越来越抢手。
《瓦氏夫人》引发一场纠纷 德高望重的学者走上被告席
梁庭望教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人,曾任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出版过《壮族风俗志》、《壮族文化概论》等著作40部,可说是一位毕生致力于保护壮族文化的知名学者。这样一位德高望重的壮族老人,5月11日上午,却坐在了北京东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当天上午9时,备受各界瞩目的张淳诉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最后一场庭审。由于作为被告之一的梁庭望在学界以及在壮族同胞中有一定影响力,中央民族大学有许多师生都来到法院要求旁听,希望能现场对案件一探究竟。
原告张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壮剧团离休导演,曾在1988年创作舞台剧《瓦氏夫人》,并且于1990年、2001年作为第一作者创作《瓦氏夫人》的第二、三个版本。20多年来,张淳的《瓦氏夫人》斩获过不少奖项,然而这次使他与梁庭望牵扯进同一场官司的也是《瓦氏夫人》。
事情的起因是: 2007年9月,梁庭望与张声震在给当时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奇葆、自治区主席陆兵、副主席郭声琨的信中指出:“舞台剧《瓦氏夫人》违反历史事实,胡编瓦氏夫人老年情爱和壮族的所谓‘性风俗’,把一个严肃的题材游戏化,严重伤害了壮族人民的感情”。梁庭望认为,历史上的瓦氏夫人是壮族古代一面光辉的爱国主义旗帜,为了保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她屡立战功,曾在58岁高龄时请缨抗倭,是一位民族英雄。然而,张淳等人3个版本的舞台剧《瓦氏夫人》中却有肆意丑化壮族,侮辱民族英雄的成分。随后,信的内容被张淳得知,便引发了这场官司。
张淳:不仅仅是不忍名誉受辱
本报2006年9月曾报道,在北京举办的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舞台上, 由广西壮剧团根据张淳1988年所著的《瓦氏夫人》改编的壮剧《瓦氏夫人》曾为首都的观众展开一幅波澜壮阔的壮民族抗击倭寇的历史画卷,并在该届会演上获奖。如此优秀的剧目竟然遭到梁庭望等人的非议,张淳自然不能忍受,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张淳不是第一次打官司了——2002年,张淳曾起诉中国戏剧家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壮剧团以及宋安群、谢国权、常剑钧侵犯其著作权并胜诉。所以今次,在他认为张声震、梁庭望等人将他人作品混同为张淳作品,进行负面和否定性评价,使自己名誉受损的时候,他选择了诉诸法律。只是因为有人对自己的作品提出一些不同意见,就上法庭吗?不完全是,张淳还认为,梁庭望等人写信的目的是为了争夺《瓦氏夫人》电视剧的拍摄权而对张淳进行恶意诽谤和污蔑。说到这里,则引出了名誉权以外的另一件事——本在意向中的根据张淳《瓦氏夫人》改编的电视剧《瓦氏夫人》因为上述的那封信产生的影响,投资方目前已经动摇。
梁庭望:不堪民族情感被伤害
对于争夺电视拍摄权的说法,梁庭望在法庭上给予了否认。他称自己不认识张淳,写信是对事不对人,是为了捍卫壮族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捍卫瓦氏夫人这面爱国主义的旗帜,捍卫壮汉民族团结。
梁庭望一再强调,张淳创作的《瓦氏夫人》的确有伤害壮族情感的成分。他举例:原文出现的“古老的铜鼓和壮家抒情的婚礼情歌起,这是出征前的‘群婚’之夜”这样的说法肆意污蔑壮族“群婚”淫乱,损害了壮民族的声誉;原文中瓦氏夫人有一段唱词是这样的:“岑忠,我的好兄弟!多少情,多少义,历刀枪,经风雨。我怎不知茶叶泡久才出味,我怎不愿青藤缠树永不离!”——“青藤缠树”是壮族民歌中常用的传统名句,是专门用来形容情人或夫妻的缠绵关系的,用在出征时已58岁的瓦氏夫人身上,未免有些无中生有,污蔑民族英雄……
总之,在梁庭望看来,张淳等人1988年、1990年、2001年的《瓦氏夫人》本子,都存在严重问题,使其不堪忍受民族感情被伤害。
愿看到电视剧《瓦氏夫人》不是奢望
明朝嘉靖后期,瓦氏夫人因主动请缨赴东南沿海参加抗倭而载于史籍文献,其事迹记载简略,直到新中国成立前都未得到史学家的重视。可喜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其抗倭事迹开始见于一些专题著述中。再后来,随着“瓦氏夫人”专题研究的深入展开,
“瓦氏夫人”由学术研究进入文学创作领域。
如今,听说《瓦氏夫人》要拍成电视剧,许多观众尤其是壮族观众甚是期待。记者在网上见到有网友在博客上撰文说:“一直在企盼电视剧《瓦氏夫人》早日面市,近日盼来的却是《瓦氏夫人》引发的诉讼风波。当时我确实颇感诧异,在查看过相关博文后虽不再诧异,但心情颇为惆怅——案件还没有最后宣判,无论谁胜谁负,惟祈能看到电视剧《瓦氏夫人》之愿不是奢望。”
安顺地戏向张艺谋讨说法
为了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州“安顺地戏”争署名权,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电影《千里走单骑》导演张艺谋、制片人以及出品人告上了法庭,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安顺文化局认为,张艺谋2005年执导的影片《千里走单骑》,作为故事主线贯穿始终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独有的“安顺地戏”,2006年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张艺谋在各种公开场合都未说明“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误导了观众,错误诠释了地方民俗,严重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
据了解,在《千里走单骑》的拍摄期间,安顺市詹家屯的8位地戏演员应邀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他们的表演也被剪辑到影片中。三被告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以致观众以为面具戏起源地、传承地就在云南。这种行为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
法庭上,被告的共同代理人表示,《千里走单骑》本身是一个故事片,而不是纪实片。电影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都是虚构的,不能对号入座。影片中也没有“安顺地戏是云南面具戏”这样的直接表述。作品不是宣传“面具戏”的片子,而且面具戏在云贵川一带都有传承表演,并非安顺才有。
目前,案件虽然没有宣判,却在学界引发了一些争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徐艺乙认为,现代艺术家在使用任何“非遗”资源时,都应该在“尊重”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就这部电影对一般观众造成的影响来说,的确有“张冠李戴”之嫌。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民俗作品的著作权一直没有得到特别重视,大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些作品也是劳动人民的创造。其实,它们并不是无主之物,应该得到尊重。民俗民间文艺作品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根,现代艺术家在面对这些资源时,应该怀有敬仰之心,充分尊重作品内涵。
而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主任王程太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全世界共有的财富,每个人都有享受并使用的权利。艺术作品中使用民族民间文艺作品,既能使自己的作品更具中国味道,也能推动传统文化的广泛传播,引发人们对中国文化的兴趣,这是好事。在张艺谋的电影中,众多被遗忘的传统文化题材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他对发扬传统文化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另外,此案还让我们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法律保护盲区。《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则根本没有提及。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涉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署名权问题,但目前也只是向国务院报送,并未颁布实施。
一切交给公正公平的法律来处理和解决
不作任何猜测甚至攻击
不知道《千》剧找来安顺的这几位地戏演员表演的时候,是不是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协议里有没有署名权的条款?假如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和安顺的地戏演员签订知情同意书,只是给了安顺地戏演员劳务费,那么我觉得那几位演员倒是可以告《千》剧出品方侵犯肖像权。
至于《佤》剧案,原告的诉讼逻辑是:因为被告方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侵权和伤害,造成原告的《佤》剧电视剧本没有取得国家拍摄许可,投拍立项流产造成经济损失,才要打官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原告的名誉权受伤害和原告的《佤》没有取得国家拍摄许可之间的关联性在哪里?假如这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原告的诉讼逻辑链条中就只剩下名誉侵权部分。名誉侵权中,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相应造成的名誉伤害如何?假如原告没有相应过硬的证据向法院证明名誉被侵权,那这个名誉侵权部分也不应该成立!被告是以名誉侵权来立案的,所以被告无论怎么应诉,都应该从名誉侵权入手,向法院陈诉原告诉被告侵权行为的合法正当性,并切断原告的诉讼逻辑链,使原告诉讼中的经济损失环节不成立,才能使案件更朝着原告有利的方向发展。
《佤》剧案件的背景是民族问题,但是严格意义来说还不是民族案件,只有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身份对换了,才真的是一个民族的案件!
一个人,有自己的尊严,不希望别人当着自己的面使用嘲弄、嘲笑、嘲讽的歧视性表情、语言等对自己进行心理侵害。同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有自己的尊严。
要统治别人,其核心点是要统治别人的财产,特别是生存资源。除此之外,你想求别人统治都不可能!世根本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而要实现统治的目的,首先要消灭被统治者的原有自我管理自信心,所以,要灭其国,必先灭其史!
要灭被统治者的自我管理的自信心,就必先模糊被统治者的记忆历史,而后对其历史进行嘲弄、嘲笑、嘲讽,让被统治者感觉自我“无地自容”后而主动、自愿选择“同化”之路,此为主流。
个别冥顽不化者,则须“王化”。此为人类历史上的所有集权制国家扩大疆土的习惯做法。
所以,任何一个民族的历史,如果不与现实生存资源有联系,请谁研究都必须“先给钱”,就不会再有人自己去探索什么了。任何民族历史,民族自尊心、民族自信心等,都直接指向民族生存地的生存资源!
西藏没有稀土资源,外国人不会感兴趣,中国也不会高价修铁路,也不会再给西藏“380亿”!
民族生存地的资源,人类现有两种“共享”使用方法:1、中央集权,一平二调的中国式。2、科威特的自由贸易式使用方法:生存地居住民占49%,外来投资者占51%。(中国现行的与外国合作条件是中国资源占51%)
中国政府现在的生存地资源“共享”使用方法是:对外自由贸易式,中方占51%。对内中央集权管理,所有资源归国有!结果是什么,民族人自己想。
科威特的自由贸易式使用方法的结果是:科威特通过资源换知识的自由贸易规则,快速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全国大学普及教育的国家。这种结果对于南非等非洲国家有用,民族人是否不希望这种事在中国出现?
1 : 张淳,宋安群、谢国权 三人1988创作了含有辱壮族情节的作品《瓦氏夫人》!
2: 经壮区领导干预和提出抗议,宋安群、谢国权同意修改重演,剔除辱壮情节,但 张淳抗拒承认错
误,坚恃辱壮立场并把宋安群、谢国权 常剑钧的改编剧称为(歪曲篡改)
3: 张淳利用中国法律缺陷和执法人员水平底,对修改辱壮作品和演出团体进行上告!
A: 法律缺陷是: 著作权法对合著人权益和著作权权益界定不清
B: 执法水平低的表现是: 把合著权益受侵当作著作权益受侵,两个是差别很大的概念,混肴判决!罪名乱定
4 : 对张淳以坚恃完整原作理由坚恃辱壮立场,反对作品改编,并利用法律漏洞乱告改编人员的事件,壮区政府应该马上通报中央民委,上告中央,把它他当作是一起严重的利用剧作作品污辱壮族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罪行上诉!同时收集材料,向最高检提起诉讼!
5 : 张淳要向全体壮族人民道谦!
中国政府现在的生存地资源“共享”使用方法是:对外自由贸易式,中方占51%。对内中央集权管理,所有资源归国有!结果是什么,民族人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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