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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打印本页]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9-4-27 16:19
标题: [转帖]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http://news.sina.com.cn/c/2006-07-02/173010312258.shtml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7:30 法制早报

  □崔 武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前一段时间,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就是一个侵犯成年学生合法权利的规定。其实,高校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学生入住,但不能剥夺成年学生的自由权利。还有,一些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内接吻、拥抱等亲昵行为,也犯了同样错误。另外,夫妻家中看黄碟,野外裸泳,情侣洗鸳鸯浴等都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为。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最近,一些政府部门纷纷公布“权力清单”的做法值得称道,这让公众看到,某个行政部门可以具体行使哪些权力,其他权力一律不得染指,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明确的限制,这便于公众的知情与监督。

  违反“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例子很多。比如说,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剃光头。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还有一些警察抓到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后,将其游街示众,这也是没有法律授权的错误行为。

  (作者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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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是大学生    时间: 2009-4-27 16:5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度莫    时间: 2009-4-27 18:52

是啊,“赶紧出台相关法律”啊。但在没有“赶紧出台相关法律”。就是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为。

弱弱的问一句:“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的话,那么夫妻家中“演出黄行为”的不是比看黄碟更犯法吗?


作者: 粤西土著    时间: 2009-4-27 19:47

很有意思的一对命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即使在西方国家,这个问题也没处理好。

我更倾向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呵呵


作者: 越裔引强    时间: 2009-4-27 21:06
中国是法律赋予人权利,而西方是天赋人权.具体地说,在中国,法律不给你的,你就没有。而在西方,法律不禁止的,都是我生来俱有的~~~
作者: 称最    时间: 2009-4-27 23:17
QUOTE:
以下是引用越裔引强在2009-4-27 21:06:32的发言:
中国是法律赋予人权利,而西方是天赋人权.具体地说,在中国,法律不给你的,你就没有。而在西方,法律不禁止的,都是我生来俱有的~~~

想想是这样的


作者: marsuncle    时间: 2009-4-27 23:32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是大学生在2009-4-27 16:55:11的发言:
QUOTE: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前一段时间,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就是一个侵犯成年学生合法权利的规定。其实,高校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学生入住,但不能剥夺成年学生的自由权利。还有,一些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内接吻、拥抱等亲昵行为,也犯了同样错误。另外,夫妻家中看黄碟,野外裸泳,情侣洗鸳鸯浴等都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为。

  



既然这么说,那好办,赶紧出台相关法律,严禁大学生在外租房住,禁止校内接吻和拥抱,这样有了法律依据,学校的行为就合法了……

亏你还敢用“我是大学生”这个ID,在外租房,校内接吻拥抱连政府都想管的话,这个政府能管好什么???全能的政府往往就是无能的政府。


作者: 毛毛虫    时间: 2009-4-28 02:20

作者: 后牛    时间: 2009-4-28 02:59

最高最经典的思想统治并灌输到法律才是社会的进步,制度何尝又不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28 3:03:04编辑过]

作者: 我是大学生    时间: 2009-4-28 11: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9-4-28 13:07
QUOTE:
以下是引用粤西土著在2009-4-27 19:47:31的发言:

很有意思的一对命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即使在西方国家,这个问题也没处理好。

我更倾向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呵呵

“法无授权即禁止”只针对公权力而言,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法无禁止即自由”。换句话说,公权力在行使时必须以不妨害公民未被法律禁止的自由为前提。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9-4-28 13:07

关于原文中“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剃光头”的问题,应该放到具体的时代背景来看。司法部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除1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所以这一做法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2004年司法部发布了新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原《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新规范中没有对服刑人员的发型做出明确规定。


作者: 后牛    时间: 2009-4-28 15:08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是大学生在2009-4-28 11:36:46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marsuncle在2009-4-27 23:32:44的发言:
QUOTE:

亏你还敢用“我是大学生”这个ID,在外租房,校内接吻拥抱连政府都想管的话,这个政府能管好什么???全能的政府往往就是无能的政府。

新加坡法律还名文禁止随地吐痰不是吗? 本质上,你觉得“随地吐痰”和“在校园公开接吻拥抱”有什么区别?有人觉得“随地吐痰”恶心,而且传播疾病,所以要禁止,但是你也不可否认有的人觉得看到有男女在公共场合有亲密的幼体接触就不会觉得恶心,比如说,如果你是单身,然后我让一对恋人在你面前又亲有摸的,你觉得是不是有点不舒服?各种社会现象虽然没有对人肉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是你不能就断言不危害周围人的心理健康。

其实什么东西要禁止,什么要鼓励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类思想的接受程度,过去,认为堕胎是很堕落的事情,是罪恶,但是现在堕胎已经习以为常,可以说,只要大家思想足够开放,哪怕是在公共场合做爱都是能被法律允许和鼓励的。

不过就现在中国民众总体的思想开放程度来说,很多事情是被视为伤风败俗的,是可以禁止的……

公共场合有谁敢“伤你的风败你的俗”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28 15:26:07编辑过]

作者: marsuncle    时间: 2009-5-6 09:56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是大学生在2009-4-28 11:36:46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marsuncle在2009-4-27 23:32:44的发言:
QUOTE:

亏你还敢用“我是大学生”这个ID,在外租房,校内接吻拥抱连政府都想管的话,这个政府能管好什么???全能的政府往往就是无能的政府。

新加坡法律还名文禁止随地吐痰不是吗? 本质上,你觉得“随地吐痰”和“在校园公开接吻拥抱”有什么区别?有人觉得“随地吐痰”恶心,而且传播疾病,所以要禁止,但是你也不可否认有的人觉得看到有男女在公共场合有亲密的幼体接触就不会觉得恶心,比如说,如果你是单身,然后我让一对恋人在你面前又亲有摸的,你觉得是不是有点不舒服?各种社会现象虽然没有对人肉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是你不能就断言不危害周围人的心理健康。

其实什么东西要禁止,什么要鼓励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类思想的接受程度,过去,认为堕胎是很堕落的事情,是罪恶,但是现在堕胎已经习以为常,可以说,只要大家思想足够开放,哪怕是在公共场合做爱都是能被法律允许和鼓励的。

不过就现在中国民众总体的思想开放程度来说,很多事情是被视为伤风败俗的,是可以禁止的……

不要把道德范畴上的事上升到法律意识上。即使在公共场合做爱,有哪条王法规定不准吗??该道德约束的事法就不要介入了。法律遵从的是多数人的意见不是全体人的。如你所说,单身汉看到情侣亲热就不舒服,是全体不舒服还是个别?不要把个体的看法上升到全体人身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6 9:57:54编辑过]

作者: 称最    时间: 2009-5-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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