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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 [打印本页]

作者: 桂西布依    时间: 2009-4-21 20:33
标题: “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
      备受瞩目的贵州省习水县官员涉嫌嫖宿幼女案日前开庭。在这宗骇人听闻的案件中,共有五名政府官员、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在受害的女性中,有三人未满十四岁,其余均未满十八岁,都是在学的中小学生。 
    按照《刑法》规定,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均按强奸罪论处,应从重惩处,最高可判处死刑。但这次习水检方起诉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德平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三年更高。 
    余德平其实只是巧妙地偷换概念,他只说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最低刑罚的区别,却不敢指出最高刑罚的区别。实际上,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最多也是二十年,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习水案受害者之多,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远,民愤之沸腾,都是历来罕见,案情极为严重。而当地司法机关却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以不会判死刑的嫖宿幼女罪起诉疑犯,实际上是保了他们一命。 
     与此相反的是,四川成都男子李某酒后爬上树偷窥女邻居,日前被当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按照法律,对强奸罪的界定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个定义的最终落点是“行为”二字。李某固然有犯罪动机,但实无犯罪行为;如果依此办理,他在家磨刀,想杀跟他交恶的邻居,那是不是在他还未出门前,就要判他故意杀人罪? 
     相比起来,习水的涉案公职人员不但有动机,而且有行为,可是却不以强奸罪起诉——虽然案中受害人包含三个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同样的法律,因为疑犯的身份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让人触目惊心。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可是在中国教师,人大代表和司法部门的干部等竟然带头嫖幼女(强奸幼女)。在中国连法律竟然也可以讨价还价,这就是法制吗?现在司法这道防线已经形同虚设,中国的未来就可以预见了。
作者: 粤西土著    时间: 2009-4-21 21:06

四川成都男子李某酒后爬上树偷窥女邻居,日前被当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这个就有点冤了。


作者: 好好瑟    时间: 2009-4-21 23:27

应该很好看的。。。。


作者: 贝侬班    时间: 2009-4-22 08:48
好象发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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