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9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香港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就任后第一次到访香港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见证了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
CEPA的内容:共分6章23条,另有6个附件,主要包括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基本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在货物贸易方面:核心是尽快实行零关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其它香港原产货物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此外,部分行业还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安排》涉及服务业的17个领域。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对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法律法规透明度、电子商务、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七个领域,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CEPA是一种比较初级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区域经济合作泛指国际上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各种政府间的经济合作活动。除我国已广泛参与的在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框架下开展的合作以及上海合作组织开展的西亚区域经济合作外,还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订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各种区域经贸安排。
区域经贸安排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其核心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促进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区内经济的共同发展。区域经贸安排按自由化程度的高低可以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多种形式。
CEPA是一种优惠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安排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或经济体之间建立的一种较为初级的区域经贸合作。具体做法是,各成员通过签订协定,相互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贸易给予一定程度的关税优惠。实现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是优惠贸易安排的核心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后根据成员之间合作水平的不同,在传统意义上的优惠贸易安排中又加进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此次内地与香港之间签署的“安排”,就是一种带有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容的优惠贸易安排。此外中国与泰国之间达成的“曼谷协定”也属于一种优惠贸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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