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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应该使用壮语 [打印本页]
作者: bbc 时间: 2008-12-28 20:57
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应该使用壮语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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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uxraeuzBN 时间: 2008-12-28 22:02
以前在报导中看到过有壮族贝侬用壮文写了状纸递交法院,法院受理了,我们要坚持。
作者: lwgnyez 时间: 2008-12-28 22:59
法律里没有说必须用壮文,如果当时人不提出来要用壮文,法院可以默认使用汉语,毕竟在壮族人中懂汉字的比懂壮文的多。如果当事人是壮族人,且精通壮文,那可以使用壮文执行,但是你虽然是壮族人,但不懂壮文的话,那还是用汉语的好,因为方便办案。
作者: 凡景 时间: 2008-12-29 16:12
<<广西壮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应该使用壮语>>是非常好的提议。
作者: bbc 时间: 2008-12-29 17:21
不是提议,而是法律规定的.
作者: 皓翔天下 时间: 2008-12-30 11:46
在广西,汉族人口占60%以上,按照你们口中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最通用的语言应该是汉语吧。
首先是最普遍的汉语,其次才是其他语言吧。
作者: bbc 时间: 2008-12-30 11:52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作者: 风云突变 时间: 2009-1-4 17:27
一楼主的建议真是太好了,我们壮族人应该向他学习,勇敢地多多地发出合理合法的正义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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