僚人家园
标题: 本论坛管理原则与暂行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3-8-3 17:30
标题: 本论坛管理原则与暂行规定
僚人家园在一年多的建设里,逐渐达成管理上的共识,在删帖高压线以内最大程度的言论自由在僚人家园论坛里已经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原则。在发起投票进行调查以后,今制定出僚人家园论坛管理原则,以及管理上的几条暂行条例。有任何意见者可以在此跟帖发表。
●言论自由原则——你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观点,但是应当誓死保卫对方发表意见的权利,你也有进行自由反驳的权利。
◆违禁言论:以下言论均给予删除或屏蔽处理,原则上为已发表跟帖的违禁帖子给予屏蔽,还没有发表跟帖的违禁帖子给予删除。
①威胁本站生存的言论
②商业广告以及重复灌水与聊天式发帖(一般指连续发帖都是一两句空洞的话)
发表违禁言论而不听劝阻的,累计三次者给予取消其发帖权限的处理,四次以上者删除其ID。
◆违规言论:以下言论均视为违规,并给予纪录备案。
①针对个人人格和民族尊严的侮辱性、诬蔑性、攻击性、诋毁性言论
②对话题参与者造成影响的污言秽语(引用、文学描述形式的除外)
其他任何言论均可自由发表,只要不属于上述违禁言论和违规言论,均给予保留的权利,删除违禁的权限者(管理员、超级版主)和记录违规的权限者(管理员、超级版主、各版版主)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涉及违禁或违规言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录处理。
★论坛管理暂行规定
①每个发帖数超过70帖的注册会员都有成为版主的权利,必须的程序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给坛主或总版主发论坛短信、E-mail、QQ短信等形式联系到论坛管理人员,表达自己的管理愿望;坛主或总版主如果没有办法衡量申请会员的管理要求是否合理,可以在家园站务版块发帖进行投票决定,获得超过10票而且反对票低于赞成票者,即可以成为其要求参与管理的版块的版主之一。
②此外,坛主与总版主目前还保留自由定夺发帖者低于70帖的会员是否可以成为版主的权利。
③任何版块的版主应该适当管理自己的版块,如超过15天在自己管理的版块没有发表任何新帖或新跟帖的,坛主与总版主有随时取消其版主权限的权利。
④明显进行恶意破坏的版主,坛主与总版主可以发起取消起版主权限的投票,超过10票而且反对票低于赞成票者立即给予取消版主权限的处理,不听劝阻、继续恶意破坏的版主级会员给予禁止发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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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粤孤客 时间: 2003-8-3 17:57
赞同!
作者: luomaren 时间: 2003-8-5 23:04
支持!
作者: JUI 时间: 2003-11-15 17:38
好原则,体现了僚人的气概!
作者: Bouxnaz 时间: 2003-11-17 10:21
Aen yenzcwz neix ndei, cihciz!
作者: aro 时间: 2004-3-10 13:19
很好。
逛了很多地方,还是觉得我们僚人家园的管理正规。
作者: shop 时间: 2004-3-10 18:02
这版是不错!!!
作者: iron 时间: 2004-3-18 22:51
很惭愧,由于各种原因这段时间上网较少,没有尽到分版主应尽的职责.
希望有贝侬顶替管理"Swhyenz 资源共享" 板块.
作者: 侬富宁 时间: 2004-4-16 23:38
赞同,支持,遵守!
作者: 玉皇大帝 时间: 2004-4-20 18:40
受到了
作者: 晓浏 时间: 2004-5-18 09:41
鼓励并支持发展和培养更多新老面孔成为新版主,
使我们的家园能够不断推陈出新、日臻完善。
作者: 有为青年 时间: 2004-7-16 10:39
我顶
作者: hxb116 时间: 2004-7-21 01:55
响应!
作者: 凌波仙子 时间: 2004-7-24 12:39
惭愧,一直没有认真看到论坛的管理条例。不过本人也一向有自己的论坛活动原则,与此管理条例相符合。
作者: 李福登 时间: 2004-8-18 09:57
坚决支持!
作者: 莫邪与泊帝 时间: 2004-11-20 10:48
楼上的还是这么直爽啊,怕人家记不起当年的鉴水社长啊?现在何处高就?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4-12-1 18:21
以下是引用莫邪与泊帝在2004-11-20 10:48:40的发言:
楼上的还是这么直爽啊,怕人家记不起当年的鉴水社长啊?现在何处高就?
哦,原来李福登贝侬就是当年的鉴水社长啊,失敬。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5-1-9 14:44
我认为有必要让大家温习一下僚人家园论坛注册服务条款和声明,免得有网友违反了这些基本条款却不能正确对待管理人员的处理,现复制其内容如下:
继续注册前请先阅读【僚人家园】论坛协议
欢迎您加入【僚人家园】参加交流和讨论,【僚人家园】为公共论坛,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作者: 卡布奇诺 时间: 2005-2-15 12:35
顶~~~~支持
作者: 行路人 时间: 2005-2-15 21:41
没得说!
作者: 小X 时间: 2005-2-19 20:45
~~~~~~~~~收到~~~~~~~~~~~
作者: 远山 时间: 2005-2-20 12:01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严重支持这个规则!
作者: 山谷散人 时间: 2005-2-26 21:29
我再次认真学习啦!
作者: 发呆 时间: 2005-3-4 22:28
帖子被封数次 但没有建立违规记录 请问屏蔽几次会失去发言资格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5-3-4 23:04
以下是引用发呆在2005-3-4 22:28:16的发言:
帖子被封数次 但没有建立违规记录 请问屏蔽几次会失去发言资格
被屏蔽的帖子,往往不是涉及普通的违规,而是有可能会对本论坛的正常生存发展造成威胁的言论,即违禁言论。目前本论坛还没有针对屏蔽次数多少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条例,可以算是一个法规漏洞,这将会在以后的理事会议当中提出增加相应规章条例的议案来讨论。不过,本论坛还有另外一个法规可以适用于该情况,以对付蓄意破坏本论坛正常生存发展的言论,即[法规]0003号·整顿蓄意破坏论坛行为单行条例 ,只是还没有详细条目化,执行起来还没有那么严格而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4 23:25:40编辑过]
作者: 陶琦 时间: 2005-3-15 17:44
支持。有条有理有节。
作者: 巫法舞天 时间: 2005-4-1 19:03
已阅
作者: 洗衣天堂 时间: 2005-4-5 13:35
。。。。。。。。。。
作者: 洗衣天堂 时间: 2005-4-5 13:37
...............................
作者: 游人 时间: 2005-4-10 10:36
言论自由原则——你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观点,但是应当誓死保卫对方发表意见的权利,你也有进行自由反驳的权利。
特别喜欢这一点,有些论坛就缺少这一点.
作者: 道教玄武子 时间: 2005-4-18 12:31
鹅明,鹅明
作者: daegngeih 时间: 2005-4-20 21:47
好久不上网了,现在看到重新修订的章程,很好.我支持!!!这个论坛管理得很好.
[Dx_Au05]
作者: 道教玄武子 时间: 2005-4-21 00:17
不会吧,你不是才注册的吗?
阵亡一个ID了?
作者: 越色僚人 时间: 2005-5-12 17:20
玄武子,你真能灌。
作者: 鼓上蚤xp 时间: 2005-5-12 18:42
月色你也不差吗。
作者: zhanbubai 时间: 2005-5-28 21:10
赞同! 正和我意~~
作者: 风之舞 时间: 2005-5-30 17:54
收到~ 同意!
作者: 五指枫叶 时间: 2005-5-30 21:32
初次登门,遵守规定!支持!排队举手
作者: 风之舞 时间: 2005-5-31 14:56
欢迎!欢迎!~ 我们来个拥抱先!
作者: 韦非 时间: 2005-6-1 11:23
偶不太爱规则,什么时候触犯天条挨关了再讲。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5-6-11 09:26
來到這裏還能灌,真服了你們~~
作者: 蓝玻璃 时间: 2005-6-21 17:36
明白,我会努力不犯错的!
作者: 寂下鲜 时间: 2005-7-16 01:09
新来,故要报到;
但本同僚人根,是不是当以故人相迎哈:)
以一位僚人的身份在外多年,其中滋味自是不知倒向谁.
非常开心,能找到自己人交流和学习的天地.
希望以后能够与大家成为好朋友,呵:)
作者: 优酸乳 时间: 2005-7-24 12:39
遵守,是我的职责
作者: 南楼晓月 时间: 2005-8-21 16:50
支持!!就要这样!
作者: 依俺 时间: 2005-9-3 22:51
支持!
作者: wei 时间: 2005-9-29 11:2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广西人 时间: 2005-10-16 20:06
嘿嘿……可以做到。
作者: 瓯骆氏 时间: 2005-10-23 01:22
收到!
作者: 南隆街天使 时间: 2005-10-26 00:12
严重支持
作者: 飘若轻烟 时间: 2005-11-28 01:13
条条框框很多,但都合情合理,表示理解。我这人注册好久了,都没发过贴子,因为没有什么内涵东西可以拿出来,哈。只能跟跟贴.
作者: 西蒙 时间: 2005-12-11 20:04
原来今天我才发现我被删了2个贴,都不知道,也不记得是什么贴了,自己好像没贴过什么违规的贴呀?郁闷,超过三次就取消发言权,那不是我快阵亡了?不会吧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5-12-12 01:21
以下是引用西蒙在2005-12-11 20:04:56的发言:原来今天我才发现我被删了2个贴,都不知道,也不记得是什么贴了,自己好像没贴过什么违规的贴呀?郁闷,超过三次就取消发言权,那不是我快阵亡了?不会吧
不会,违规的话,会有专门的违规记录表,而你的等级也会相应地变为“违规用户”,但实际上你没有违过规。你被删除的两个帖子,管理后台都会有记录的,但要仔细查找还得费一番工夫,估计是没有内容或者不符合主题的灌水之类的,被该版版主或总版主删除了,并不是违规,请放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2 1:21:27编辑过]
作者: 依轰 时间: 2005-12-28 16:12
我是刚来的~请指教!!
作者: 云枝蓝1996 时间: 2005-12-28 20:44
以下是引用依轰在2005-12-28 16:12:55的发言:
我是刚来的~请指教!!
傣族滴?
作者: 123456 时间: 2006-1-11 20:01
很好 我同意
作者: 勒修 时间: 2006-1-14 18:54
非常的赞成,非常想有一个北壮的论坛,非常想有一个南壮的女朋友!
作者: 依轰 时间: 2006-1-20 01:46
以下是引用云枝蓝1996在2005-12-28 20:44:26的发言:
傣族滴?
不是不是~~
我是比较正宗的壮族人喔!!
作者: 浪花朵朵 时间: 2006-2-9 06:11
浪花朵朵支持
作者: 倍侬 时间: 2006-2-18 12:32
红棉树,感谢你为我们壮族所做的,我也是壮人,是被同化边缘的壮人,是地道壮族的种,某次看泰国影片,才记起熟悉的语言,想起熟悉的倍侬,偶然发现此站,然后登陆注册了“倍侬”,有此站倍感亲切,我有个不情之请(小小要求,不能答应也罢),能不能不叫“壮族在线”--实在太俗了,没有个性,我们是一个有个性的民族,要有个响亮的共同的让人一看就记住的网名。(难度不小哇)可以采取社会、网上投票的方式增加知名度
[em05][em05]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6-2-19 02:21
欢迎你,“倍侬”贝侬。我们论坛习惯将壮语的beixnuengx写成“贝侬”,你注册为“倍侬”,可真有意思。
另外,壮族在线这个名字才是最响亮的名字,这个名字就代表本站要做壮民族的门户站点,我认为这和俗不俗没有关系。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建议。
作者: minghan 时间: 2006-2-22 20:07
标题: [原创][灌水]
我是汉人,但广西是我的家乡,壮人是我的兄弟姐妹。我喜欢《壮族在线》,支持《壮族在线》,让全国、全世界的人对壮人刮目相看,对广西刮目相看!
作者: 野地里猛干 时间: 2006-2-26 00:29
已阅!!!
作者: 浪花朵朵 时间: 2006-2-26 06:52
好!
作者: 北泰人 时间: 2006-2-26 14:56
我愿意遵守家园的规章制度。
作者: 随风勇士 时间: 2006-2-28 11:15
看过!
作者: 浪花朵朵 时间: 2006-3-5 13:59
以下是引用红棉树在2006-2-19 2:21:56的发言:
欢迎你,“倍侬”贝侬。我们论坛习惯将壮语的beixnuengx写成“贝侬”,你注册为“倍侬”,可真有意思。
另外,壮族在线这个名字才是最响亮的名字,这个名字就代表本站要做壮民族的门户站点,我认为这退撞凰酌挥泄叵怠2还故切恍荒愕慕ㄒ椤?lt;/P>
同意
作者: 东灵木盗 时间: 2006-3-7 14:55
讲文明
作者: 洪流 时间: 2006-3-12 21:00
我刚注册不久,今看到《本论坛管理原则与暂行规定》非常赞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僚人家园依靠僚人爱护。
作者: 江河 时间: 2006-3-24 00:18
我想发帖
作者: 逍遥风 时间: 2006-3-25 19:22
站长朋友,我发现贵网站有些帖子,应该是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肖像在网站上登载了,恐怕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请予以关注!
作者: 上林后花园 时间: 2006-3-26 23:53
支持,顶
作者: 浪花朵朵 时间: 2006-3-27 14:15
支持
作者: 想家的人 时间: 2006-4-19 10:53
家园里似乎裁决发生后一般来说具有不可逆性,没有反向激励机制,也就是说,没有规定"对于发生违规后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如果没有再犯就适当抵消和减少其犯规计入次数"的情况.一般来说是犯了就犯了,犯够了就只能换个马甲而已,别无其它. 如果管理者们认为可以的话,对这方面也可以试行一下看看,相信对于不是故意犯规的贝侬还是有帮助的.
在回贴时想到的,因跟本主题有关,所以也转过来给大家看看.大家可以发表不同意见.这个问题的关键就看执行时好不好或有没有余力及时掌握信息.http://rauz.net/bbs/dispbbs.asp?boardid=2&id=19019&star=1#149916
作者: 山魂 时间: 2006-5-9 14:29
楼主,发现有些网友的网名起得很不好,是否也应该检查一下?
作者: 浪花朵朵 时间: 2006-5-12 07:48
支持
作者: 突围大哥 时间: 2006-10-14 21:20
耳有听闻,果真如此.先顶一下.这是靖西人的骄傲.要得要得!
作者: 突围大哥 时间: 2006-10-14 21:51
...我不敢发言,只感觉到热泪在涌出...感谢您们对家乡做出贡献...
作者: 洋葱头 时间: 2006-10-16 20:04
楼上是突围乐队的?
作者: 洋葱头 时间: 2006-10-16 20:04
楼上是突围乐队的?
作者: 毛曼 时间: 2007-1-1 21:53
支持
作者: 大丰人 时间: 2007-3-19 00:19
支持支持.大大的支持
作者: 装古老 时间: 2007-4-3 11:24
支持!网站是大家的乐园,应当清新明快。清理垃圾就辛苦斑竹了!
作者: 巴那族人 时间: 2007-4-11 19:36
支持,同意
作者: 僚乡小卒 时间: 2007-5-7 10:29
尊敬的红棉树,我很久以前就爱上你这个网站了.在这里对我们这个民族有了很多的认识.我和你一样热爱我们这个民族.我想发表一些我们僚人曾加凝聚力和僚人建设僚乡的意见,不知是否可以.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7-5-7 11:04
以下是引用僚乡小卒在2007-5-7 10:29:00的发言:尊敬的红棉树,我很久以前就爱上你这个网站了.在这里对我们这个民族有了很多的认识.我和你一样热爱我们这个民族.我想发表一些我们僚人曾加凝聚力和僚人建设僚乡的意见,不知是否可以.
欢迎。请发表在相应的版面,比如“基础建设”版。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7-5-7 16:30
以下是引用僚乡小卒在2007-5-7 10:29:00的发言:尊敬的红棉树,我很久以前就爱上你这个网站了.在这里对我们这个民族有了很多的认识.我和你一样热爱我们这个民族.我想发表一些我们僚人曾加凝聚力和僚人建设僚乡的意见,不知是否可以.
欢迎你,贝侬。这个网站虽然是我首先开办的,但发展到现在已经是众多贝侬参与建设的网站了。希望你也继续关注,并加入我们网站的建设。
作者: admin 时间: 2007-5-8 00:08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僚乡小卒 时间: 2007-5-8 08:12
多谢两位高人的指点.我会尽快定搞的.为表我对本站的支持,我本人愿把这个月工资三分之一的五百元汇入本站的专项基金.由于本人的收入有限也只能尽这点力.请问那个农行账号还能用吗?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7-5-9 22:48
以下是引用僚乡小卒在2007-5-8 8:12:00的发言:多谢两位高人的指点.我会尽快定搞的.为表我对本站的支持,我本人愿把这个月工资三分之一的五百元汇入本站的专项基金.由于本人的收入有限也只能尽这点力.请问那个农行账号还能用吗?
多谢僚乡小卒贝侬的好意,本站专项基金的农行账号还在使用着,一般来说本站需要筹款来做作为维护网站的费用或者开展活动(如举办壮族新歌会)、跟进项目(如制作网站文化衫)的时候,就会发公告向网友公开募集,都是使用本站专项基金的账号的。虽然专项基金账号一直开启着,但募集也是有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的,如果你手头还紧,就不必现在就给我们捐助了,你的这份心意我们网站先心领了,毕竟现在我们暂时没有急需。当然如果你宽裕,我们还是很乐意接受你随时的捐赠并接受你的基金管理监督的。再次感谢你。
作者: 我为越狂 时间: 2007-6-11 17:57
我能和僚人同胞在一起,真的感到好幸福!
想哭!
作者: 山魂 时间: 2007-6-24 20:47
以下是引用僚乡小卒在2007-5-7 10:29:00的发言:尊敬的红棉树,我很久以前就爱上你这个网站了.在这里对我们这个民族有了很多的认识.我和你一样热爱我们这个民族.我想发表一些我们僚人曾加凝聚力和僚人建设僚乡的意见,不知是否可以.
热烈欢迎贝侬发表!
作者: 山魂 时间: 2007-6-24 20:48
以下是引用我为越狂在2007-6-11 17:57:00的发言:我能和僚人同胞在一起,真的感到好幸福!
想哭!
经常来家园吧,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作者: welulu 时间: 2007-8-3 01:28
我来了 只是还没有到家的感觉哦 得好好适应
作者: wmyx888 时间: 2007-10-19 20:2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贝侬俵 时间: 2007-10-23 10:44
收到了
作者: 李木子 时间: 2008-5-3 18:09
支持!!!
作者: gxbs 时间: 2008-6-2 18:13
终于明白了!谢谢
作者: 好好瑟 时间: 2008-6-6 04:37
为什么把以前的好多帖子都删除了??如:<成克杰...我们还是怀念你!!>等等....
作者: 323536386899 时间: 2008-8-17 11:42
各位兄弟朋友,我回来了.我支持论坛的新管理规定啊.
欢迎光临 僚人家园 (http://bbs.rauz.ne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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