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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规]0001号·论坛秩序整顿补充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3-8-5 22:08
标题: [法规]0001号·论坛秩序整顿补充条例
论坛管理原则的暂行规定已经出台,基于删帖标准第三条“针对个人的人格侮辱言论”在执行里出现了操作细节上的难度,经过投票决定,现增加补充条例,以整顿论坛秩序。 ①使用污言秽语或恶意言论去攻击他人,或者对他人造成影响,列为违规并一律予纪录备案处理,并在《通知公告》版块公布记录,累计达到5次使用污言秽语者或恶意言论者,将被取消发言权限并给予公布注册名、IP(最后一组数字屏蔽)处理。
②不含污言秽语词汇但是却是明显人身攻击的帖子将给予警告处理,警告累计达到8次者将被取消发言权限,并给予公布注册名、IP(最后一组数字屏蔽)处理。
③违规①和②均不超过上限者,但两项累计达到6次者将被取消发言权限,并给予公布注册名、ID(最后一组数字屏蔽)处理。 注:此补充条例只对2003年8月1日后的所有帖子有效。犯规记录统计则是在本补充条例公布之日的第二天(8月6日)以后发表的帖子算起。各版主均有权利依照暂行条例与补充条例进行整顿工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17 12:22:59编辑过]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8-5 22:32
我的建議是各位執行時要從寬不從嚴,即是對原文作儘可能少的改動,對較難判斷的情況采取較輕的執行形式,以免扼殺了言論自由的脆弱的根基。

同時,要針對帖子內容而非人物,儆醒自己不要有意無意針對個別成員而特別寬鬆或嚴厲。

我們作板主的在本社區內是有實權的人,在運用權力時必須慎之又慎,以免不經意濫用了反而防礙社區的健康發展。


作者: luomaren    时间: 2003-8-5 23:02
肯定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做出选择.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3-8-6 11:23
我的看法是:对于污言秽语,恶意攻击应该从严,警告3次就应该封ID了,因为来这里的都是成年人,基本的道理都懂,我们不能让某些人利用我们的善良与宽容来搞破坏。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3-8-18 18:37
今天依法取消了“天子”网友的发言权限。

今天的“执法”行动,是根据《论坛秩序整顿补充条例》来执行的,也许会有网友有意见,“天子”网友为何只发表一个违规的帖子就被取消了发言的权限?我的解释是:补充条例里规定的是累计违规达到上限数目就要被取消发言权限,而这个次数并没有规定是帖子数目,所以一个帖子里面不同地方多次出现违规语言,完全可以一个一个统计。

“天子”网友今天发表的违规言论,充斥着多处污言秽语和攻击言论,其严重程度已经远超以往个别违规言论。所以,我们在反思补充条例里规定违规上限的 5·8·6 式标准,是否会给予网友太宽松的违规空间,就不得不回过头来仔细阅读《论坛秩序整顿补充条例》,突然发现补充条例里并没有规定是犯规帖子数目而是累计违规次数,完全可以阐释为一个帖子里出现的多次违规言论都可以累计,而“天子”网友在今天的一个言论里违规①达6次、违规②达8次、累计14次,远远超过违规上限,这是本论坛无法容忍的,因此立即给予取消其发言权限的处置。

在此我声明,日后包括我在内的各位版主,都会用这样的标准去阐释《论坛秩序整顿补充条例》里的 5·8·6 累计方式。


作者: 壮族万岁    时间: 2003-10-21 11:11
哇塞!好严,幸亏我好象还没有什么出格……
作者: 上帝左手    时间: 2005-1-31 01:18
不知道`
作者: WAXA弍號    时间: 2005-2-20 17:35
以下是引用红棉树在2003-8-5 22:08:02的发言: ①使用污言秽语或恶意言论去攻击他人,或者对他人造成影响,列为违规并一律予纪录备案处理
这个“对他人造成影响”是什么意思?他人是指何人,什么样的影响才算是影响?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5-2-20 20:15

謝謝WAXA弍號貝儂的詢問。個人理解這是一句並列結構,即

1.使用污言秽语或恶意言论去攻击他人,或

2.使用污言秽语或恶意言论去对他人造成影响

二者皆列為違規。此條關鍵在於「使用污言秽语或恶意言论」這行為,而其結果不論是達到了攻擊他人的效果,或只對他人做成影響(例如被攻擊一方根本沒有看到帖,甚至不知被人家攻擊,但該言論已影響被攻擊方的名聲),都不會影響該言論的違規性。說得簡單一點,就是此條說明不管達至何等效果,「使用污言秽语或恶意言论」都是違規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0 20:17:34编辑过]

作者: 南粤孤客    时间: 2005-2-21 14:59
为了管理的可操作,支持这个解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1 15:00:50编辑过]

作者: 山魂    时间: 2006-5-9 14:44
同意,争论可以,但人身攻击就不对了。所谓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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