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础教育
第四章 高等教育
第五章 成人教育
第三十条 成人教育是对已经走上各种工作岗位的和社会待业的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技能方面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对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者重新就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和技术培训;对没有受完初级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成人教育必须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需要相结合,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是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第三十二条 在职人员参加有益于提高自身素质、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或者考试,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三十三条 成人教育主要通过成人学校、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自学考试等途径,采取脱产或半脱产学习、业余进修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成人学历教育,由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成人教育学校和机构负责实施。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职人员参加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及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或者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二条 在职人员参加有益于提高自身素质、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或者考试,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三十三条 成人教育主要通过成人学校、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自学考试等途径,采取脱产或半脱产学习、业余进修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成人学历教育,由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成人教育学校和机构负责实施。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职人员参加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及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或者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三条 成人教育主要通过成人学校、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自学考试等途径,采取脱产或半脱产学习、业余进修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成人学历教育,由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成人教育学校和机构负责实施。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职人员参加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及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或者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 成人学历教育,由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成人教育学校和机构负责实施。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职人员参加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及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或者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五条 在职人员参加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及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或者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及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或者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九章 教育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十章 教育行政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县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重点办好一所民族中学(班)、一批民族小学和民族 女童班。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当举办民族高级中学(班)和民族师范学校。
自治区应当办好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高等院校和民族干部学校。
这一条,形式上还是保留的,但是我看现在要维持起来力不从心啊!
有一种教育,叫做励志\成功学\财富教育,反正就是教育别人转变观念,如何发财的.
这些教育作为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我们僚人应该有精明的头脑,在现代社会中要学会事业成功的\发财致富的富裕之道!
励志\成功学\财富教育在中国,长期以来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人们对财富\金钱总是抱着一种鄙夷的态度.
但是,现代社会,不谈钱怎么行?不想方设法富裕怎么行?
尤其是年轻人,自己的家庭本来就不富裕,自己在外面闯荡,却耻于谈钱,整天"安贫乐道","知足常乐",我想那是很不负责任的.
有机会,笔者觉得应该从事这方面的教育.我想,这应该是一个非常有前途\非常有价值的工作!欢迎有兴趣的贝侬加盟.
至于别的贝侬,也应该努力也!主动接受财富教育,改变思路,改变方法,争取事业的成功,这很重要呀!
有钱才能做大事!!!
有钱才能更好地保护推广我们壮族的文化!
因为很多人都看重钱,所以我们的壮族要发展也要努力赚钱!
经济越发达,越能保住本地文化,自己的价值观!传播自己的文化!
只是文件上的形式保留吧,现实中几乎没有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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