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是壮族人 ,
是南方沉默的精灵 ,
是人口众多的弱者 ,
是没有头羊的绵羊群 。。。。。。
顶一个
多么希望有律师出面啊
这是有法可依的
依我看,不能简单的看《刑法》上那两条的字面意思。
大家想想“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那是什么意思?
我认为这不是按陈道修的行为就能认定的,更重要的还看我们的反应。
如果我们没有比较大的动作,那哪来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呢?
说白了,兄弟姐妹们没有什么大的行动,那这事就根本没有办法上法院。上了也很难打赢。因为没有伤害,那法官有再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很难偏向我们的。
如果我们做不出大的动作,那也只能等着吧。
等着我们不在愤怒
等着我们忘记愤怒
等着“大人们”出来为我们圆场
等着最后的一声“哎”
怎么没有伤害?!现在我们不是在受到伤害吗?!难道等我们gaj了那个人后或者我们暴动了才算伤害?!才算情节严重?!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就永远仇恨着!!等着瞧!!
族人——请勿沉睡!!!!!!!!
回复11楼:
我想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我们平时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平时我们看问题常常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而法律解决问题则往往是从简单问题经过复杂后再回到简单的一个过程.
"情节严重"并非我们平时所想像的那样,也并非贝侬们在网上的声讨就能足以认定人家所为就是"情节严重",我想这样的认识是比较狭隘的.
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贝侬和友人知道,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行列来,或是通过媒体之类的转播,向全国转达我们的声音.只有这样才能接近我们的目标.现在我们的动作还不够,此事的影响范围还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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