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广西各族的先民们为了生存和保护生产,曾经广泛地进行狩猎活动,并形成了一定的狩猎习俗。
壮族狩猎分集体行猎和个人行猎两种。集体行猎一般在秋收完毕进行,没有固定的组织,每次出猎的人数少的七八人,多的二三十人。持枪的先到山背上包围,带猎狗的随后深入丛林茂草间搜索。猎获的野兽,如果是山猪等大兽,除射中者、持枪者分得一份外,其余照人数和狗数均分。头枪命中者,野兽头部和五脏六腑全归他。分割时,先在野兽腰背上剪下一小撮毛留下,再剖腹宰割。割下头部送给头枪者的标准是,将耳朵扯到哪一部位,就在那里下刀割断,以表示对神枪手的最高奖赏。在狩猎中,发现野兽的人和助威者,亦可分得一份,所谓 “见者有份”。集体围猎山猪等猛兽,禁忌颇多。凡遇到吃饭掉碗筷,碰见狗交尾、蛇挡道等事象,均以为不祥之兆,即禁止出猎。除围猎外,个人平时也打猎。狩猎方法很多,有装套索、铁锚、蜡炮、绊弩、绊枪、千斤栏、设陷井,焚猎等等。在桂西一带石山区,当地人还有捕捉蛤蚧的习惯。每年春季夜间,人们趁蛤蚧出来觅食,就用铁钩、铁线和马尾等物诱捕。壮族忌于农历每月初五、十四、二十三日的夜晚去狩猎,俗称“三不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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