僚人家园
标题: [转帖]舞弊大学生告母校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洲 时间: 2006-4-5 15:19
标题: [转帖]舞弊大学生告母校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舞弊大学生告母校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终审法院认为,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目前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本网长沙4月4日电 记者赵
文明 15名大学生办理假身份证请人代考,学校给15名舞弊学生勒令退学处分,其中14名学生不服气,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2005年6月19日,在大学生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邵阳学院2003级15名学生办理假身份证,聘请“枪手”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邵阳学院随后下发《关于给予林某等15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其中14名大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将学院告上法庭。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邵阳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时,监考员发现并记录各原告请人代考这一作弊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但是按照对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规定,学生违规记录除了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外,还须经过考点主考签字认定。邵阳学院对林某等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均没有经过考点主考的认定。法院认为,邵阳学院作出该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法院撤销了邵阳学院对这14名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一审判决后,邵阳学院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是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3月2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邵阳学院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目前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宜对该类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本案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采纳。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林某等14人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林某等14人负担,并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郑剑
作者: 覃智超 时间: 2006-4-5 17:07
渣.
作者: 山魂 时间: 2006-5-8 21:52
首先他们舞弊就不对了。学校也太严苛。
作者: 山魂 时间: 2007-8-22 19:39
学校以教书育人为本,处罚不是根本。教不严,师之过,自己教不出好学生还有什么好说的。
某些高校一味处罚,真是荒唐。
作者: skywham 时间: 2008-3-28 13:56
处罚是应该的,有些不是学校教育能够达到效果的,学生和自己父母和社会的影响更大。所以这种事情,学校没什么责任,已经不是义务教育了,你出钱去学习,事先已经确认了学校的规范,如果连这种事情都放任,还谈什么法制?
作者: 浪人 时间: 2008-3-31 07:44
“出猫”了还这么大声。唉,人心不古啊 !
欢迎光临 僚人家园 (http://bbs.rauz.net.cn/)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