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深圳某区法院对全国盗卖QQ号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被告人原为腾讯公司员工,负责安全中心系统监控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破译QQ用户的密码,修改后出售给他人,共盗卖QQ号码130多个,获利61650元。
现实中,书信的功能日益被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QQ,视频等代替。本案的定罪量行暂不说,,其行为在公,检,法,律师中引起争议:
1)QQ号码是否属于公私财产的范畴?
2)QQ号码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
3)QQ号码本质上是什么?是一种网络服务内容?是书信的载体?是一种通讯工具?或是通讯工具的代码?
4)被告人盗卖QQ号码的行为是构成侵犯财产罪?盗窃罪?侵占罪?或是侵通信自由罪?
各位贝侬,如果有一天你的QQ号码被盗,你的感觉会如何?
一个新的问题。
1、不是公私财产。
2、没有。
3、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
4、既然不是公私财产和没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价值,如情节严重只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能盗取游戏账号可构成盗窃罪。
欢迎光临 僚人家园 (http://bbs.rauz.net.cn/)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