僚人家园

标题: [转帖]这笔捐款由谁负担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洲    时间: 2005-11-2 11:53
标题: [转帖]这笔捐款由谁负担

这笔捐款由谁负担

律师同志:
  我哥出差途中在汽车上与邻座的李某相识,下车时我哥不慎将装有6100元钱的小皮包遗忘在车上,售票员误认为是李某的皮包而将其交给了李某,李某未予否认收下了皮包。回家后李某认为
钱是他人的,便将6100元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了灾区。我哥回家发现钱包丢失后,经向售票员打听得知皮包被李某拿走,便向李某索要,李某以钱已捐给灾区,自己并未得到钱为由不予返还,请问这种情况下捐赠款应由谁来负担?

  某部战士 方明东

方明东同志:
  该捐赠款应由李某来负担。本案中李某取得6100元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使他方受损;必须是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法律根据的。对照上述定义,李某取得6100元钱构成了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如何处置,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在受益时明知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他之所以将6100元钱捐赠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擅自将钱损赠给灾区,实际上已经行使了这笔钱的所有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他应当将不当得利的6100元钱如数返还给你哥。至于他所说的将所受利益无偿捐献而不负返还义务,你哥应向募捐发起组织索要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并且我国法律也规定具有捐赠性质的赠与行为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李某让你哥向募捐发起组织索要于法无据。所以,李某在汽车上拾得的6100元钱应当如数返还给你哥,捐献给灾区的6100元钱应由自己来负担。

  第二炮兵法律顾问处林建华

(责任编辑:郭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 11:54:06编辑过]

作者: 度莫    时间: 2005-11-2 17:03
李某可恶!
作者: 红水河    时间: 2005-11-2 20:12

小李负有责任






欢迎光临 僚人家园 (http://bbs.rauz.net.cn/)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