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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纳税——不该是缺失权利的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南粤孤客    时间: 2005-9-7 12:43
标题: zt纳税——不该是缺失权利的义务
工商时报:纳税——不该是缺失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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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句宣传依法纳税的口号,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笔者想,这只是一句话的上半段,还应该有下半段:对税款流向的知情权是每个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只有当这一整句话完整的时候,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才能平衡,也只有当权利与义务平衡时,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笔者最近的生活中发生了两件事。

  第一件。在笔者居住的小区里,业主们正在联合起来拒绝交纳物业费。理由很多,也很充分:小区草坪里的草已经疯长到半人高,却无人打理;虽然每个单元门口都安装了防盗门,但已经有若干个防盗门坏了,无人维修;虽然小区里游荡着不少的保安,但有业主在距离小区大门20米的地方被人抢劫,保安视若不见。

  第二件。当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引发了全民大讨论。笔者的一位同事就议论说,如果国家管我孩子的教育,管我在生病的时候不至于因为没钱而一命呜呼,保证我老了以后还有饭吃,还有房住,让交多少税我都愿意。

  两件看似不相关的事,体现的却是同一种追求:对权利和义务平等的追求。

  什么是义务?义务是我们在社区中需要履行的责任。什么是权利?权利是我们在社区中所应有的权力和利益。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就像马克思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费,却不作为,业主们就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用脚投票,不再继续交纳物业费。纳税人尽了交税的义务,但感觉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因此产生了不满情绪。

  在此次进行的个税改革中,争论最多的就是个税的起征点到底应该定多高。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但新浪网调查显示,70%的受调查者认为免征额应在1600元至2000元之间,而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则干脆认为起征点应该调整到8000元。第二个关注的焦点就是,“征收模式”应调整为“综合征收”,也就是说,将一个人的各种收入汇总后再进行征收。

  而笔者更关注的是,当我们为了使自己应尽的义务更明晰、更恰当而努力的时候,我们的权力是否也随之得到了新的注解。

  获取完税证明,是纳税人得到最初级、最直观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目前只能在诸如广州等个别市、地区才有。更何况,一张纳税凭证不足以承载纳税人对权利诉求的全部。

  什么才是纳税人真正的权利诉求?纳税公开、税赋公平,是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另一方面,纳税人是否能够通过依法纳税产生对纳税人身份的认同意识,并且是否能由此充分感受到恪尽义务并享受权利的责任与快乐。简单一点说,纳税人至少应该拥有对税款去向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可是,试问,个税的纳税人,有几个能说的清楚你所缴纳的税款用到哪里去啦?

  一个被广为认同的说法是:征收个税的目的,应该是“劫”富济贫。如果税收真的是专款专用,“济”了贫,切实用到老百姓的福利事业上,有效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相信即使是那些富人也不应该有反感,因为合理纳税对社会有回报、有施舍、有贡献,终究是十分荣耀的事情。同样道理,那些暂时处于相对贫困的人群,在享受减免税赋和必要的社会救济时,相信也会对社会心存感激、也会穷则思变,努力奋斗以争取早日摆脱困境。

  我们的目光应该更多地转移到纳税人的权利上来。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老百姓的收入普遍提高,国家的税收也逐年大幅递增,但遗憾的是,老百姓的安全感并没有随之增加,就像笔者的同事说的,住房、小孩教育、医疗费、养老费像一座座大山一样压在老百姓的头上。政府在征税时是否想到应该用税收为老百姓做点什么,减轻点负担,这样老百姓交税才能心甘情愿!否则的话,不知道会不会有一天,纳税人也会像业主们一样,用脚投票,对缴税说“不”。

  有一句宣传依法纳税的口号,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笔者想,这只是一句话的上半段,还应该有下半段:对税款流向的知情权是每个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只有当这一整句话完整的时候,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才能平衡,也只有当权利与义务平衡时,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复活的军团    时间: 2005-9-24 22:29
对,权利和义务要平衡.  谁愿意掏钱买罪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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