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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猪头”太贵 还是不买为好 [打印本页]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5-8-29 21:05
标题: 这样的“猪头”太贵 还是不买为好

云网 2005-08-08 10:51:41

   作者:耳东

  左右间新闻速阅:一名网民在网络上发帖称他人为“猪头”,广东番禺法院判令其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0000元。

  章某是番禺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队长。2004年2月,该小区业主举行游行活动,章某进行劝阻,被拍下照片。而后21世纪满堂红地产网出现了题为“凶悍的猪头保安”的帖子,并附有章某的照片。该论坛网民相继跟帖,其中不乏“送屠宰场!大卸八块!我要杀猪”等侮辱性言论。章某为此受到很大压力,他认定发帖人就是该小区住户邹某,一纸诉状将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邹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20万元。章某举证证明了该发贴人就是邹某,法院支持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好贵的“猪头”!这是笔者读完新闻的第一感受。

  保安队长章某是不幸的,但同时也是幸福的。言其不幸,被人骂做猪头憋屈不说,更是在互联网这只“万能”传播器上将其影响“告之于天下”,更有部分网友盲从跟帖,“送屠宰场!大卸八块!我要杀猪”,这样的言论想必让保安队长怒不可遏;说其幸福,天下间还有比打赢官司更爽的事情么?并且发帖者要亲自道歉,还要从自己身上割出10000块钱的肉。不但从精神上,还从物质上得到了补偿。保安队长太幸运和幸福了。

  看来,在网上还真不能随便骂人猪头或狗头的,这的确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个过激的发帖,就让邹某付出沉重的代价。也说这邹某也够傻,做事情也不经过思考。下面笔者从邹某的角度评论评论其失败的行为。

  第一,在论坛上发个骂帖就够了,干吗还非得贴上人家照片啊?愤怒的心情我们都可以想象,上网随便发N个匿名帖子或狂灌水都能达到“骂人”的目的,并且不负任何责任,因为你没有证据证明我骂的人就是你,还有你无法证明发帖者就是我。可偏偏邹某把骂人对象的照片粘贴在了网上,这还了得。此地无银三百两。这下骂的倒是爽了,可是把柄被人拿住了,至少这就是“犯罪事实”。

  第二,邹某用的虽然是网名,但是他在2003年11月11日,以“gdda”在网上书写的帖子“我就是gdda!今年七月的照片!”及照片,以及gdda在2004年4月21日发给“神雕小侠”的主题为“通讯录”的邮件,邮件内通讯录上记录了gdda就是邹某,章某也够聪明,要想证明骂人者就是邹某,得先证明gdda就是邹某,很不幸,邹某自己把自己暴露了,章某马上请公证处办理了网上证据保全证据,这下就解决了“犯罪主体”的问题。

  就凭借这两点,发帖者因为“猪头”帖子付出代价。看来在网上发帖子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骂人也得有水平,要骂得不露痕迹,骂得轻舞飞扬,骂得不负责任。网络实名制如果真的实行了,大家的发帖将严重的文明化,轻易攻击别人,小心别人告你。


作者: 三寒四温    时间: 2005-8-30 19:47
说 "猪"是不是陪 5000
作者: 依俺    时间: 2005-9-4 00:50
极有可能。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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