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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 街头被抢 [打印本页]

作者: 冷风过境    时间: 2005-6-13 09:21
标题: 案例—— 街头被抢
一个女孩。前几天被两个女孩,其中一个还是她以前的朋友。抢走了手机后,追讨时被拉上了一辆出租车进行殴打,又胁迫说出住的地方拿到存折后强迫说出密码后取走2000元。当时被拘禁一天的时间。
现在那两个被派出所抓住已送看守所。她现在已做了法医鉴定。什么时候能审判呢?
  请问应该用什么罪名告她们?得履行什么程序?还有就是象手机和被抢的钱怎么才能拿回来?
  听派出所的说她们没有钱。那这样我们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她们被判刑,量刑应该有几年?

作者: 拉拉121    时间: 2005-6-13 13:39

年龄多大?法医鉴定结果是什么?


作者: 山谷散人    时间: 2005-6-13 17:06

进了看守所,肯定是先被刑事拘留了,但是否被逮捕,我不知道,但以后肯定被逮捕的!

做法医鉴定,可能公安机关认为作案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该案例中,我认为作案人涉嫌的是抢劫罪.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我不知道.

作案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也会随之慢慢终结,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对作案人提起国家公诉,而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将民事诉讼附加于检察院的刑事诉讼之后)

至于量刑,这个由法院决定.

至于手机和钱,如果都被收缴了或者追回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受害人可以去公安机关领取.


作者: 山谷散人    时间: 2005-6-13 17:07
涉嫌抢劫罪,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山谷散人    时间: 2005-6-13 17:10
这个案例我好象前几天看过,好象在<<法制快报>>有过类似的案例.
作者: 阿洲    时间: 2005-6-14 00:15
这种,看检察机关控告了
作者: 山谷散人    时间: 2005-6-15 05:21
以下是引用阿洲在2005-6-14 0:15:58的发言:
这种,看检察机关控告了

还要看钱和关系哦!呵呵!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敢牛逼,不批捕,不起诉!

公安机关还是可以搞劳动教养的哦!呵呵!


作者: med    时间: 2005-6-15 22:05
行为人触犯了多个罪名,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和抢劫行为,在刑法上属于吸收犯,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无法挽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6 10:59:09编辑过]

作者: 拉拉121    时间: 2005-6-15 22:30
以下是引用山谷散人在2005-6-15 5:21:24的发言:

还要看钱和关系哦!呵呵!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敢牛逼,不批捕,不起诉!

公安机关还是可以搞劳动教养的哦!呵呵!

我想不明白,没有法院批准,两个女孩是怎么被送到派出所的?另外检察机关不起诉,受害人可以起诉啊。


作者: 阿洲    时间: 2005-6-16 01:19
以下是引用med在2005-6-15 22:05:51的发言:
行为人触犯了多个罪名,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和抢劫行为,在刑法上属于吸收犯,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无法挽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不是吧,我以为是牵连犯,牵连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就从一重罪处罚。这里是基于一个抢劫的目的实施好几个行为,其中后来的殴打,拘禁手段触犯了其他罪名,这种我理解成牵连犯。在这里是从一重断定抢劫。我觉得是这样。

而不是吸收犯的原因,我认为是吸收犯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某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正如犯罪既遂吸收犯罪预备。构成这个罪必须有那个行为,而那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此时那个行为被这个行为吸收而不单独论罪。在这里显然抢到手机之后的殴打,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不是抢劫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作者: med    时间: 2005-6-16 02:27

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二)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本案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6 11:20:11编辑过]

作者: 山谷散人    时间: 2005-6-16 04:19
以下是引用拉拉121在2005-6-15 22:30:46的发言:

我想不明白,没有法院批准,两个女孩是怎么被送到派出所的?另外检察机关不起诉,受害人可以起诉啊。

一个能否被送进派出所,并不是都由法院决定的!


作者: med    时间: 2005-6-16 11:07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本案中,第一个行为--抢劫手机已经完成,该行为与其后面实施的数个行为间并不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6 11:15:30编辑过]

作者: 阿洲    时间: 2005-6-16 18:45

哦原来如此,对对

我也太教条了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6 18:47:55编辑过]

作者: 山谷散人    时间: 2005-6-18 14:56

在普通的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究竟指控什么,

一般都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了,

呵呵!

我想楼上几位的看法,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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