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使用MTV作品侵权首案判决 世纪拉锯战暂时告终
中国网 | 时间:2005年05月31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综合消息
KTV使用MTV作品侵权第一案判决 唱片公司胜诉
法院上午宣判每首侵权歌曲赔偿约1000元
KTV播放MTV到底能否享受“免费午餐”?为了这笔有争议的经济账,本市钱柜和麒
麟娱乐城被唱片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此案涉及整个KTV行业未来发展的一笔“大账”,本
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在受理并开庭后,经过一年多慎重审理,今天上午,分别在10时和9时
作出判决,均支持了唱片公司的侵权诉讼请求,并作出每首侵权歌曲赔偿约1000元的判
决。
两法院上午先后宣判
上午10时,市一中院对相关的3起KTV案件作出判决,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钱柜)、好乐迪、统领停止放映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全日爱》《
酸》《尽情的爱》等6首音乐电视(MTV)作品;平均每首歌曲赔偿人民币1000元;KTV承
担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上午9时,记者另从市二中院获悉,有关KTV的2个案子同时宣判,正东公司告麒麟音
乐城案也一审尘埃落定。原告起诉3首MTV中的两首被法庭认定为被侵权,两首歌获赔20
00元。香港华纳诉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的3首歌被判获赔偿3000元。KTV承担相关合理
费用。
法官解析热点问题
在宣判后,记者随即采访了市一中院民五庭庭长汪彤,他就本案涉及的热点法律问
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MTV到底是不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新力唱片公司认为,涉案的MTV作品属于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被告则认为MTV只是录像制品
,根据法律规定,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不享有放映权。
对此,法院认为,这一分歧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涉案的MTV是否具备作品的独创性。
经审查,我院审理的6首MTV都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导演、摄影、录音、美术
设计、剪辑合成等一系列创作活动,将能够反映音乐主题与旋律的画面制作在一定介质
上,并借助适当装置可以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表现出其独创性。因此,法院认为
,这6首MTV应当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问:钱柜在经营活动中播放MTV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放映权。新力唱片公司作为这6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
有这些作品的放映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将这些MTV作品以
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放映权与相应的财产权利。
问:钱柜向法院提供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向其颁发的《音乐
作品使用许可证》,认为其已获得播放涉案MTV作品的许可,为何法院仍然判决其构成侵
权?
答: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音乐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而涉案的MTV作品是融音乐与画面于一体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完整而独立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MTV作
品属于音著协登记及授权管理范围内的音乐作品,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其抗辩理由。
上海判决有何影响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唱片公司高达10万元每首歌曲的诉讼请求,
但唱片公司毕竟打了个大胜仗。
事实上,早在2003年,北京市一中院就判决播放陈慧琳的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
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56376元。此案是大陆KTV使用MTV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纠
纷第一案。此后,唱片公司又先后赢了几起类似的案子,赔偿金额在每首1万元甚至10万
元之高。而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在一家普通规模的KTV歌厅备点的歌至少有1万首,按照
一首MTV索赔10万元的标准计算,一家歌厅就要向唱片公司支付10亿元的赔偿费,很可能
使该行业面临“灭顶之灾”。
对于赔偿金额,此次上海法院的判决显然“宽容”许多,但仍有法学界人士提出,
由于中国实行的不是判例法,此案的判决并非“一锤定音”,是否所有在KTV播放的MTV
都属于侵权作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透露,有关部门有可能筹建音像版权集体管理机构,KTV企业就
可以直接向该机构统一支付MTV使用费。
(新民晚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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