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对于中国文明起源地的观点主要有五种说法。
一是“满天星斗说”,即认为我国数以千计的新石器遗址可以分为六大板块;
二是“两大集团说”,即前者以半坡文化为代表,属高原山岭型,后者以青莲岗系统文化为代表,属川泽湖泊型;
三是“接触地带说”,即主张以阴山、秦岭、南岭三条山脉为标志划分出几个接触地带,找出各种文化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四是“大小中心说”,即仍然坚持黄河文化是一个大的文化中心,在这一个大的中心之外也存在若干个小的中心;
五是“辽河流域文化中心说”,赤峰的红山文化并非受黄河仰韶文化的影响才形成的,远古时期并非落后于中原文化。
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的时间也有新说,有学者根据20世纪后期中国考古发现的成果,将其上推到一万年之前,即分为“上下两个五千年”,上五千年是文明的起源过程,后五千年是文明的发展过程。 |
2004年01月30日 14:33 深圳新闻网 |
中国文明起源研究的现状与思考
王震中
原载《中国史前考古学研究》,三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先秦室研究室网页
一、文明起源研究既是理论问题亦是考古学的实践问题
重建过去是历史学者的任务,但在今天看来,重建上古社会的历史就不仅仅是历史学家所能完成的。它至少需要与考古学、人类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结合。诚然,中国人历来以自己有悠久而连续不断的历史和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而感到自豪,也以有丰富的史书、浩瀚的典籍和发达的史学而举世瞩目。在传统史学中,中国的历史自三皇五帝开始,一直是清楚的;中国的第一部以纪传体为体裁的通史性的历史巨著《史记》,也是从《五帝本纪》开始的,五帝中的首位是黄帝,后来的人称黄帝为华夏族的人文始祖,也就是说在传统史学中,我们今日称之为“文明”的中国历史的起源至少从黄帝开始是可以讲清楚的。然而,进入近代以来,在西方科学思想和实证史学的影响下,在“五四”前后中国思想界、学术界民主科学精神空前高涨的氛围中,儒学和经典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怀疑和动摇,以顾颉刚为核心的疑古辨伪学派(亦称为“古史辨”派)应运而兴起,他们以“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观”为辨伪的理论核心,彻底否定了“三皇”“五帝”的古史体系,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中国史学界乃至国际汉学界有过广泛的影响。
古史辨派研究的对象,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的传统性的中国古代的史料,对此加以严密的文献辨析,究明其成书年代,淘汰后世的伪作和附加的史料,欲进行古代史研究的基础性作业。其业绩主要是在文献上证明古籍中的古史传说是如何通过战国、秦汉及其以后的政治学说的影响而发生变形的,所关心的主要是经书本身,注意力主要在于其神话被文献化、被观念化、被变形的过程。
学术是时代的产物,必然也会带有时代的局限性。说到古史辨派的局限性,日本著名学者贝冢茂树先生曾指出,神话传说,作为时间性的变化系列来考虑,“层累地造成的古史观”和“加上说”的假说都是很有说服力的,但被文献化的神话传说的变化,并不是单纯的时间性的问题,空间性地域性的差异也应考虑进去。应该意识到其变化过程是极其复杂的。其中,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保持了不同的神话传说。神话传说相互间的矛盾是有原因的,有某些史实的反映,不能把相互矛盾的传说作为后世的伪作之史而加以排除。而“层累地造成说”本身只是考虑时间上的变化,这终究是一个根本性的欠缺。
作为辨伪的理论观或假说的表述,“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观”确实有只是考虑时间上的变化,而没有反映出空间性地域性的问题。但在实际的研究中,顾先生的《九州之戎与戎禹》等论文,是充分考虑了古史传说的空间性与地域性的,而顾先生本人也提出过“打破民族出于一元的观念;打破地域向来一统的观念;打破古史人化的观念;打破古代为黄金世界的观念”。
在上述顾先生的“四打破”中,“打破古史人化的观念”,今天看来,还可以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在古史和神话传说中,确实存在由纯粹的“神”而人格化、历史化为“人”即古史人化的问题。但在远古、“原逻辑”的思维下,那些强有力的部落酋长和部落英雄,在其活的时候就可能被视为具有神力或神性,成为半人半神者,其死后变为部落神,其神性被不断地加以强化,并在部落中或部落间广泛流传,这都是有可能的。这样,在神话传说的历史化、文献化过程中,有一部分被人化为人或半人半神的所谓“神”,原本可能就是远古部落中的酋长或英雄人,亦即经历了:远古时为活着的部落酋长(系人,但具有神力、神性,乃至被视为半人半神者)――死后为部落神――在进入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后,又被历史化、人化为人或具有神力的人。所以,所谓“古史人化”或“神化”的问题,是极其复杂的,由神到人的现象是有的,但并非仅仅是由神到人。
古史辨派的另一不足就是被现在学术界每每议论的疑古过度问题。疑古过度固然存在,但我们也应看到古史辨派的历史功绩,这就是它在打破古史体系的同时对古籍的整理,它形成了近代学术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大规模的对古籍整理的高潮。尽管在疑古辨伪中存在着一些“冤假错案”,但它毕竟打破了属于后人加工、编排的三皇五帝体系,也使得与传统古史体系相联系的经典重新编排了其应有的位置。当然,这一工作也只是初步的、大体的,至今还在继续。例如,作为《尚书》中的前三篇《尧典》《皐陶谟》《禹贡》,说的虽是夏代之前的事,但其成书年代却远远地晚于《盘庚》、《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多方》等篇,是战国时期、孟子之前的作品。当前利用《尚书》前三篇研究上古历史文化的学者中,较为严谨的做法是:一方面相信其中的一些素材确实是上古流传下来的,但同时也不能不考虑其中所含有的战国时的思想、制度、组织结构等因素,甚至不能不注意到《尧典》等把原本属于不同系的部族民族组合安排在一个朝廷的情形――大一统的古史体系,所以利用时每每要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取舍。现在的难度是取舍的标准是什么?这在学术界还没有一定的看法,甚至还有些混乱。我们反对在传说史料的运用上采取合己则取不合则隐的态度,我们也反对只是根据自己文章中的观点的需要,说《尧典》中的某一条材料符合社会发展史的什么原理就作为取舍的标准。殊不知,所谓社会发展史原理也是根据某些民族的情况归纳出来的,并非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更何况我们要说明的是具体的中国上古的历史文化而非一般的社会发展史。所以,一般的做法是把《尧典》之类的史料与其它书中的史料相互印证、相互配合使用。在与考古学相结合时,也应该是在对文献和考古分别有一个系统研究、系统梳理基础上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也只能是以考古学为骨干,以文献为血肉、为辅助。骨干建立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是最根本性的东西,血肉它使具体的历史丰富多彩,是辅助性的东西。总之,今天若单纯以文献来建立上古史体系,已远远地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商代以前的上古史研究的基础是考古学。所以,对于文明起源的研究,考古学的实践是最基本性的。也正因为如此,夏鼐先生在讲到中国文明起源时,也是根据考古学的发现,从小屯的殷墟文化讲起,通过郑州二里岗商文化、偃师二里头文化,一直上溯到新石器文化。
考古学是通过古代人类的实物遗存来进行研究的,所以它是有确凿根据的,也不受历史记载的约束,但考古学又是阐释性的,遗迹遗物本身是不会说话的,它需要人们利用技术的、经济的、环境的、人口学的等等知识对人类活动的方式作出符合上古实际的解释。这种解释往往形成一些理论模式,也会借鉴一些原有的理论模式,其中借鉴人类学的理论模式是最为明显的。例如,一百多年前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提出的“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专偶制家族”、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理论模式,就在考古学界产生过广泛的影响。60年代以来,西方人类学家提出的“酋邦”理论模式,至今还对考古学界有着影响。但人类学上的这些模式,往往是把民族学上可以观察到的横向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按照社会进化的观点加以纵向的分类排列而成的,虽然有时其逻辑色彩很强,然而其间是否真的具有前后递进演化关系,或是否具有普遍意义,都是需要证明的。而考古学则可以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从而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所以,考古学与文化人类学这两个学科,可以互补而互益,但不能替代。考古学完全可以在借鉴和参考人类学的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材料为素材和骨架建立一套能反映社会形态和结构方面的演进模式。也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笔者曾把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从聚落形态的角度,提出“文明起源的三阶段说”。当然,这只是初步性的,只建立了一个大概的框架,进一步的推进和深入研究还需今后的努力。
总之,我们说文明起源的研究既是理论问题亦是考古学的实践问题,是合乎实际的,而我们对于中国的上古历史文化从信古到疑古再到考古这样一路走过来,不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田野考古发掘是基础,可对发掘出的遗迹、遗物、遗址等考古学现象的阐释或解释也是至关重要的。而阐释的高明与否,则要看其知识结构、理论水准以及各方面的素养如何了。值得指出的是,理论亦贵在创新,贵在根据新情况提出新问题,做出新解释,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某一理论模式。所以,我们引用或借鉴某一理论模式时,也应有理论创新或结合中国实际作出自己的理论思考的要求,而不能采取简单套用的方式,用新的教条批评旧的教条,从一个怪圈钻入另一怪圈。
二、文明的概念、标志、要素诸问题
1、文明的概念
“文明”一词,最早见于《易·文言》中“天下文明”,《尚书·尧典》也有“睿哲文明”之语,都是指光明、有文采的意思。现代汉语中用“文明”来翻译英文中的Civilization一词,通常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与所谓的“野蛮”、“蒙昧”相对而言(当然,在不同于近代欧洲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原始社会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野蛮和蒙昧)。也有把“文明”作为“文化”使用的,这样有人认为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及其相应的文化也就等于有了文明。我们不赞成文明完全等同于文化,但文明确实包含有文化、技术、思想精神、制度、组织结构等因素,只是既然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那么文明中所包含的文化、技术、精神、制度、社会组织等因素也应该有某种程度的发展,而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文化、技术、组织等。当然这些因素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进入文明,以及这些因素是否全部具备或具备多少才算是文明?都是耐人寻味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由此而把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与此问题多少有些关联,有学者指出,“文明”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些指出是对的,文明确实不能等同于国家,但文明与国家又有交叉和部分的重叠。国家是文明的政治表现,是文明中的组织结构、社会制度等社会属性方面的东西。在这点上,笔者赞成对文明进行这样的概括和划分:“文明可以分为或可称为文化意义的文明和社会意义的文明两个方面。前者是文化发展的高度阶段,一般包括:1)文字的使用;2)手工业技术的进步,通常以冶金术的出现为代表;3)精神世界的丰富,如原始宗教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祭祀礼仪的程式化,以及伦理道德规范,也就是文明教化。后者包括社会的复杂化达到新的阶段――社会内部出现阶级、等级制度强化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神权与军权结合构成王权并世袭化,作为王权统治工具的官僚机构、军队出现――国家的形成,进入文明社会”。这一划分已把国家包含在了文明之中,那么,我们在探讨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时,是把文明社会到来时所有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现象都作为标志呢?还是也可以选取其中的一部分呢?若可以选取一部分,则把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不失为一种考虑。在这里应该指出的是,把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并不等于说把“文明”等同于“国家”。标志为标志,概念为概念,二者并不是一回事。但由于以“国家”为“文明社会”的标志而侧重研究文明的社会现象、社会功能而未能深入研究文明的文化现象、文化功能的情形是存在的。这正与主要通过研究所谓文明的要素即文明的文化现象、文化功能而探究文明的起源一样,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由于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今后的研究尚需在两个方面都深入进行,这也说明关于文明起源的研究是多么复杂,难度是很大的。
作为研究,当然希望概念明确,但文明的概念,讨论来讨论去,总是因人而异,很难求得统一。仅就针对古代而言,就有“农业文明”、“原始文明”、“史前文明”、“早期文明”、“青铜文明”、“城市文明”、“技术文明”、“制度文明”等用语。好在这些用语在“文明”前面加了限定词,能知其所指。但很多情况下,大家都使用“文明”一词,而这一概念的含义相互间却有可能大相径庭。鉴于这种见仁见智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强求统一显然是徒劳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建议研究者在使用它时,不妨对它作一界定或说明,那怕是在“文明”一词前面加一个限定词也行,以明确对话的前提,避免不必要的混乱。笔者在以前以及本文中所使用的“文明”一词,都是指与史前相区别的文明社会、文明时代的文明。
2、文明的要素与标志问题
在文明史的研究中,每当人们识别和判断古代某一区域或民族是否已进入文明时代、文明社会时,每每需要一个标志性的东西。由于一百多年来考古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以及如我们在开头所说的,研究文明起源主要依赖考古学资料的缘故,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都是把文字、铜器、城市、礼仪祭祀中心等作为文明的标志或要素来探讨文明的起源。的确,这多少跟文明起源这一问题的性质有关系。我们知道,许多鲜为人知的早期文明社会和国家都是先于文献的传世而出现,因而能够反映或说明这些文明与国家的唯一凭据是它们的物质遗留――即古代人们的活动和环境的物质遗留物,亦即考古学术语中所说的遗迹、遗物、遗址、遗存之类。这样,人们只有通过考古学的方法才能找到最早的文明,所以,将那些通过考古发掘即可观察到的遗存――诸如铜器、文字、城市、礼仪祭祀中心之类规定为文明的标志,当然是再方便不过了,其可操作性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这一文明观是有局限的。其一是它将文明看成是单项因素的凑合,形成所谓“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亦即它既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出现作出结构特征性的说明,更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形成过程作出应有的解释。其二是这类“标志物”很难将它们作为统一性的共同标志来放之四海而皆准。例如以铜器为例,中国、西亚两河流域、埃及、南欧爱琴海域等早期文明时代也是铜器时代,然而中美洲墨西哥的特奥蒂瓦坎文明和玛雅文明都是没有铜器的文明;而西欧并非在其铜器时代而是在其铁器时代才进入文明社会的。文字也是这样,自摩尔根以来许多社会科学家都把文字作为文明的标志,然而,南美洲秘鲁的印加文明,虽已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式的国家,却没有文字的使用;包括匈奴在内的许多游牧民族,在其初期文明社会虽已建立了政权机构,却也没有文字。城市、城邑或都市也是如此,对于农业民族来说固然是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的中心,是社会结构的物化形式之一,而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则不成为绝对性的东西。即使在农业民族中,古埃及、西亚两河流域、中国、中美洲等地,其早期城市都邑的性格特征也是各显其异。
现在,我们无法判定一个社会究竟应具备几项这样的“标志物”(即在所谓文明诸“要素”中究竟应具备几项“要素”),才算进入文明时代。之所以会是这种情况,这里面显然有文明起源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问题。我们在考察古代世界各大文明时,每每能看到一些共同性的趋势和现象,这应该是由于它们都要面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所致。然而又由于各地生态系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毕竟不同,使得人们的生产形式、生活方式,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种种差异,从而在进入文明时代的过程中,那些被学界称之为文明的“要素”或物化的标志物也必然会呈现出差别。我们也正是通过这些差异,才可以对各区域不同类型的文明作出进一步的比较。可以说,古代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其演进过程中所呈现的物化形式有同有异是必然的,而我们却非要整齐划一地规定出几项“标志物”,这显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
事实上,各大文明古国各自的文明特征或物化的标志物都是分别归纳出来的,而且研究的方法往往是由已知推未知,那么,我们能否从各地古典时期的情形上溯到文明起源时期,用古典时期已经完全成型的这些所谓文明的要素来作为各地文明起源期的衡量标尺?这里面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这些文明的“要素”也都有一个起源和发展的过程,它们虽然都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而向前迈进,但它们在每一阶段相互之间的发展程度并非完全对应。以中国为例,我们知道在商代后期和西周时期亦即古典的主要时期,被称为文明要素的文字、青铜器、都邑等都是具备的,那么是否能以这三项都具备为条件来判定中国何时进入文明时代?这也是很难说的。
先说文字,在商代的殷墟时期存有大量甲骨文,这一时期的文明是有文字的文明,是无庸置疑的。向前推移,在商代前期的郑州二里岗,曾发现两片有字的牛骨,一片为牛肱骨,上刻有“”字;另一片为牛肋骨,其上刻有“乙丑贞,从受。十月”和“又(侑)土(社),羊”的文字,所以有商一代是有文字的文明时代。然而,再向前推移,到了二里头文化时期,除了发现刻在陶器上的一些简单符号外,尚未发现象二里岗字骨那样的较为成熟的文字。诚然,依据大汶口文化陶器上象形的刻划符号以及良渚等文化中几个字在一起能连读成句的符号的存在,可以推论,二里头文化时期很可能已使用文字,只是现在确实没有发现,但我们总不能据此说二里头时期尚未进入文明时代吧!
再说铜器,由商周青铜时代向前推移,二里头三、四期出土有青铜容器、礼器,二里头二期截至目前为止出土的只是小件铜器,尚未发现铜容器和礼器,再考虑龙山时代已有小件铜器的发现,我们说铜器从产生到发展也应有一个过程,很难以其发展的某种程度,如铜容器礼器的出现作为开始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从世界各地的上古史来看,不少地区确实是在铜器时代进入了阶级社会,但绝非一见铜器即为已进入阶级社会,而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和财富积累阶段。因而,发现了早期铜器,要判断它究竟是原始社会末期的东西?还是阶级社会的产品?必须联系其他条件综合研究,必须考察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
城市、都邑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商周时期的都邑无论从考古、甲骨金文,还是文献,都是清楚的。二里头文化的二里头遗址虽然未发现城墙,但以宫殿宗庙为中心的遗址内涵、布局和规模都决定了它的性质是都邑,这已得到学界的共识。在以往发现的属于二里头三、四期的一、二号夯土建筑基址外,近来又发掘出了属于二期的三号、四号、五号建筑基址,其中叠压在二号基址之下的三号夯土建筑基址,规模比二号大,结构也比一、二号复杂,为三进院落。因而二里头遗址在二期时也是都邑应该不成问题。一期时的二里头遗址不属于都邑,但不等于二里头文化在一期时期没有进入文明社会,这是因为此时的都邑不在二里头,在别的地方。从二里头文化再向前追溯,龙山时代及其之前就已出现城邑,但判断龙山时期城邑的性质要比二里头更费劲一些。首先感到困惑的是目前报道的城址数量虽说很多,但我们对城内的内涵、布局、建制、城内与城外的关系等却知道的不多。不过,从河南新密市古城寨龙山文化城址和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城址内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的发掘来看,龙山时代的有些城址已属都邑性质,特别是象陶寺的城址,若能把大、小城圈与城内建筑的布局、大城的建构与规模、城内大、中、小各类夯土建筑基址存在的时间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与周边其它遗址、聚落的关系等问题搞清楚,再结合以往发掘的大量墓葬资料,将会对中原地区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的研究有一个大的突破。但也不可否认,由于二里头文化以前不同地区的城址,其产生的原因和文化、历史背景并不完全相同,城址的性质及其在聚落群中的地位也无法一概而论,应该甄别对待,进行具体的研究论证。
通过上面对中国古代所谓文明的几个要素的具体分析,可知即使把古典期归纳出来的几项标志套用在文明起源期,也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针对上述传统文明观所具有的诸多局限性,笔者曾提出另一思考,即以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社会、文明时代的标志。其思路,一是恩格斯曾有过“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说法,一百来年国内外许多社会科学者都把国家的出现作为史前社会的终结与文明社会的开端来对待的,笔者也把国家视为文明的“伴随物”。二是以所谓文明要素作为文明的标志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文明的文化形式的层面上考虑问题,而以国家的出现为标志则是在具体的文化形式之外的抽象层次上着眼的,是社会意义上的文明,因而它避免了“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能反映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又由于它的抽象层次和从社会形态的推移考虑问题,因而这种统一的共同标志允许在不同的生态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表现或物化形式。
以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那么,国家形成的标志又是什么呢?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提出两个标志――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对于这两个标志,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是这样使用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对于古希腊罗马来说也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更为古老的许多民族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笔者曾主张将国家形成的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或阶层、等级的存在;二是强制性权力系统的设立。阶级、阶层或等级之类的出现是国家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立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机构的本质特征。尽管在国家形成途径或机制的解释上有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管理论、融合论等诸多理论观点的不同,但作为国家形成的结果,都有阶级或阶层、等级之类社会分化的存在,都有某种形式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则是确凿无疑的。所以,各文明国家中阶层、阶级和强制性权力形成途径和存在形式的差异,并不影响将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社会、文明时代的标志。
将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以及把国家形成的标志又规定为阶层、等级、阶级的存在和强制性权力系统的设立,这些都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考虑。这里依然存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农业民族来说,阶级或等级的情况,可以通过墓葬材料以及居址的规格、规模、技术水准等反映出来;强制性权力可以从多方位进行考察,其中都邑的发现、都邑内宫室宗庙性建筑等一系列能反映人力、物力、资源的集中以及社会协调、支配机构存在的材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所以,笔者虽说不主张一见城邑即断定国家已存在,但若以阶层、阶级的分化为前提,此时的城邑及其内涵的情形就能说明问题了。
以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可以暂且称之为“国家文明观”,这主要是针对“博物馆清单式”文明观的局限性提出的,但这个国家文明观是否也有其局限性呢?
首先,有学者提出,“文明”与“国家”不同步。其中,有的认为文明早于国家,“人类最初的文明是农业文明”。这样看来似乎人类文明的历史已有一万年,但又由于他把打井技术的发明作为这场农业文明革命的技术条件,似乎所谓农业文明不以农业的出现为开始而是以农业发展到某个阶段为起点。具体地说来,“黄河流域成为中国文明的摇篮,成为世界第一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是由于社会剩余劳动的出现和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相结合的产物。从世界第一代文明来看,这些地区社会剩余劳动出现的时间,大约是母系氏族晚期的新石器时代中期或稍后。从地下考古的成果看,中国在仰韶文化时期,已经开始有贫富之间的差异,证明社会剩余劳动已经产生。而这,正好是母系氏族的晚期。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优越,恰好又造成了这个阶段由混合经济向以种植经济为主的经济变革的实现,于是就使黄河流域在社会剩余劳动出现不久,就迈进了文明阶段。这个阶段基本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阶段开始发生,而包括整个父系氏族公社阶段”。这里,关于“文明”的概念似乎有点不清,一是他把“农业文明”与“文明社会”、“文明时代”相混淆;二是似乎“剩余劳动的出现”成了文明的标志,那么,为什么“剩余劳动的出现”能作为文明的标志?其程度为多少?都是不清楚的;三是似乎“种植经济为主”也是标志。总之,概念不清。不过在他看来“文明”早于“国家”是明确的。在另一“文明”与“国家”不同步的看法中,其情况又分为两类:“有的地区与民族先达到文明后创立国家,也有的地区,国家则先于使用文字记载前出现,以文明诞生的重要标志看,这是文明未出现,国家就先确立了。无文字民族国家是野蛮国家”。这里,以文字为文明的重要标志,不失为一种考虑。这坚持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认为文明时代“始于标音字母的发明和文字的使用”,“刻在石头上的象形文字可以视为与标音字母相等的标准”,以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正是“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的看法,但对文明又作了很大的限定,认为“‘文明’是从人类生产技能的物质变化及思维能力的发展层面上讲的”。这一限定显然与许多学者认为文明既包括文化、技术、思维之类层面,也包括政治社会层面的概念是不同的。如果“文明”不包括政治社会的层面,那么,当然不能以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时代到来的标志。
其次,国家文明观会否只片面地强调文明的社会功能,而忽视文明的文化功能呢?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讲这二者偏移任何一方都应该是可以避免的。以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是文明的伴随物,而文明的概念则既含有文化、技术的层面,也含有政治社会的层面,国家只是属于政治社会层面里的东西。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在文明起源的研究中,既要研究文化、技术层面的演进与发展的过程,也要研究政治社会层面的演进与发展的过程,亦即既研究文化意义的文明,也研究社会意义的文明,并以二者互为参照系,使我们对文明起源与发展过程的研究丰富而充实。至于在实际研究中,由于种种原因而侧重或偏移了某一方面、忽略另一方的情形,也是存在的。所以,只要这两方面的资料充分,就应该对文化意义的文明和社会意义的文明都作深入的研究。
也有学者对学界有关文明的概念、标志、要素之类的讨论本身提出质疑,一是认为“这些产生在西方考古资料基础之上的概念在是否可以恰如其分地表达出中国文明的性格方面,是不无问题的”,二是认为中国的文明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的历史过程,“对这样一个充满辩证关系的过程的把握,绝非是仅仅通过对城墙、青铜器、文字、阶级等这几项所谓文明要素的发生发展的梳理就能达到的,也绝非简单的进化理论就能解释得了的”。这里涉及到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其一是向欧洲中心论挑战,在按照近代西方社会科学思想所归纳出来的诸概念及其理论框架之外,我们可否从中国的材料和实际出发,归纳出适合中国实际的新的概念、新的理论?这也不禁使我们想到,张光直先生曾经提到的:“中国历史初期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的演进过程有它自己的若干特性。如何解释它这种特性与近东和欧洲的西方文明这一段社会演进特征之间的差异,与由此所见中国历史研究对社会科学一般法则的贡献,正是亟待我们进一步积极研究的课题。”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教授主张需要把欧洲和亚洲都相对化,即不是以一个价值观来看问题,而是以新的视野来重新认识多样的现实世界。鹤间和幸教授也提出要拓展新的视野,他说“有必要把‘文明’、‘(国民)国家’、‘民族’、‘共同体’这样近代主义式的概念以及诸如‘专制’、‘亚细亚生产方式’、‘亚细亚式共同体’这些被欧洲随意对应的概念暂且搁下,在一方面保留‘中华民族’、‘汉民族’这一近代中国人的立场的同时,应首先读解中国固有的世界”。其二是强调了对文明过程的研究,而且这是一种动态的、充满辩证关系的过程。的确,无论是在理论的创新上还是在史实的描述上,我们都需要重新审视旧有的概念,而不论这种概念是根据何地何种材料产生的,其中若能依据中国的材料创立出适合中国实际的新概念,显然也是对人类社会科学的贡献,这确实需要我们把欧洲和亚洲、把西方和东方都加以相对化。与此同时,我们又不能仅仅停留在概念、标志、要素之类的研究上,在文明起源的研究中,有关过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这种过程的研究确实也绝非是仅仅是对城墙、青铜器、文字、阶级等这几项所谓文明要素的发生发展的梳理而已,也不是简单地套用某一进化理论就能解决问题。在对文明过程的研究中,若能做到:既考虑文明化过程所面临的一般性的问题,也探讨各地域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既梳理出地域内部各自的成长脉络,也研究地域间的交互作用和发展势头的消长起伏;既着眼于文化、技术、思维之类的层面,也着眼于政治社会的层面,这些都是最理想的,但也是以具备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资料为前提的。
四、中国文明起源过程与途径的研究
作为文明起源的过程而言,由不同的视角可以作不同的研究。例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由史前向文明社会的演进看成是多方位的演进,它包括人自身素质的进化(人的智力、思维能力、思维方式及世界观等)、人所创造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演进(语言、文字、生产工具、武器、衣、食、住、行等等)、人所创造的社会组织及管理机构的演进等等。这是从人的主体性这一角度着眼的,从这一角度来看,进化已成为人性的一种表现。然而,作为人的主体性之外的环境因素――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各区域、各族群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和相互影响等,又使得人类社会的演化并非象以往的进化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只是单线式的发展,而呈现出多线式的演化或此起彼伏式的消长与发展。此外,我们也可以作另一种分类研究,即也分为几个层面,例如在文化、技术层面,除通常所说的文字、铜器之类所谓文明要素的发生发展外,尚有农、牧、手工业中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的问题,也有文化发展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影响的问题,还有产品或贵重用品与珍稀品的流通、贸易、“礼尚往来”、贡纳以及这些外来品对社会内部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在政治社会层面,除有社会内部的阶层阶级、权力系统、等级制度、社会组织结构等演化问题外,也有外部冲突、战争和武器的变化以及由纳贡、臣服所产生的外部不平等问题;在精神意识层面,既有原始宗教、神灵祭祀、宇宙观的演化问题,也有在等级、身份和尊卑的要求下,由礼俗走向礼制的问题。此外,学者们常说的各文化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或历史发展的此起彼伏、有涨有落及其交互作用,既可以单独作为一项来研究,也可以揉入上述各项中予以考虑。总之,不论作什么样的归类与划分,有关文明起源过程的研究,是内容最丰富、涉及面最广、可变系数最大、最为错综复杂,也是最有魅力的研究。然而,理论与现实总是有距离的。或者由于资料的限制,或者由于研究手段的不足,或者由于研究者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判断、见解与智慧,等等,使得我们虽然能看到有关上述方方面面一些颇感有意思、亦多少有所心得、有所前进的研究,不时面世,但真正有力度、有分量的专题的或综合的深入研究,为数并不多。
由于从史前向文明社会的迈进也是一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而且对这种社会形态推移的把握似乎就是对于时代发展脉搏的把握,因而在文明起源过程与途径的研究中,一些创造性的理论模式,每每产生于对社会形态与结构的发展变化的考察上,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在谈到历史上最早的人类文明产生的物质基础和从分工的角度来看阶级产生的途径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是著名的,一度在我国学术界还比较流行。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第一次分工讲的是亚洲上古时期牧畜业早于农业。然而,根据五十年代以来西亚和我国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这一说法显然是需要修正的。考古学已证明,农业的起源可以上溯到一万年前,农业的起源早于游牧,在农业中可以包含有家畜饲养,而以游牧经济为特色的游牧民族,则出现的较晚。至于游牧民族是否转变为农业民族,则视其本身的和外部的各种条件为转移,并不是人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形态的出现,才是世界各大文明古国最初走向文明社会的共同基础,共同起点。为此,田昌五先生说,三次社会大分工说中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理论,只能看作是当时的科学假说,并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76]。
三次大分工中的第二次分工说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第三次分工,亦即恩格斯称之为最后的有决定意义的分工,说的是商业从上述产业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商人阶级。接着恩格斯概括说:“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同乡村对立而产生的城市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关……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77]。第二次、第三次分工,在各民族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恩格斯是把它与氏族组织的崩溃和“个体家庭”的出现联系在一起加以论述的。这一情况,对于古希腊、罗马也许是适用的,在古代中国,究竟是在氏族制瓦解、个体家庭出现之后才进入文明社会的?还是在保留氏族血缘因素的情况下进入文明时代的?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我国已故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侯外庐先生曾提出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形成,走的是“保留氏族制度的维新的路径”。裘锡圭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重要论文中,也强调了商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实质上就是以父家长大家族为基础的晚期父系氏族制度保留在古代社会贵族统治阶级内部的经过改造的形态”[78]。与此同时,这种分工和交换,在我国古代究竟是发生在个体家庭之间,还是发生在氏族部落之间?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童书业先生曾提出过上古时期的氏族分工实为后来“工官”制的先驱问题。在这一基础上,2001年5月8日,裘锡圭教授在历史研究所作题为《我国上古时代社会分工和对异族的役使中族的组织的保持》的学术报告时,援引《逸周书•程典篇》“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以及“有虞氏尚陶”等传说材料,认为上古的氏族工业都是世袭的。甲骨文中已有“百工”一词,殷代的铜器铭文中亦有“木工”、“段金”之类的族氏名称,《左传》定公四年讲的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等,都是以族为单位的手工业专业化分工。一直到战国时代,在临淄发现大量的齐国陶工的印章,印章中有陶工居住的地名和名字,陶工们这样集中地住在一起,说明他们是族居的。这些保留着族的形式的“百工”“工官”的来源和身份,有些来自本部落,有些来自被征服的异族,也有属于依附的异族。而有些“百工”的内部也有使用奴隶的情形。社会分工以族为单位,而分工又是与商业交换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裘先生认为上古早期的交换是由氏族酋长代表本氏族进行的。出现宗法制度后,通过贵族宗子的所有制形式,歪曲地表现宗人的利益。夏、商时期的商业和交易,是与赏赐和纳贡分不开的。这种赏赐(交易、交换)的权力,被酋长、君主所垄断。
此外,关于分工与阶级的关系,恩格斯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中的说法与他和马克思共同认为的“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观点是一致的[79]。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笔者以为,阶级的产生既是经济分化的结果,也是权力和政治发展的产物。在古代,阶级的地位是由其身份地位来体现的,阶级产生的过程就是社会内部从“平等”到有“身份”划分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父系家长权与父权家族的出现是其转变的契机,最初的奴隶也被包括在家族之中[80]。还有,我们若把上述裘锡圭先生所论述的社会的分工、交换乃至奴役的形式,都有以族为单位进行的情形一并加以考虑的话,那么,所谓等级、阶层、阶级和奴役关系,就既存在于族内,亦存在于族与族之间。这种族外、族与族之间的奴役关系,过去史学界有的称之为“种族奴隶制”,有的称之为“宗族奴隶制”。可见,问题是相当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套用经典作家的理论。
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之外,另一被国内学界长期恪守的是摩尔根提出的“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然而这类概念是否能说明由史前到国家的变化?是否能说明社会形态的政治推移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部落联盟作为一种军事攻防的权宜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和民族学材料中都曾存在过,但它并不代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说明社会内部的分层结构。军事民主制表述了原始社会某些时候的权力色彩、权力性格,它强调的只是战争和民主两个方面,其他方面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
关于由史前走向国家的这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过程,在五六十年代以前,通常在人们的头脑中有两个极端的社会组织结构,即新石器时代的“平等主义”的部落社会和文明时代的国家,而缺乏中间的过渡阶段的结构概念。但是,无论人类学的研究还是考古学的发现都一再表明,史前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存在着一种含有初步不平等的、比一般的部落组织或普通的农耕村落更复杂、高度地被组织化了的、但又未进入文明时代、未达国家水平的社会。五十年代末大汶口遗址的发掘和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红山文化祭坛、“女神庙”、积石冢的发现还证明,在我国史前社会中出现社会分层、不平等和祭祀中心的时间,比原先我们想象的要早得多。对此,若用“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是难以在社会形态和结构特征方面作出解释的。而国外,对于这样的社会,自六十年代以来,塞维斯(Elman R.Service)等人类学家们提出了“酋邦”(chiefdom)社会这样的结构类型,并按照社会进化的观点把民族学上的各种社会加以分类,构想其演进程序为:游团(bands,地域性的狩猎采集集团)――部落(tribes,一般与农业经济相结合)――酋邦(chiefdoms,具有初步不平等的分层社会)――国家(states,阶级社会)[81]。到六十年代末和七十年代初,桑德斯(William T. Sanders与普莱斯(Barbara J. Price)以及科林·伦弗鲁(Colin Renfrew)等学者又将酋邦制模式引进了考古学领域,以此探讨文明和国家起源。
将“酋邦”这一概念第一次介绍给中国大陆史学界的是已故的张光直教授,他把“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这些概念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各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对应的结果是:仰韶文化相当于部落阶段,龙山文化相当于酋邦阶段,从夏商周三代到春秋、战国、秦汉相当于国家阶段[82]。此后,国内学术界陆续有人应用酋邦制这一模式来解释中国文明的起源和国家的形成。如谢维扬教授认为,中国历史上从黄帝到尧舜禹的传说时代不属于“联盟”的部落而属于“联合”的酋邦时代,夏代早期国家的形成就是经过夏代之前的酋邦制发展而来的[83]。童恩正先生也认为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亦即传说中的“五帝”时期,属于酋邦制发展阶段,以夏王朝为界,中国由史前到文明、由部落到国家也是经由酋邦制发展而来的[84]。
笔者对酋邦理论模式曾做过评析,笔者认为,与“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概念相比,酋邦制概念的提出和对其特征的归纳,显然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一种具体情景,呈现了由史前向文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结构的某些形态,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将酋邦制视作某些民族或地区由部落向国家演进的一种形式和发展阶段。然而,是否古代诸文明古国都是通过酋邦这种形式,由史前走向文明的?这是需要证明的,而且是很难证明的。
酋邦制既是处于国家形成前夕的某些民族实际存在过的制度和体制,那么,在这一制度和体制中,必然含有许多民族和地区通向文明和国家的某些共性,例如社会分层的存在、不平等和财富的初步积累与某种程度的集中等。然而社会分层以什么为基础,采用什么样的分层形式,以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积累财富,则会因地区、因民族和文化传统而异,酋邦制只能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此外,由于酋邦制只是通过对一些特定的民族和地区考察后归纳提出的,所以有其特定的内涵,如尖锥体式的血缘结构和由酋长控制的生计资料再分配的经济体制等,而这些都是很难将它同考古学遗存坐实,无法对号入座的。同时,从理论上讲,古代世界各地的地理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千差万别,阶级社会之前的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而酋邦制或类似于酋邦的经济政治体制很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例如塞维斯认为酋长进行生计资料的再分配是酋邦制最重要的特征。而实际上这一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夏威夷的酋长就很少有生计资料再分配功能,只对贵族使用的礼仪品再分配。所以,到八九十年代,在俄尔勒(Timothy Earle)的酋邦定义中,就没有所谓生计资料的再分配一说。再说所谓“酋邦”,其形态差别也是很大的,俄尔勒不但提出了“复杂酋邦”的概念,后来又进一步区分为:简单型、复杂型、等级型、非等级型、神权型、军事型、热带雨林型等。所以,借鉴酋邦理论中的一些成果是可以的,从学术民主的角度讲,应用酋邦理论和另创新理论,都应该是允许的。但绝不能只强调简单地套用酋邦概念,而不作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更应强调的是理论上的创新,否则的话只会走向用新教条反对旧教条的老路。在文明与国家诞生的过程、途径等问题上,国外一些研究西亚两河流域文明和国家起源的学者,并不认为两河流域的国家是通过酋邦产生的。从多线进化的观点看,很难认为古代诸文明古国都是通过酋邦这种形式(或诸类酋邦中的某一类酋邦形式),由史前走向文明的。酋邦制这一模式只是启示我们,由部落到国家还应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阶段,有相应的社会结构和体制特征,这是一个带有不平等的,或含有社会分层的历史阶段,是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中关键点之一。
酋邦模式有启迪作用,也有上述种种局限,而我们研究的又主要是以考古资料为对象的上古社会,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酋邦”这一人类学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材料为素材和骨架建立一个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演进模式。又由于考古学是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来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的,它能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象人类学那样,是把同时存在的诸社会类型以逻辑的手段加以时间上的纵向排列,因而用考古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若从考古学角度着眼,在各种考古遗迹中,聚落遗址所能提供的有关社会形态的信息量是最大最复杂的。特别是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分布、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考古发现表明,不同时期的聚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这种聚落形态的演进,直接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把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提出了文明起源的聚落形态演进三阶段说,也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85],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其中第一阶段即农耕聚落期,是指公元前7100~前5000年的彭头山、磁山·裴李岗、老官台、河姆渡等文化的农耕聚落(还应包括这些之前的、农业起源初期的聚落)和公元前5000~前4000年的半坡、姜寨之类的聚落遗址。第二阶段即中心聚落期,是指公元前3500~前3000年间的仰韶后期、红山后期、大汶口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文化和良渚早期等。第三阶段即早期国家文明形成和出现期,是指公元前3000~前2000年的夏王朝之前的邦国崛起时期,大体上相当于考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颛頊、尧、舜、禹时期。
三个阶段的划分,展现了由村落到国家的运动轨迹。这一划分是有意义的,一方面它可以与“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个阶段中的后三个阶段相对照,使我们看到了社会形态与结构演进中的连续性与阶段性;另一方面,由于这一演进框架是以考古学为基础而建立的,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而且其可操作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诚然,随着考古新资料的不断出现,或许某一地区三个阶段中某些阶段的上下限时间需要调整和推移,但我们相信三个阶段的演进框架是不会有大的改变的。
三个阶段的演进框架可视为一种理论上的概括,中心聚落一词因它体现了这一时期聚落形态的某些共性而具有较大的涵盖面和较普遍的意义,故可以作为较规范的一个术语来使用。在中心聚落形态中,由于不平等的存在,作为聚落群结构,既有作为中心的聚落,也有在其周围普通的、处于半从属乃至从属地位的聚落。这种聚落间等级分层与社会的决策等级及政体层次应该是相关联的,至于究竟应分为几级?则应由材料来说明。只是目前的情形是,除了聚落间的规模大小和位置外,对于聚落与聚落的具体关系,甚至对于聚落与聚落是否真正同时存在?其材料都不是充分具备,进一步的深论更是无从谈起。此外,由于即使在中国这个大的文明发祥区内,各个邦国文明毕竟是在不相同的生态环境和区域内成长起来的,必然带有各自的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的传统特点,所以即便统称为“中心聚落”,有的若因宗族、家族显著而可以将这种中心聚落称之为“原始宗邑”;有的若因宗教祭祀突出而可以将之称为“祭祀礼仪中心”,如红山文化中的牛河梁以女神庙为中心的遗址和东山嘴遗址。
通过聚落三形态的演进来表示文明起源的过程与途径的研究,有没有落入只是用一些概念阶段来标识出一个一般“社会发展史”之嫌的通病呢?历史是具体的,每个民族和地区都有自己特殊的问题,所以只是套用概念来阐述出一个一般社会发展史,是无济于事的。但比较各地区历史发展的过程,在文明化进程中,显然存在这样一个辩证关系,即各地既有一般性、共同性的问题,也有自己特殊的一面,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而平等的农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国家,所表达的属于一般性、共同性的问题,至于每个地区的农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国家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什么样的结构特征?每个地区是如何由普通农耕聚落走向中心聚落再发展为都邑国家?甚至某些地区缺少中心聚落或未能发展到都邑国家、或某一阶段的发展程度与别的地区很不相同,或有很特殊的现象,等等,则属于多样性、具体性、特殊性的问题。这正像在世界范围内的考古学中,大都使用诸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铜器时代这类标识时代和阶段的概念,而对这些表示进化阶段(或称为发展阶段)概念的使用,并不防碍我们对各地区某一考古学文化进行具体的研究,并不防碍我们去揭示它特殊而丰富的内涵。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资料所限或可以说所需资料在各地存在状况的不平衡性,使得笔者在论证聚落三形态的演进时,只是调动或者说是抽取了各地大体同时期材料来作阐释的,而无法用一个一个地区的材料来论证一个一个地区的三形态演进,所以,统一的、一般性的问题似乎是得到了说明,而对各地的专题研究则尚未开展。这显然是今后应特别加以考虑的问题之一。最理想的研究应该是:宏观(全国一盘棋)、中观(各区域)、微观(每一区域内的具体问题、个案研究)三者相结合,并注意各区域之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当然,这也是难度很大的课题,而且是以考古学资料的积累为前提的。因为就目前的条件而言,往往是某一地区缺少这方面这一环节的材料,另一地区又缺少那方面那一环节的材料,这对阐释一个区域的文明形成史来说,颇有无米为炊之感。
五、中国古代国家起源机制的研究
以上对文明起源过程与途径研究的评述,因主要着眼于文明的政治社会层面,即着眼于社会形态的推移,所以,实际上也是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过程与途径研究的评述。与过程及途径相关联的,还有起源的机制问题。
关于国家起源的机制,国外的学术界曾有过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战争论、征服论)、融合论、宗教管理论、贸易论等形形色色的观点[86]。在国内,传统性的看法认为,国家及其强制性的权力机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最初的统治与支配机构,是为了解决经济上的冲突而发展起来的,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机器。这些观点基本属于内部冲突论。从阶层阶级分化的角度讲,它是对的,但并不全面。我们知道,国家中处于支配和管理阶层的人们确亦是在阶级分化和等级结构中位于最上层的人们,作为国家的管理与支配的机构,亦确实对内发挥着保护已有的等级、阶级秩序和上层阶级的既得利益的作用。但是,早期国家中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除了以阶层和阶级分化为社会基础外,它同时还是借助于一系列社会公众性极强的事物发展起来的,这些事物包括举行全社会范围的庞大的祭祀活动和宗教礼仪、进行战争防御和扩张、兴建种种社会工程,等等。所以,尽管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以社会不平等为前提,但它依然是一个合理的运动过程,是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问世的。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曾提出在阶层或阶级存在的前提下,宗教祭祀和战争冲撞在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都发挥过直接的促进作用,并就王权的三个来源与组成――宗教祭祀权、军事指挥权、族权,进行了论述[87]。最近,王巍先生也认为,原始宗教与祭祀在王权与国家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88]。
在宗教祭祀方面,我们无论是从先秦时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传统观念、商代的神权政治的情形,还是从河南临汝阎村出土的鹳鱼石斧图、濮阳西水坡的龙虎人组合图、红山文化中规模庞大的宗教祭祀遗迹、陶寺遗址出土的龙盘等、良渚文化玉器上的神人神兽以及祭祀遗迹等,都可以说明宗教祭祀在上古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地位、对权力集中和神圣化的作用、对社会分层――宗祝卜史之类巫覡祭司阶层亦即管理阶层形成的作用。
而关于战争在文明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也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首先,战争使得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建立了一种纳贡宾服关系,从而打破了原始社会中部落与部落之间原有的平等关系。其次,战争使战胜者内部产生一个军功贵族阶层,同时这也是奴隶的来源之一。特别是“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的战争,它带来战俘奴隶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战争不但改变了原有的部族间的秩序,也改变了战胜者内部的阶级结构。再其次,战争也促成了王权的形成。过去形象地说战争是国家诞生的“催生婆”,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也有学者在谈到由所谓“五帝”时的酋邦向夏王国过渡时,认为酋邦社会具有突出的稳定性,它并非一定要过渡到早期国家,中原地区夏王国的建立是由于这一地区在领土观念的产生和国家意识的创制方面表现出独特的政治智慧的缘故[89]。这或许可称为“政治智慧论”。还有认为,部落演变为酋邦有两条途径,在没有外来暴力干涉的情况下部落可以因人口增殖自然地发展为酋邦,这类酋邦具有非过渡性,良渚酋邦即这类酋邦地典型。但在多数情况下酋邦是在部落冲突中由若干不同血缘的部落聚合而成的,黄帝酋邦即这类酋邦的典型。黄河下游地区夷夏两族的冲突从黄帝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正是在这场冲突中夏禹酋邦升华为国家[90]。这是彻底的战争冲突论。上述这两论,也可以看作是传统的阶级冲突论之外的一种尝试。
国家起源的机制问题是与国家形成的途径、过程联系在一起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还显得有点薄弱。这一问题还可以分解成一些更具体的问题,诸如史前权力是如何集中的?它的凝聚力是什么?如何演进的?演变的动因是什么?国家之前的以神权为特点的权力系统是如何在神权中加进去强制性因素而变为国家时期带有强制作用的神权政治(例如商代)的?等等。在这里,除了必要的理论建构和分析外,更需要专题性的具体研究或称个案研究。例如,有学者在对史前古城功能的辨析中指出,首先应通过考古学的方法,具体辨析清楚不同地域不同的古城究竟是以军事防御(防人)为目的,还是以防洪为目的?如果古城功能是军事防御,那么该社会复杂化的动力主要来自战争对社会组织复杂化、人口的聚集、权力的集中等方面的刺激作用,最终战争可能将该文化的政体推向国家,即可采用“冲突论”的分析。而防洪功能的古城,属于洪水控制体系,其营建与维护都需要权力机构的管理,同样可以推动该文化社会复杂化,最终也可通过承担对全社会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政府职能而进入国家社会,即可采用“融合论”的分析[91]。对此,还可以略为补充的是,也许有的古城起因于防洪,进而也防人,或者一开始就既防洪也防人,情况很可能错综复杂,这些都需要具体研究,甄别对待。而对于城垣的研究,也只是相关研究中的一个侧面而已。总之,研究愈深入,亦愈感问题的复杂,由事实出发,既总结出各地区在发展演化中所表现出的共性问题,也注意各地区发展、衰落、消长的具体动因、具体机制,将会成为一种研究趋势。
综上所述,中国文明起源研究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多彩的,而考古发掘工作的不断进行又不时地对中国文明起源提出一些新课题,这对每个研究者来说,既令人鼓舞,亦任重而道远。以上只是笔者对中国文明起源研究中或为基本的,或为学界比较关注的、倾注过力量的,或仅为自己感兴趣的一些课题的研究,进行了评析、反思,以期取得研究新起点。但由于学力有限,或信息不全,评析不当或挂一漏万,亦在所难免,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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