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偃 发表于 2014-5-23 15:00:49

再一次证明,南宁壮文立法的可爱








韦偃 发表于 2014-5-23 15:01:21

图片摘自“广西民族报”

韦偃 发表于 2014-5-23 15:05:05

壮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上林县,如果没记错的话,好像也属于南宁行政区域!

韦偃 发表于 2014-5-23 15:07:24

本办法所称大型会议,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民族团结表彰会议等;重大活动主要指各类大型庆典活动、体育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

韦偃 发表于 2014-5-23 15:09:24

为何不执行南宁壮文立法中提到,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而单独使汉语?

韦偃 发表于 2014-5-23 15:11:51

真心希望,即然颁布法令,就应当去督导,不然这样下去将没有任何权威性

wenliqan 发表于 2014-5-23 15:59:51

有道理,相关部门一定要下文通知上林县整改才是。

季人 发表于 2014-5-23 17:45:44

应该批评!

daeghaij 发表于 2014-5-23 18:50:13

{:4_177:}{:4_177:}{:4_177:}政府带头违法,又不是第一次.......

沙南曼森 发表于 2014-5-23 19:46:39

政府的职能,包括管理和服务(另一提法是执法与服务)。有关部门的壮文“服务”要跟上,不能只盯着壮文应用领域的“管理”或“执法”。

勒布壮 发表于 2014-5-23 21:40:13

贝侬们,不要再梦想有壮文发展的空间了。它永远只是一种象征而已。象征,永远的象征,永远永远的象征!!!

柳方铂 发表于 2014-5-24 12:07:12

daeghaij 发表于 2014-05-23 18:5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4_177:}{:4_177:}{:4_177:}政府带头违法,又不是第一次.......
的确,不能带头违法

weijiaoxian 发表于 2014-5-24 12:34:53

艾玛

这执法部门都是临时工吗??

执行长 发表于 2014-5-24 14:53:41

唉!

布曼 发表于 2014-5-24 19:22:37

本帖最后由 布曼 于 2014-7-9 23:51 编辑

000000000

北柳上川 发表于 2014-5-24 20:12:24

我也遣责一下

柳方铂 发表于 2014-5-24 21:36:23

强烈遣责!!!

柳方铂 发表于 2014-5-25 07:31:04

沙南曼森 发表于 2014-05-23 19:46: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府的职能,包括管理和服务(另一提法是执法与服务)。有关部门的壮文“服务”要跟上,不能只盯着壮文应用
是的,不能老坐办公室!该走访走访。

柳方铂 发表于 2014-5-25 07:36:39

上次听一贝侬说南宁某派出所值班点,牌匾上没有壮语,其进去反映情况!得到的回复是他们没有接到上级书涵必须使用壮语。这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上?服务跟不上?宣传跟不上?执法跟不上?

gangjdoj 发表于 2014-5-25 10:00:49

Senq rox lo..:lol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再一次证明,南宁壮文立法的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