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00:43:46

南宁民委请进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00:49:56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第14号)。第六条,第五节。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在第十一条已作解释。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00:51:38

这么说。主办方,最少也要接受300元罚款。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00:53:02

如果不执法!

第十二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mak-yid 发表于 2014-4-12 09:01:00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0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第14号)。第六条,第五节。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 ...

武鸣“三月三歌圩”无疑是重大活动,但武鸣“三月三歌圩”算一个重大活动还是算几个重大活动?如果是只算一个重大活动,那么武鸣“三月三歌圩”所设几个歌台(北部歌台、西部歌台、中部歌台、东部歌台、南部歌台等)仅北部歌台无壮文,并不能说明武鸣“三月三歌圩”未使用壮文,主办方或承办方需接受处罚。另外,歌台背景幕布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称“标牌、横幅”还是个疑问,幕布上的文字使用情况是否适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尚待明确。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09:24:33

mak-yid 发表于 2014-4-12 09: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武鸣“三月三歌圩”无疑是重大活动,但武鸣“三月三歌圩”算一个重大活动还是算几个重大活动?如果是只算 ...

首先你承认“武鸣“三月三歌圩”无疑是重大活动”。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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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鸣“三月三歌圩”算一个重大活动还是算几个重大活动?如果是只算一个重大活动。仅北部歌台无壮文,并不能说明武鸣“三月三歌圩”未使用壮文
答;北部歌台无壮文,其地方有,就能代表他有?你北部歌台没有与其它歌台(标壮文)在同一场所,理当标上壮文,参加活动的群众没有看到自已的母语,你不能说你的母语在主场上有,你要看你去主场看。

2、歌台背景幕布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称“标牌、横幅”还是个疑问,幕布上的文字使用情况是否适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尚待明确。
答;是不是,明人一眼就能看得出,但我们不敢轻易下定论,最终解释权在民委与法制办。

mak-yid 发表于 2014-4-12 09:47:16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0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你承认“武鸣“三月三歌圩”无疑是重大活动”。这点很重要!
************************************ ...

既然算同一个活动,就不能说这个活动上没有使用壮文。

幕布算不算“标牌”,我想应该是不算的,路牌、广告牌、门牌、指示牌,那些才是标牌。

涉及到处罚、诉讼等要紧事,受罚者、被告方肯定要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为自己辩护的,而执法者或原告方不可能任意解释条文,特别是不能任意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在条文修订之前该放过的还得放过。

“壮文立法”还在起步阶段,这个阶段应该多做宣传、推广、督促工作,多肯定成绩,激励后进,而不应眼光总盯着已经作出努力却又成绩不够理想的那些先行者。

wenliqan 发表于 2014-4-12 10:39:19

mak-yid 发表于 2014-4-12 09:47
既然算同一个活动,就不能说这个活动上没有使用壮文。

幕布算不算“标牌”,我想应该是不算的,路牌、 ...

有道理,当然楼主没有错,更多人监督才能促进改正。

右江河畔 发表于 2014-4-12 11:37:51

南宁颁布的法律,对于主办方武鸣县委、县政府等不可能不知道,
既然知道了
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阿依呀 发表于 2014-4-12 13:26:49

贝侬的行动值得赞赏!
了解举办活动的单位后,然后拍照,取证,向南宁民委相关部门举报!
办完举报手续后,要民委留下举报提供的相关手续回执,做为后期监督落实民委工作的依据。
大家就应该多采取这样的行动。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14:56:14

mak-yid 发表于 2014-4-12 09: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算同一个活动,就不能说这个活动上没有使用壮文。

幕布算不算“标牌”,我想应该是不算的,路牌、 ...

北部歌台无壮文,但其地方有,你就能理直气壮的代表他有?那我挂一个羊头然后买狗肉,工商你就没有权力查,因为我上面挂有羊头,你北部歌台没有与其它歌台(标壮文)在同一场所,就应当标上壮文,参加活动的群众没有看到自已的母语,你能不能这么回答,你的母语在主场上有,你要看你去主场看。

最后照你说“被告方肯定要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为自己辩护”你这也叫辩护?你拿一张100元撕开一半用假的补上,然后你跟阿S说,我的人民币你不能说是假的,因为我有一半是真?你能这么辩护吗?

美妮 发表于 2014-4-12 15:20:36

亲们,什么时候工作都有错漏,壮文社会管理正在推广中,我们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呗

美妮 发表于 2014-4-12 15:26:38

学用壮文走遍天下就好了!能看得懂壮文的都是专家级人物,我祖祖辈
辈辈都是说壮语而不是写壮文:lol:lol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16:07:18

美妮 发表于 2014-04-12 15:26: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用壮文走遍天下就好了!能看得懂壮文的都是专家级人物,我祖祖辈
辈辈都是说壮语而不是写壮文:lol:lol
是啊,我的祖祖辈辈也是说壮语,不会写壮文!因为他们没机会学母语。所以不会!

HXR 发表于 2014-4-12 16:42:26

本帖最后由 HXR 于 2014-4-12 16:44 编辑

亲们,我当天也参加活动了啵!主会场及五个歌台中四个已经有了壮文,说明主办方武鸣县政府已经高度重视这个事情啦!有图有真相!!!

HXR 发表于 2014-4-12 16:56:25

右江河畔 发表于 2014-4-12 11: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宁颁布的法律,对于主办方武鸣县委、县政府等不可能不知道,
既然知道了
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

如果说整个活动一句壮文标语都没有,那肯定是不按规定执行了,现在的情况是开幕式、几个歌台都有壮文了,说明县政府已经是有意识地按规定在执行了,那就不能说是“知法犯法”。做了,说明工作态度是端正的;没做好,只能说工作方法还有待提高和完善。

daegausam 发表于 2014-4-12 17:08:47

本帖最后由 daegausam 于 2014-4-12 17:10 编辑

亲,好像壮文管理办法才颁布没几久呢,一年时间都没有到喔......标准壮文创立也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全社会推广使用应该有个适应过程,接受过程吧?我们就宽容宽容一点心态喔,总得给人家一个小小的空间才好呢

mak-yid 发表于 2014-4-12 18:22:18

韦偃 发表于 2014-4-12 14: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北部歌台无壮文,但其地方有,你就能理直气壮的代表他有?那我挂一个羊头然后买狗肉,工商你就没有权力查 ...

执法部门肯定是有权去查的,但查完之后要不要处罚就要看“查到”的事实和被查者的辩解以及执法者的判断了。

挂羊头卖狗肉,跟挂羊头卖四份羊肉、一份狗肉(有标签表明这部分是狗肉),判断结果不可能是一样的。

mak-yid 发表于 2014-4-12 18:33:56

daegausam 发表于 2014-4-12 17: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亲,好像壮文管理办法才颁布没几久呢,一年时间都没有到喔......标准壮文创立也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全 ...

壮文在整个幕布版面当中,显得太小、太少,而且还有少量错漏,“开幕式”这样重要的关键词也没有双文对照,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应该解决的问题。但我认为当前这方面我们主要的任务应该是鼓励、督促,而不是揪住瑕疵、痛批到底。

pcy109 发表于 2014-4-12 18:53:54

本帖最后由 pcy109 于 2014-4-12 18:58 编辑


            西部歌台有的。


            南部歌台有的。


             中部歌台有。


         东部的歌台也有。


为何唯独北部歌台“看不见”?不知道是图片模糊还是真的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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