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連山 发表于 2013-7-2 15:23:47

窃以为,没有明确的章程、清晰的分工、常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等就不能谓之为组织,取得合法的地位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作用

ak47571 发表于 2013-7-3 00:42:45

这是个很有意义开始,在外的贝侬要团结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团结就是力量!题外话-某dang在刚开始未发迹的时候,叫某某小组。。。。后来才。。。

noeg鸟 发表于 2013-7-3 07:08:03

;P寂寞多。。。

想家的人 发表于 2013-7-3 13:15:29

只能算是一个初步的。

阿依呀 发表于 2013-7-3 18:09:39

wenliqan 发表于 2013-7-1 22: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刚开始肯定没那么有组织,现在只能以朋友圈的形式出现了,如果以后有凝聚力了,当然可以正式申请成 ...

有团结和权益意识很好  不管形式怎么样   最好能坚持形成一个无形团体的方式来行动  这样才能做一些事情  当然真要行动   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僚园星火 发表于 2013-7-3 19:58:18

有组织总比没组织好,团结就是力量,人多力量大。

ashan100 发表于 2013-7-3 22:53:34

其实贝侬互助很不错,支持贝侬,哥刚做高校壮族学会的的时候还不是有很多人说什么非法组织,现在不是发展很好,从不登记开始,什么都是这样能够

mpalz 发表于 2013-7-3 23:59:30

好,我在广州

桂西布依 发表于 2013-7-5 21:34:30

个人观点:
我认为这个名称不是很恰当,会被汉皇狗给盯上的,被盯上之后就很难开展工作了。

起比如《**贝侬劳工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会更合适一点。
只要是认同贝侬这个称谓的贝侬而且在外有劳务纠纷或者是被侵害的贝侬都应该在被帮助之列。

那迷 发表于 2013-7-6 17:32:00

好事得支持
别管合法非法,能起作用就是最大的成功,当然最好取得合法地位,有法可依,不会莫名其妙的和谐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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