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10-3-30 16:06:00

[转帖]凤山通报"3•27"事件调查结果

3月29日,凤山县通报了“3.27”民警鸣枪示警打伤一群众致死事件的调查结果。调查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当事民警鸣枪示警是正确的处置办法,完全符合“枪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伤及群众是很偶然很意外的事件,他们表示遗憾和痛心。目前,有关部门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

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10-3-31 16:43:00

<p>广西凤山民警鸣枪事件被害人获得国家赔偿58万元</p><p></p><p>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31日电 广西凤山县公安局通报,发生在27日的民警鸣枪致人死亡事件中,当事民警鸣枪示警符合“枪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目前,事件被害人获得国家赔偿58万元,亲属情绪稳定。 </p><p>  据了解,27日凌晨,在处理一起持刀打砸事件过程中,几名滋事者将警察围住。一个高个子民警喝令拿刀男子把刀放下,对方不听,举刀追砍民警。危急时刻,目击者看见年纪大的民警拔枪朝天开了一枪。枪响后,局面暂时稳定下来。当时无人知道这一枪打中了人,直到伤者的妻子下楼来求救,随后伤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被击中者从5楼窗户伸出头来往楼下看。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 valign="top"><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tbody><tr><td><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ads.gxnews.com.cn/adJS.php?n=0.6288790576586665&amp;pid=128&amp;validityCode=dae95034dc5980e6b965ee655b21cfba"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td></tr></tbody></table></td><td width="10"></td></tr></tbody></table></p><p>  记者了解到,鸣枪民警今年50多岁,是一名副大队长。调查组认为,鸣枪示警却打伤群众致死纯属意外事件。事件发生后,凤山县委、县政府领导召集死者家属代表召开协调会,就有关补偿事宜进行沟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死者家属同意政府的补偿意见。28日晚,死者家属已将死者下葬,事件已经妥善解决。 </p>

犀利哥 发表于 2010-3-31 20:27:00

只能说死者太倒霉

土人香草 发表于 2010-4-1 12:23:00

<p>好奇害死猫</p>

好好瑟 发表于 2010-4-1 01:02:00

<p><font size="6">是犯<font face="黑体">过失杀人罪!!</font></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5">家属一定要讨回公道!</font></p>

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10-3-30 16:06:00

<strong>目击者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p><strong>    处警民警被人围攻 </strong></p><p>    3月28日,记者到凤山县采访,多名受访居民对此事件的态度比较冷静,他们认为,民警当时是被迫开枪的,打中人实在是太偶然了。“死者更是倒霉。”有居民说。 </p><p>    MP5KTV娱乐城位于凤山县云峰路中段,靠近江堤,附近开了六七家小旅馆,事发时这些小旅馆都还开着门,还有人在打牌,不少人亲眼目击事发经过。 </p><p>    有目击者告诉记者,27日凌晨1时许,他们看见一群年轻人在追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有人猛砸啤酒瓶,还有人拿着刀,但没追上,那个拿刀的人还朝路边一个灯箱广告招牌砍了几刀,大家都很害怕。接着就看见一辆警车开过来,下来三个民警,但这些人不害怕也不逃跑,居然把民警围了起来,还拉拉扯扯的,三个民警被分隔在三个地方,相距几米远。 </p><p>    一位目击者当时离现场很近,他告诉记者,后来开枪的民警年纪比较大,好像是领队,“他被三四个人围在人行道上,对讲机也掉了,不知道是不是被那帮人打掉的”。 </p><p>    这时,一个高个子民警喝令拿刀男子把刀放下,对方不听,举刀追砍这个民警。危急时刻,目击者看见年纪大的民警拔枪朝天开了一枪。枪响后,局面暂时稳定下来。 </p><p>    但谁也不知道这一枪打中了人,直到伤者的妻子下楼来求救。伤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家就在现场附近。据事后了解,被击中的人当时从5楼窗户伸出头来往楼下看。 </p>

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10-3-30 16:06:00

<strong>调查结果 </strong><p><strong>    民警鸣枪符合规定 </strong></p><p>    3月29日,凤山县通报称,根据调查结果,“3.27”事件中的民警在处警中使用的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到持刀歹徒的追砍,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在紧急情况下,民警果断鸣枪警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p><p>    调查组还认为,鸣枪示警却打伤群众致死纯属意外事件。记者得知,事件发生后,凤山县委、县政府领导召集死者家属代表召开协调会,就有关补偿事宜进行沟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死者家属同意政府的补偿意见。28日晚,死者家属已将死者下葬,事件已经妥善解决。 </p><p>    据介绍,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河池市委、市政府领导都高度重视。自治区公安厅、河池市政法委、河池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到凤山指导工作,当地纪委、检察机关也介入调查。 </p><p>    记者了解到,鸣枪民警今年50多岁,是一名副大队长。公安机关还传唤酗酒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员彭某等9人,查实后,对其中5名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p>

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10-3-30 16:07:00

<strong>警方回应 </strong><p><strong>    不遗余力打击犯罪 </strong></p><p>    在现场采访期间,记者听到居民议论出警的警力太少,他们说,当时闹事的有10多个年轻人,还有刀,但110为何只有三名民警到现场呢?一居民说:“我认为民警来得少了。如果能多几个民警,他们也不敢这么嚣张,也就不用鸣枪来控制局面了。” </p><p>    对此,凤山县公安局覃局长向记者表示,派三名警务人员出警处置,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他说,当时是夜间,三名民警正在街面巡逻,报案者没有讲明人数多少,出警要求民警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如果先期处警民警到了现场发现需要增援的,公安机关还会增派后援力量。 </p><p>    有群众反映,这两年来凤山县街头不时有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给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可斗殴者被公安机关抓进去没几天就放出来了,所以这些人并不害怕,甚至在外面叫嚣:“进去了最多关半个月。”群众尤其希望公安机关能加大打击力度。 </p><p>    覃局长说,公安机关对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绝不手软。群众恨不得把违法犯罪人员“通通抓去坐牢”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是,拘押较短时间的都是在治安处罚的范畴,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都是依法进行的。(记者 奚振海)</p><div class="1t12" align="center">www.gx.xinhuanet.com  2010年03月30日 12:50:01  来源:南国早报</div>

毛毛虫 发表于 2010-3-30 21:45:00

朝天开枪,打中5楼的?缘分哦!

度莫 发表于 2010-3-30 17:45:00

<p>
                <strong>  从“被击中的人当时从5楼窗户伸出头来往楼下看。”俺相信真的是“实在是太偶然了。‘死者更是倒霉。’”</strong></p><p><strong>  同情!</strong></p>

红水河 发表于 2010-3-31 10:56:00

<font face="黑体" size="5">50岁了还在职难得呀!但应该有失职罪的行为</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3-31 10:58:06编辑过]

阿依呀 发表于 2010-3-31 14:35:00

<p>五楼看热闹被枪击伤,真的是太倒霉了啊!</p><p></p><p>估计是因为现场出警的警官被那些地痞流氓围困骚扰中,</p><p>警官想对天开枪警示那些地痞流氓的时候,</p><p>被地痞流氓推搡造成枪口方向有偏向才造成误伤吧!</p><p></p><p>客观的来说,</p><p>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不当后果,</p><p>只要不是警察本人主观原因造成的,</p><p>也不应该让警官付全部责任!</p>

好好瑟 发表于 2010-3-31 03:17:00

<font face="黑体" size="5">你应该有过失犯罪的行为!</font>

Maenhak 发表于 2010-3-31 02:15:00

<font face="黑体" size="5">    符合规定开枪也应是过失犯罪,鸣枪示警,枪口一定是不能对人开枪,只能是对空开枪,这里的‘空’不是天空的空,是向不损害别人和有价值物品的方向开枪!你的枪口对准了人头而你本身不懂,这就是你的过错!因你的过错造成无辜生命的死亡,政府还要用人民的血汗钱去补偿!你应该有过失犯罪的行为!</font>

好好瑟 发表于 2010-4-3 22:44:0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犀利哥</i>在2010-3-31 20:27:08的发言:</b><br/>只能说死者太倒霉</div><p>倒霉就该死吗?这是什么逻辑!!?</p><p>但是也可以理解。。在现时的中国!什么怪事都是在正常的发生!</p>

辛格 发表于 2010-4-5 06:39:00

不学壮文 发表于 2010-8-16 21:16:00

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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