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iachhz 发表于 2009-11-4 10:10:00

群众殴打小偷致小偷死亡 警方呼吁:勿"以暴制暴"

<p><a href="http://www.gxnews.com.cn/">http://www.gxnews.com.cn</a>&nbsp;&nbsp;2009年11月04日 07:16&nbsp;&nbsp;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p><p align="center"><a href="http://www.gxnews.com.cn/"><font color="#ff0000">广西新闻网</font></a>记者&nbsp;覃燕燕&nbsp;&nbsp;通讯员&nbsp;马俊&nbsp;&nbsp;文/图</p><p>  用“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句话来形容小偷,一点也不过分。一些群众在抓住小偷后,都习惯先将他痛打一顿再报警。这种习惯,让不少人惹祸上身—— 2005年至今,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办的案件中,就有32个人因打死打伤疑似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触犯刑律,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昨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就“群众殴打小偷致小偷死亡”一事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媒体发出呼吁:市民将小偷等犯罪嫌疑人制伏后,应将小偷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切勿“以暴制暴”。据悉,这是南宁警方首次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此类事件作出表态。</p><p align="center"><img alt="" src="http://image.gxnews.com.cn/uploadpic/2009/11/04/06d09506ecce8e3e2c812628685af122.jpg"/></p><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ff">发生该事件的小巷</font></p><p><strong>  核心提示</strong></p><p>  11月1日19时许,25岁的小偷阿勇(化名)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陈东村某超市偷取洗发水时,被超市老板和店员发现。超市老板等几人随即对阿勇进行追打。被殴打了10多分钟后,阿勇死了。</p><p>  “小偷被打死了!”此事引来400多人的围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随后将超市老板宋某等人抓获。然而,警方对历年来的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阿勇事件”并不是偶发的。近年来,每一年都会发生“群众抓获小偷后殴打小偷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案件。2005年至今,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办的案件中,就有32个人因打死打伤疑似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触犯刑律,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p><p>全文请阅读: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091104/newgx4af0b9dd-2377621.shtml</p>

度莫 发表于 2009-11-4 13:22:00

<p>一般来说,没有偷到我的东西。我不能接受“以暴制暴”。</p><p>……</p>

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09-11-5 08:05:0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我是大学生</i>在2009-11-4 23:57:03的发言:</b><br/><p>假设报道说小偷是壮族,而群众是汉族,我想论坛应该会有人跳出来拿民族问题挑事的……</p></div><p>只有你最聪明了</p>

我是大学生 发表于 2009-11-4 23:57:00

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09-11-4 22:44:00

<strong>警方在呼吁勿"以暴制暴"的同时,也要抓紧抓好治安工作,否则,以暴制暴的现象仍然会发生。</strong>

毛毛虫 发表于 2009-11-4 22:12:00

残忍!说明人们的怨气很重啊。

贝侬班 发表于 2009-11-5 17:50:0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b></div><p>这样的事在中国数不胜数。</p><p>记得前些年县里执行了一起死刑,观者如云,象过节一样。又记得一年村里抓到一小偷,群起而攻之,打的人满面兴奋,比中了五百万还开心。最后死了,还把他挂在村口的杆上。</p><p>人们都说,国人因没有信仰,所以无所惧怕,因为他们心中没有所谓的“主”,不知道是不是真的。</p>

wwwdam 发表于 2010-5-12 18:01:00

<p>以暴制暴,上升到理论,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p><p>小偷小摸,原则上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理论上属于民事范畴,适用民法调整。</p><p>人们恨无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人,极其正常。但是,恨归恨,处理问题还是需要理智的。小偷小摸行为的制止,只能用民法的赔偿原则进行。对于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这一部份,可以适用《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政拘留处罚。</p><p>总之,现行的法律,原则上出自于古罗马的共和大陆法系,在自由贸易原则下一般都是可以接受的。</p><p>中华民族内部共分56个民族,所有的这些民族都希望获得一种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自由贸易法律生存环境。现行的中国法律基本上是在这种要求下产生的(当然,法律条款内部尚有一些不合自由贸易原则的内容,但这是深层次的博弈)。所以,百越民族同胞要想与其他民族进行和平相处,每个同胞都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学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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