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最 发表于 2009-5-18 01:49:00

[转帖]称单位不按约录用 14名委培生状告广西壮剧团

<table width="82%" align="center"><tbody><tr><td id="content"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2px;"><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5"><strong>称单位不按约录用 14名委培生状告广西壮剧团</strong></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转载自:<a href="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090517/newgx4a0f5c70-2053962.shtml">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090517/newgx4a0f5c70-2053962.shtml</a></p><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ww.gxnews.com.cn/"><font color="#ff0000">广西新闻网</font></a><a></a>-南国早报记者&nbsp;孙小娟&nbsp;通讯员&nbsp;刘明明</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壮剧团不录用委培生没有错,但需退“保证金”</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学生参加定向委培,是不是一入学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这事儿可不一定。日前,广西艺术学校的14名委培毕业生就为饭碗问题烦恼不已。他们4年前成为广西壮剧团的定向委培生,但毕业后却未能被录用,为此他们将壮剧团告上了法庭。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委培生:</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单位不按约录用我们</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21岁的小李是14名学生之一。她说,2002年9月,广西壮剧团为了培养壮剧表演人才,向社会进行招生。她经过层层选拔通过考核,成为壮剧团壮剧表演专业的学生。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定向委培协议书》,协议约定,她完成学业后,壮剧团应该按规定办理接收、录用她的手续。壮剧团委托广西艺术学校开办壮剧表演专业班来培养这批学生。入校后,她完成了戏曲表演专业的全部课程,并于2006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但壮剧团一直未按委培协议录用她。在这种情况下,壮剧团安排她参加剧团演出工作,有演出任务时,每个月仅支付给她演出补助费200元。这样的日子过了两年,后来经她多次要求,壮剧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书面答复:无法办理她的接收、录用手续。她只好向法院递交了诉状。</p><p style="TEXT-INDENT: 2em;">小李称,她初中没毕业就被壮剧团录取学习戏曲表演,她签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在毕业后进入剧团工作。然而当她顺利毕业后,剧团却违约不录用她,使她签订定向委培协议的目的完全落空。壮剧团的违约使她面临严峻的问题,她现有的知识结构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产生难以估量的不良影响,因此壮剧团应该赔偿她的损失。小李列出的赔偿清单有长长的一串:首先是她4年的学费,一共1.8万余元;其次是她称入校时还交了5000元捐助款,并向壮剧团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保证毕业时能被壮剧团接收、录用,协议约定若学生不愿被录用,需赔偿壮剧团损失),这钱也该退还;另外,她认为壮剧团的违约将对她以后的择业、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损失也该赔偿,按日后10年上班的正常收入来计算(每月900元),一共10.8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小李班上多名同学有着同样的遭遇,和她一起起诉的还有另外13名同学。大家的诉讼请求类似,要求赔偿的金额从13万元到15万元不等。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于2008年底对该系列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单位:</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不录用是人事政策变化</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1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壮剧团的说法却有很大的不同。他们说,双方签订协议后,他们安排小李进入广西艺术学校接受教育培养,小李也取得了毕业证,他们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对于接收、录用问题,协议第3条明确规定:按学生毕业当年的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接收、录用手续。因此,他们接收、录用学生是有条件的,即要符合学生毕业当年国家的政策规定。根据原国家人事部、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壮剧团作为事业单位,录用人员须受“凡进必考”政策以及机构编制限额的限制,不能随意录用人员。同时,壮剧团在组织录用考试时,也必须接受相关机关单位的领导和安排,不能随意安排录用考试。</p><p style="TEXT-INDENT: 2em;">壮剧团一方称,事实上,他们经层层审批,已组织了录用考试,并择优录取了6名委培生。小李等14名学生也参加了他们组织的录用考试,只是未通过考核,因此,他们不存在违约行为,赔偿损失也就无从谈起。具体来说,学生们提出的学费、捐助款是交给广西艺术学校的,与他们无关;学生们通过4年的教育学习,学到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完全可以就业取得收入,因此将来的损失也没有依据;至于所谓的2万元“保证金”,小李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这钱的性质是保证金,因此这笔钱不应该在该案中审理。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法院:</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不录没有错,需退“保证金”</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那么,壮剧团不接收委培生到底算不算违约,该不该赔偿?今年5月12日,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第3条约定的接收、录用是有条件的,即要符合学生毕业当年的国家政策规定。在小李等人毕业的2006年,国家及广西地方人事部门先后制定颁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需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并受机构编制限额的限制。因此,壮剧团作为事业单位,在接收、录用委培生时,需遵照人事部门的法规政策执行。</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小李等学生毕业后,壮剧团只取得了招聘6人的编制,并按人事部门的规定组织了公开招聘考试。小李等人也参与了考试,但未通过考核,由此可以说明,小李等学生未被接收、录用,是由于其自身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及人事政策限制造成的,并非壮剧团违约不录用他们。壮剧团没有违约,因此没有理由赔偿小李等人的学费和经济损失费,赞助费是捐给学校的,也不该找壮剧团要。而小李等人所说的“保证金”,虽然壮剧团不同意这笔钱的性质为“保证金”,但他们收取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应该退还给小李等学生。</p></td></tr><tr><td> </td></tr></tbody></table>

毛毛虫 发表于 2009-5-20 01:31:00

芒果树下 发表于 2009-5-18 13:09:0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土人香草</i>在2009-5-18 12:24:38的发言:</b><br/><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芒果树下</i>在2009-5-18 10:14:12的发言:</b><br/>4年的青春就这样浪费了,委培不录用,学壮剧的还能找什么工作?看以后谁还敢学。</div><p>那倒不一定呀,艺术人才到别的单位也是可以的,不一定要唱壮剧呀,而且有唱壮剧的特长到别的单位后更可以发挥这一特长的</p></div><p>数数广西还有几个“别的单位”可以录用他们的?</p>

芒果树下 发表于 2009-5-18 10:14:00

4年的青春就这样浪费了,委培不录用,学壮剧的还能找什么工作?看以后谁还敢学。

土人香草 发表于 2009-5-18 12:24:0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芒果树下</i>在2009-5-18 10:14:12的发言:</b><br/>4年的青春就这样浪费了,委培不录用,学壮剧的还能找什么工作?看以后谁还敢学。</div><p>那倒不一定呀,艺术人才到别的单位也是可以的,不一定要唱壮剧呀,而且有唱壮剧的特长到别的单位后更可以发挥这一特长的</p>

linweixiang 发表于 2009-6-7 14:28:00

<p>壮族文化、民族的悲哀!!变成为一种没有文化价值民族和民族文化。</p>

hbd 发表于 2009-6-5 20:16:00

<p>那些学生以为工作无忧,就不好好学习,现在能力差了,要他们会毁了壮剧,不要他们又可怜,不要他们赔损失就是好的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5 20:17:17编辑过]

称最 发表于 2009-6-5 20:28:0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hbd</i>在2009-6-5 20:16:50的发言:</b><br/><p>那些学生以为工作无忧,就不好好学习,现在能力差了,要他们会毁了壮剧,不要他们又可怜,不要他们赔损失就是好的了!@!</p><br/><div align="right"><font color="#808080">[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5 20:17:17编辑过]</font></div></div><p><em><strong><u>hbd是相关人事?了解内幕?</u></strong></em></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5 20:28:46编辑过]

不算笨 发表于 2009-6-10 17:47:0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nweixiang</i>在2009-6-7 14:28:20的发言:</b><br/><p>壮族文化、民族的悲哀!!变成为一种没有文化价值民族和民族文化。</p><img title="僚人家园"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翱诖蚩榭? onclick=" src="http://www.rauz.net/bbs/Skins/Default/emot/em06.gif" align="middle" border="0" javascriptwindow.openthis.src="" style="CURSOR: pointer;"/></div><p>何出此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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