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应该使用壮语
<p><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p><p></p><p>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p><br/><br/>[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8 21:37:28编辑过] 一楼主的建议真是太好了,我们壮族人应该向他学习,勇敢地多多地发出合理合法的正义之声!!! <strong><<广西壮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应该使用壮语>>是非常好的提议。</strong> 不是提议,而是法律规定的. <p>在广西,汉族人口占60%以上,按照你们口中的方法:</p><p>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font color="#e6421a">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font>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p><p><br/>最通用的语言应该是汉语吧。</p><p>首先是最普遍的汉语,其次才是其他语言吧。</p> <font color="#f70909">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font> 以前在报导中看到过有壮族贝侬用壮文写了状纸递交法院,法院受理了,我们要坚持。 法律里没有说必须用壮文,如果当时人不提出来要用壮文,法院可以默认使用汉语,毕竟在壮族人中懂汉字的比懂壮文的多。如果当事人是壮族人,且精通壮文,那可以使用壮文执行,但是你虽然是壮族人,但不懂壮文的话,那还是用汉语的好,因为方便办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