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洲 发表于 2005-6-16 01:29:00

[转帖]崇义抛送流浪乞讨人员曝出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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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4>崇义抛送流浪乞讨人员曝出新内容</FONT></STRONG> </P>
<P align=center>县与县互遣竟成潜规则 <br></P>
<P align=right>  涂远旻 本网记者 李青 陈修琪</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我们现在很多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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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D></TR></TABLE>行业中存在着潜规则,像本文中县与县之间互相遣送流浪乞讨人员就是一种潜规则,但这种规则无疑是给政府抹黑。令人悲哀的是,救助管理办法在这里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相反收容遣送做法仍在大行其道。这实是对法律的不敬,对生命的不尊。</FONT></P>
<P><br>  2005年1月21日,江西省崇义县为了整治市容环境,该县民政局会同公安局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实施收容遣送,但抓到了的人不是送往救助站,而是直接扔到邻近大余县的荒郊野外,造成了部分人员失踪。这事经媒体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那么,该事件又有什么新进展呢?在对动物的生命权都十分重视的今天,作为一级政府为何会漠视人的生命权呢?</P>
<P align=center> <STRONG> 继续搜寻失踪人员</STRONG></P>
<P>  6月10日,失踪人员郭冬香的家属郭祥富给记者打来电话称,6月9日晚,民政局干部通知他,其姑姑郭冬香已在大余县城被寻找到,现正被送回家。6月10日一早,他便赶往郭冬香的住处,见到了郭冬香。据郭祥富介绍,此时的郭冬香相对于6个月前失踪时,已经面目全非。郭冬香手脚均有大面积浮肿,身上还有多处伤痕。<br>  昨日,崇义县县委书记廖明耕接受记者采访。据其介绍,目前当务之急是寻找失踪人员,他们将进一步扩大范围,搜寻失踪人员;另外,他们还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于当事人家属,他们已派出一名县委常委进行安抚,力求圆满解决这件事情。<br>  今日上午记者拨通一名当事人家属电话,家属告诉记者,昨日下午,崇义县一副县长和县民政局局长来到他家中,对他们表达了歉意,并表示将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理,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br>  据崇义县委有关人员介绍,已派出了几队人马找人,现在找到了一名失踪人员。</P>
<P align=center>  <STRONG>曾以万元作为“封口费”</STRONG></P>
<P>  据失踪人员郭冬香的亲属郭祥富向记者反映:郭冬香的儿子吴隆生曾向民政局提出赔偿要求。在3次协商后,赔偿金从最初民政局开出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8000元及最后签订协议的1万元。“这个协议是没有道理的。”郭祥富告诉记者,那天吴隆生与有关部门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他正在赣州市向有关部门求助,由于吴一向老实,又不懂法律知识,当时就糊里糊涂地把赔偿协议给签了。<br>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上看到,甲方崇义县民政局同意一次性赔偿精神病患者郭冬香赔偿金等一切费用1万元。但同时作出了规定,乙方领取赔偿金后,不得再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索赔事宜,更不得就此事上访、诉讼或无理取闹。<br>  该局一位副局长解释说:在家属提出了索赔要求后,他们便找到了失踪人员的家属进行协调,最终解决了此事。对于协议中提出不让家属上访、诉讼等条件,该副局长认为他们是从社会稳定方面去考虑的。</P>
<P align=center>  <STRONG>每个县都是送来送去</STRONG></P>
<P>  记者在崇义县民政局采访时,该局一位副局长说,那天是县委县政府要求收容遣送精神病人和流浪人员。而他们县里又没有救助站,一直以来的做法都是收容了就往别的县里送,别的县收容了就往他们这里送,他们送到大余去,大余就往他们这里送,每个县都是这样做的。<br>  记者在群众采访时,这一说法也得到了证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群众对记者说,这种事情经常有,比如我这个县要搞城市环境整治,就把流浪乞讨者送到与邻县交界的地方,过一会儿另一个县又把这些人员送回来,尤其是上面有领导来检查工作的时候。</P>
<P align=center> <STRONG> 缺乏对法律的敬畏</STRONG></P>
<P>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民政部门为何还屡屡以侵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换取清洁的市容环境呢?<br>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马雪松认为,从这个事件来看,民政局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极不负责任的。民政局不能因为要整治市容,而置人民生命于不顾。这凸现了一些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对法律所规定的人的生命权的敬畏。<br>  针对这种情况,他认为当地政府:第一,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像以前,很多部门执法都讲究无私无畏,但现在不一样了,就算无私也要有畏,畏惧法律,不能以为是执法便无所畏惧。民政局做错了,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能说赔1万元就了事,更不能用赔偿来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第二,缺乏对生命的敬畏。现在在很多大城市,对动物的生命权都十分重视,更何况是人。第三,缺乏对制度的敬畏。我们现在很多行业中存在着潜规则,像本案中送人到外县就是一种潜规则,但这种规则无疑是给政府抹黑。制度规定,县级以上要有救助站,那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场所、机构、人员和制度,假如有整治市容的精力和财力,就应该以人为本,优先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P>
<P align=right>(<FONT face=楷体_GB2312>责任编辑:秦静</FONT>)<br>  </P><br><br><br><br><!--/enpcontent--></TD></TR></TABLE></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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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6 1:31:31编辑过]

红棉树 发表于 2005-6-16 08:15:00

在我的家乡一带,也同样存在着抛送流浪乞讨人员的事情,通常是天等往德保抛,德保又抛回天等或抛往靖西等。不过这些乞讨人员几乎没有本地人,因为大都是北来的,因此即使有失踪的人员,也不会有人知晓吧。

med 发表于 2005-6-16 11:27:00

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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