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 发表于 2005-6-1 00:41:00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通用壮语是不是违法

<P>如果是</P>
<P>该如何处罚!</P>
<P>僚人子女如果不会壮文是不是违法!教育法</P>
<P>如果是</P>
<P>该如何处罚家长!</P>
<P>还有那些无作为的行政部门</P>

Is-peiq 发表于 2005-6-1 02:35:00

看不懂你的意思,請先理清文路。

wenliqan 发表于 2005-6-1 09:10:00

应该说是违背了自己民族的意识和无意伤害了民族文化的生存,这个法则吧,一个自己心里的法则,一个民族自尊心的法则。。。。

bbc 发表于 2005-6-1 12:07:00

<P>壮语是一种民族语言应该用法律强制执行啊</P>

阿洲 发表于 2005-6-2 01:24:00

<P>从贝侬问的问题,我可以感觉到贝侬心里焦急的心情,您太激动了,但我能理解。不过,并不是一切都能通过处罚来解决问题的。</P>
<P>但对你说的,倒不敢苟同。壮语确实通用于广西各地,何来不通用之说?莫非贝侬曾有说壮语之时被人阻止么?</P>
<P>《宪法》第一章</P>
<P>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BR>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BR>等、团结、互相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BR>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P>
<P><BR>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BR>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P>
<P><BR>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BR>,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BR>分离的部分。</P>
<P><BR>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BR>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P>
<P><BR>因此,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允许其他人说壮语都是违法,宪法告诉我们有说的权利,也有说壮语受到保护的权利。但不说壮语也是一个人的自由,在法律上政府也没有错。所以,要提倡壮语就只能靠我们努力,但我们还是可以影响官方的。只要你想说,谁都不能制止,谁制止就是违法。但你自己不说,就不能怪别人。于法律上没错并不代表就是对的,如果政府不提倡壮语确实是他们的失职,因为他们是我们的政府,就应当以发扬民族文化为己任。应该和实际,是差的很远的两件事情。不能完全指望政府去发扬民族文化,因为那不止是政府的事情,更多的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不是么。所以,贝侬在好好把握好宪法给予你的自由的同时,也要尽量让周围的人,切实的知道自己有这样的自由,行使起来,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而且,不知贝侬为何又无视政府所作所为的一些确实有利于我们民族发展的行动呢?</P>

Is-peiq 发表于 2005-6-2 05:16:00

<P>那就是「消極通用」和「積極通用」的差別了。</P>
<P>前者是「某一語言不准使用」,如果依此標準壯語和孟加拉語在廣西的地位沒有分別,因為在廣西也沒有人會禁止兩個人之間說孟加拉語。一般來說除了出於種族壓制的原因(如以前印尼禁止漢語、以前台灣禁止方言),不可能會有「禁止使用某一語言」的規定。</P>
<P>後者是「某一語言應當/必須使用」,例如在澳門所有公文必須有葡文版、澳門必須有葡語電台電視台,因為葡語雖然使用人口很少(不到一萬)但卻是澳門官方語言,又如加拿大聯邦所有公文及官方刊物必須有英、法兩種文字版本。於這些地方如果不使用其中一種文字/語言,或於有能力的情況下故意不提供其中一種語言的版本,都是不合法的。</P>
<P>那其實是法律劃了一條線,明明那條線是「底線」,卻被人說是「頂線」一樣。</P>

阿洲 发表于 2005-6-2 09:24:00

<P>我们叫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前者包含命令和禁止,后者一般是许可</P>
<P>应然法和实然法之间,有很大差别。就法律的精神而言,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应该尽力为发展民族文化采取行动,包括提倡壮语。于实际上,政府确实也在发展民族文化,只是可能不尽如人意。</P>
<P>我不是很想谈这个问题,因为很容易以偏概全,试问哪个贝侬敢说政府在提倡说壮语上完全没有作为呢?就算真的没有,也是一种很宽泛的行政不作为,这很难界定,没有一个确切的必须作为的目标。《宪法》:国家推广普通话,那么作为地方政府,也可以推广壮语,但不能强制。</P>

阿洲 发表于 2005-6-2 09:29:00

<P>单纯回答BBC贝侬的问题,那就是都不违法,不违反现行的国家法律。更加谈不上处罚</P>
<P>“又如加拿大聯邦所有公文及官方刊物必須有英、法兩種文字版本。於這些地方如果不使用其中一種文字/語言,或於有能力的情況下故意不提供其中一種語言的版本,都是不合法的。”的立法目的,我想是出于追求平等的人权。其实在人民币上印刷的各族预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了。</P>

bbc 发表于 2005-6-2 13:33:00

<P>在很多机关单位有这样的标语,"公共场合请自觉讲普通话",却从来没见过,机关单位挂有积极推广壮语的标语.</P>
<P>是不是压制壮语?</P>
<P>我认为政府推行壮语不利,最主要还是资金投入不足,还有推广方法的单一性.</P>
<P>就拿我们这个网站来说,可以说是目前最积极推广壮语的一个团体.</P>
<P>如果政府肯积极推广壮语,那一定会在各方面给予我们网站支持.</P>
<P>或网站发展一定水平后,自治区人大应该通过授权法,让我们网站全面代理政府推行壮语.</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 13:37:14编辑过]

bbc 发表于 2005-6-2 17:28:00

<P>自治区有没有壮语壮文</P>
<P>推广的督导单位?</P>

Is-peiq 发表于 2005-6-2 18:16:00

<P>如果一個人要求以壯語打官司或要求以壯文書寫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不知有關政府單位能否拒絕呢?</P>
<P>事實是,即使寄一封信信封面只用壯語寫,恐怕即使是於武鳴廂橋鎮內投寄,都不能投寄成功。</P>

bbc 发表于 2005-6-2 18:28: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IhPei</I>在2005-6-2 18:16:01的发言:</B><BR>
<P>如果一個人要求以壯語打官司或要求以壯文書寫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不知有關政府單位能否拒絕呢?</P>
<P>事實是,即使寄一封信信封面只用壯語寫,恐怕即使是於武鳴廂橋鎮內投寄,都不能投寄成功。</P></DIV>
<br>同意bei nong 的说法.壮语 壮文生存的生态环境太恶劣了,谁是罪魁祸首呢?

红棉树 发表于 2005-6-2 18:28: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IhPei</I>在2005-6-2 18:16:01的发言:</B><BR>
<P>如果一個人要求以壯語打官司或要求以壯文書寫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不知有關政府單位能否拒絕呢?</P>
<P>事實是,即使寄一封信信封面只用壯語寫,恐怕即使是於武鳴廂橋鎮內投寄,都不能投寄成功。</P></DIV>
<P>
<P>以壮语口语(包括壮语方言)来打官司在我们那里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还没有听说用壮文来写官司语言的例子,不过我不知道如果用壮文来写诉状,广西的法院会用什么理由来拒绝。</P>
<P>我听说80年代普及壮文的时候,信封上写壮文是可以寄达对方的,而且有人试过。</P>

Is-peiq 发表于 2005-6-2 18:40:00

<P>謝謝阿洲貝儂和紅棉樹貝儂指正。</P>
<P>再問一個問題,如果法院上講壯語記錄下來卻寫漢文,難道不會有程序上的問題嗎?例如一些詞譯成漢文後意思出現了偏差,就可能會引起官司不公正的嫌疑。</P>
<P>我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香港的法院如果以粵語審案的話(粵語是香港的官方語言之一),所有証供內容都必須以粵方言書寫,因為翻譯為標準書面語後恐怕會出現歧義,而在香港此已經可以構成程序上的不公正,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下,被告是可能因此脫罪的。香港法庭上的記錄員都受過相關訓練,即使有些字真的寫不出來,也可以用粵語拼音準確記錄下來。因此我很有興趣想知道內地是如何處理這問題的?還是覺得這不是問題?</P>

红棉树 发表于 2005-6-2 18:52:00

<P>在德保,法庭上说的“土话”(壮语),记录的时候全部翻译为汉文来记录。 我想,对于翻译是否准确这个问题,在当地不会想那么多,因为当地人不会觉得自己的汉语水平有问题。几十年来都是这样了,人们不会关心这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关于用壮语口语打官司而用汉语来翻译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想让在德保相关单位工作的 med 贝侬回答比较好。 </P>
<P>我还想,就算是在汉语方言区,也是一样的,法庭上肯定有用方言的例子,而记录肯定是要记录为普通话的。 </P>
<P>用壮语(方言)在法庭上打官司,我估计这种情况大都只限于几个壮语交际县城(如德保、靖西、田阳、天等等),人们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其他汉语方言岛的县城,我估计应该大都用桂柳话或者白话打官司,因为在当地交际语是汉语方言。</P>

阿洲 发表于 2005-6-3 00:52: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IhPei</I>在2005-6-2 18:16:01的发言:</B><BR>
<P>如果一個人要求以壯語打官司或要求以壯文書寫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不知有關政府單位能否拒絕呢?</P>
<P>事實是,即使寄一封信信封面只用壯語寫,恐怕即使是於武鳴廂橋鎮內投寄,都不能投寄成功。</P></DIV>
<P>
<P>不能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P>
<P>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BR>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BR>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BR></P>
<P>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BR>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BR>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P>
<P>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是这样。法庭会专门请翻译到场负责翻译。</P>
<P>关于粤语年初似乎有一个在广州的案例,由于法官在庭审时曾有使用粤语和被告谈话,而被律师指出违法,庭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但法官辨称是因为当时被告很激动,不得不使用来使之安静。</P>
<P>假如一个人用壮语写信封外的地址在国内邮寄,和一个人用法语写地址,于邮递员和邮局而言,性质上似乎是一样的。有些东西,于流通上是要求统一的,而这个统一往往只能照顾一部分人。比如,外贸中常常使用英语的,计量单位常常使用国际通用而不是国内通用。你有权使用壮语写信封地址,但不能强求别人都会,邮递员就未必会,而你的目的是寄信而不是让邮递员看懂你写的字,这时候就要迁就邮递员。正如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国际通用的计量标准一样。文化传播是客观存在的,人群会受到传播的影响。而流通性越大,接受的外来东西也就越多。到现在不会有人还觉得壮语表达:飞机,坦克这些词语是借来的而感到不满。</P>
<P>一般的在壮汉语的翻译上,较少出现难以翻译准确的意思,所以用壮语口语打官司而用汉字记录,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和纠纷。</P>

阿洲 发表于 2005-6-3 01:00: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bc</I>在2005-6-2 13:33:40的发言:</B><BR>
<P>在很多机关单位有这样的标语,"公共场合请自觉讲普通话",却从来没见过,机关单位挂有积极推广壮语的标语.</P>
<P>是不是压制壮语?</P>
<P>我认为政府推行壮语不利,最主要还是资金投入不足,还有推广方法的单一性.</P>
<P>就拿我们这个网站来说,可以说是目前最积极推广壮语的一个团体.</P>
<P>如果政府肯积极推广壮语,那一定会在各方面给予我们网站支持.</P>
<P>或网站发展一定水平后,自治区人大应该通过授权法,让我们网站全面代理政府推行壮语.</P><BR></DIV>
<P>

<P>普通话是法律规定全国推广的语言,就实际用途而言,相对来说有利于使用壮语和不使用壮语人群之间的交流,作为政府机关,提倡说自然无过。比如,在广东,也看不到哪里写有“公共场合请自觉使用粤语”的标语,但是使用普通话的标语就很多。提倡一个东西,本质上就带有压制其他东西的内在含义,这个是正常的。</P>

阿洲 发表于 2005-6-3 01:10: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IhPei</I>在2005-6-2 18:40:34的发言:</B><BR>

<P>我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香港的法院如果以粵語審案的話(粵語是香港的官方語言之一),所有証供內容都必須以粵方言書寫,因為翻譯為標準書面語後恐怕會出現歧義,而在香港此已經可以構成程序上的不公正,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下,被告是可能因此脫罪的。香港法庭上的記錄員都受過相關訓練,即使有些字真的寫不出來,也可以用粵語拼音準確記錄下來。因此我很有興趣想知道內地是如何處理這問題的?還是覺得這不是問題?</P></DIV>
<P>问讯笔录的后面,必须有被问讯人的签名或者指印,代表这份笔录确实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回答。而且犯罪嫌疑人可以以审讯记录不实而翻供。翻译出现问题似乎从来没听说过,所以似乎实觉得不是问题。大陆法系重实质胜过程序,注重个案平等,程序不合一般而言只会对被告方不利,而不可能有利。假如存在疑点而导致证据不足,此时对举证方不利,举证方可能是原告或者公诉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的原则之一。</P>

红棉树 发表于 2005-6-3 02:31: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阿洲</I>在2005-6-3 1:10:29的发言:</B><BR><BR>
<P>问讯笔录的后面,必须有被问讯人的签名或者指印,代表这份笔录确实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回答。而且犯罪嫌疑人可以以审讯记录不实而翻供。翻译出现问题似乎从来没听说过,所以似乎实觉得不是问题。大陆法系重实质胜过程序,注重个案平等,程序不合一般而言只会对被告方不利,而不可能有利。假如存在疑点而导致证据不足,此时对举证方不利,举证方可能是原告或者公诉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的原则之一。</P></DIV>
<br>说得直白一点,大陆的法律重实质胜于程序,而香港法律注重程序胜于实质,是这样么?对我个人而言,如果要依法办案,程序不符合也是不合法的,不知道这样看问题是否合理?

阿洲 发表于 2005-6-3 02:50:00

<P>“说得直白一点,大陆的法律重实质胜于程序,而香港法律注重程序胜于实质,是这样么?对我个人而言,如果要依法办案,程序不符合也是不合法的,不知道这样看问题是否合理?”</P>
<P>不是这样子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里,没有这样的一条。只是一定的时期之内,相对的有一点而已。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取舍和调和,是法治的追求来决定的,这已经超越了法系之外。公平合理是全人类的追求,不管是在哪一块地域哪一个民族都是一样的。事实上我们大陆今天,在追求形式合法方面也已经下了很大的力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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